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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一印周易中什麼意思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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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古代璽書評功委官授爵封侯定祿

在漢代,皇帝或朝廷下詔征召朝臣為大(功)臣作丹書鐵契,立誓忠心與忠誠護國。漢成帝初期,政治還比較清明,功過分明,褒賞懲罰各有別。類似的事例如封賞史丹。

1、褒德賞功

古人認為成功人生的三件事情是立德、立言、立功。

《左傳》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禮記.王制》云:“司馬辨論官材(才)。論進士之賢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祿之。”

《漢書.史丹傳》云:“元帝崩,成帝初即位,擢丹為長樂衛尉,遷右將軍,賜爵關內侯,食邑三百戶,給事中,后徙左將軍、光祿大夫。鴻嘉元年,上遂下詔曰:‘夫褒有德,賞元功,古今通義也。左將軍丹往時導朕以忠正,秉義酵一,舊德茂焉。其封丹為武陽侯,國東海郯之武強聚,戶千一百。’”

2、征辟九卿

《獨斷》云:“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三公赦令、贖令之屬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遷書文亦如之,其征為九卿,若遷京師,近臣則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無姓。”

3、約敕封侯

東漢劉熙《釋名·釋書契》云:“策者,教令于上,所以驅策諸下也。漢制約敕封侯曰冊。冊,賾也,敕使整賾不犯之(上)也。”

4、丹書鐵契

《史記.太史公自序》云:“維我漢繼五帝末流,三代絕業。……故明堂石室金匱玉版圖籍散亂。于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為章程,叔孫通定禮儀。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之宗廟。”

5、璽書勉厲

《漢書.循史傳》記載云:“ 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厲,增秩賜金,或爵至關內侯,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禮記.王制》云:“司馬辨論官材(才)。論進士之賢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祿之。”

6、天爵人爵

《孟子.告子上》云:“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義忠信,樂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從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棄其天爵,則惑之甚者也,終亦必亡而已矣。’”

7、五命四爵

西漢元、成間博士褚少孫續補《史記.三代世表》引孔子曰:“昔者堯命契為子氏,為有湯也。命后稷為姬氏,為有文王也。”

《史記索隱》按:鄭玄曰“命者五:謂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是九也。”

02 賞賜璽書政斗威權器物:制器賞功

古代天子皇帝對王侯丹書鐵契進行彰功表德,其“功業可以在圖畫上記載,德行可以銘刻在鐘鼎碑碣上,聲譽可以在樂章中譜寫,名字可以留在青史上”。

張中青銅九獅頭政斗符策璽書誄銘符葆鎮墓獸就是其“名垂千史”或記錄重要歷史事件的最好物證。

1、制器正名

古代文獻所稱“欲以為政”,“秦政刻文”之“政”,就是古代朝廷文書制作的一種方式或體裁。

即把為官執政的德行、職責、功勞、事跡等鑄制鑿刻于竹帛(或青銅)文書,就叫政或政刻制器。

漢代天子皇帝政令的一種別名就叫做“著之竹帛名曰政”。

特別是漢高祖生前所制“白馬盟誓”云:“非劉氏而王者,若無功上所不顯而侯者,天下共誅之。”

所以,張中任御史大夫關內侯,若無功勞政績,將會遭遇“天下共誅之”的結果。

即使是皇子,也需講究政績。

有的王侯還為此喪身亡國,中央治罪非常嚴厲。更不要說仿冒中央朝廷或皇帝之“冊書”、璽書。

古(漢)代非常重視名節和等級尊卑制度,唯有圣賢名節和威權器物,不可以隨便假借或制書予人的,而且銅器還是非常珍貴的,這正如孔子《論語.子路》所言:“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或言國之重器不可示人。

其意有二,一是代表國王權象征的重要器物,不可以隨便賜予他(常)人。

二是隱含國家的重要職位不可交給他(常)人。

《漢書.律歷志》云:“(政、威、量)斗,君制器之象也。”

而對于有功大臣,則往往將其名節和功勞政刻在竹帛和青銅器物之上。

這正符合古代“厚德載物”觀念。

出自《周易·坤》:“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國語.晉語六》云:“吾聞之,唯厚德者能受多福,無福而服者眾,必自傷也。”

用以形容道德高尚者才能承擔重大任務,是古往今來文人雅士對自己的期許的目標,現代發展迅速,但這種質樸的人生哲理依然影響著很多人。

《后漢書.朱穆傳》云:“古之明君,必有輔德之臣,規諫之官,下至器物,銘書成敗,以防遺失。故君有正道,臣有正路,從之如升堂,違之如赴壑。”

《墨子.尚賢》也云:“古者圣王既審尚賢,欲以為政,故書之竹帛,琢之槃盂,傳以遺后世子孫。”

劉勰《文心雕龍.頌贊第九》云:“至于秦政刻文,爰頌其德。”

《漢書.五行志》云:“《左氏傳》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鄭災。是春三月,鄭人鑄刑書......而鄭以三月作火鑄鼎,刻刑辟書,以為民約,是為刑器爭辟。”

《戰國策.龍說趙太后》云:“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以守金玉之重也,而況人臣乎!”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建元元年,慎陽侯劉買之坐鑄白金棄市,國除。”

《淮南子.人間》云:“天下有三危云:少德而多寵,一危也;才下而位高,二危也;身無大功而受祿,三危也。......非其事者勿仞(認,承擔)也,非其名者勿就也,無故而有顯名者勿處也,無功而富貴者勿居也。夫就人之名者廢,認人之事者敗,無功而大利者后將為害。”

《禮記.禮運》云:“古圣人作則,必以天地為本,以陰陽為端,以四時為柄,以日月為紀,以月為量,鬼神為徒,五行為質,禮義為器,人情為田,四靈為畜。

以天地為本,故物可舉也;,以陰陽為端,故情可睹也;以四時為柄,故事可勸也;以日月為紀,故事可列也;以月為量,故功可藝也;鬼神為徒,故事有守也;五行為質,故事可復也;禮義為器,故事有考也;人情為田,古人以為奧也;四靈為畜,故飲食有由也。”

2、張中名器相符

張中九獅頭政斗符策璽書符葆中御史大夫張中(忠)即屬功臣、異姓大臣,官符印璽就是這個狀類王莽“威斗”之“政斗”,用于祭祀河神,厭勝祈福,避邪消災,護佑萬民,故曰“冊封”。

逝后用于殉葬,就叫鎮墓獸。

《廣雅.釋言.卷五》:“厭,鎮也。”厭勝,即鎮壓妖魔鬼怪。

《釋名.釋喪制》:“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張中的主要功勞,一是前30年以前任東平相,教化東平王從善;

二是前29年末前28年初,以少府之身,代理御史大夫之職,接替因“河決不憂職”而自殺的前任御史大夫之職,督導河堤使者、校尉王廷世治河功成,救民九萬七千多人,受到漢成帝和朝廷褒賞。

從剛任20多天的少府升任三公御史大夫,授關內侯,賜政斗庠序神器政斗;王延世升任光祿大夫,授關內侯,賞黃金百斤。

為此漢成帝還將前28年改元為“河平元年”。

張忠所任少府、御史大夫等重要職位,如果沒有政績功勞,在漢成帝初期政治還比較清明的時候,是不會隨便就委任常人的,也不是任何人隨便就可以勝任的,甚至可能遭致殺之罪,瑾起圍攻。

特別是張忠任少府時的前任召信臣曾因治國有方得到漢朝中央及民眾的廣泛褒揚,而且一直延續到東漢,人們仍然懷念他。

《資治通鑒.漢紀.孝成皇帝》記載:“(太中大夫)谷永奏言:‘圣王不以名譽加于實效,御史大夫任重職大,少府宣達于從政,唯陛下留神考察!’”

又“河南太守九江召信臣為少府。信臣先為南陽太守,后遷河南,治行常第一,視民如子,好為民興利,躬勸耕稼,開通溝瀆,戶口增倍。吏民親愛,號曰‘召父’”。

《資治通鑒.漢紀.世祖光武皇帝》云:“南陽太守杜詩政治清平,興利除害,百姓便之。又修治陂池,廣拓土田,郡內比室殷足,時人方于召信臣。南陽為之語:‘前有召父,后有杜母。’”

3、生前賞功

在擇官賞功方面,中國古代皇帝授勛藩屬、諸侯、宗族、妃嬪與(異姓)功臣等以封爵,皆舉行一定儀式,對受封者宣讀授給封爵名號的詔書。

這種詔書叫“冊文”,簡稱“冊”。

在受封者面前,宣讀授給封爵位號的冊文,連同官符印璽一齊授給被封人,稱為冊封。

張中成為冊受封君,故銘文有“金還頭君”、“措新君橫”等詞眼。

4、賞功文獻依據

《史記.范雎傳》云:“明主立政,有功者不得不賞,有能者不得不官,勞大者其祿厚,功多者其爵尊,能治眾者其官大。故無能者不敢當職焉,有能者亦不得蔽隱。”

《史記.游俠列傳》云:“至如以術取宰相卿大夫,輔翼其世主,功名俱著于春秋,固無可言者。”

《史記.樂書》云:“故事與時并,名與功偕。”

《史記.李將軍列傳》云:“有功中率,封為樂安侯。……中首虜率。”

《索隱》小顏云:“率謂軍功封賞之科,著在法令,故云中率。”

《呂氏春秋.離俗覽.高義》云:“當功以受賞,當勝以受罰。賞不當,雖與之,必辭;罰誠當,雖赦之,不外。度之于國,必利長久。長張之于主必宜,內反于心,不慚然后動。”

《呂氏春秋.當賞》云:“文公曰:‘輔我以義,導我以禮者,吾以為上賞。教我以善,強我以賢者,吾以為次賞。拂吾所欲、數舉吾過者,吾以為末賞。三者所以賞有功之臣也。’”

《戰國策.樂毅報燕王書》云:“臣聞賢圣之君,不以祿私其親,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隨其愛,能當者處之。故察能而授官,成功之君也;論行而結交者,立名之士也。”

03 委官授爵形式

以地方諸侯將相、二千石重要官員任職授爵出征儀式為例,史籍資料對此雖未作出系統說明,但從其零星記錄中,亦可理出其大概線索和基本程序---

1、龜占吉兇。

在古代政治與(神鬼)宗教合一的時代,《左傳》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即國家的大事情,在于祭祀和戰爭。祀,就是祭祀,占卜、巫筮。戎,就是軍事、兵戰。

原話是:《左傳·成公·成公十三年》記載劉康公說:“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有執膰,戎有受脤,神之大節也。今成子惰,棄其命矣,其不反乎?”

釋義:劉康公說:“國家的大事情,在于祭祀和戰爭。祭祀有分祭肉之禮,戰爭有受祭肉之禮,這是和神靈交往的大節。現在成子(指成肅公)表現出懶惰不恭,丟棄天命了,恐怕回不來了吧!”

(1)選賢擇官。

《史記:龜策列傳》云:“夫摓策定數,灼龜觀兆,變化無窮,是以擇賢而用占焉,可謂圣人重事者乎。周公卜三龜而武王有瘳,诪為暴虐而元龜不占。晉文公將定襄王之位,卜得黃帝之兆,卒受彤弓之命,王者發軍行將,必鉆龜廟堂之上以決吉兇。今高廟中有龜室,藏內以為神寶,今日吉,謹以粱卵焍黃祓王玉靈之不祥。卜先以造灼鉆,鉆中已又灼龜首,各三。又復灼所鉆中曰正身,灼首曰正足,各三。”

《漢書.文帝紀》云:“代王報太后,計猶豫未定。卜之,兆得大橫。占曰:‘大橫庚庚,余為天王,夏啟以光。’”

應劭曰:“龜曰兆,筮曰卦。卜以荊灼龜,文正橫也。”

服虔曰:“庚庚,橫貌也。”《史記》亦有類似記載。

(2)虎符調軍發兵。

《史記.龜策列傳》:“王者發軍行將,必鉆龜廟堂之上以決吉兇。”

《后漢書.伏湛傳》云:“臣聞文王受命而征伐五國,必先詢之同姓,然后謀于群臣,加占蓍龜,以定行事,故謀則成,卜則吉,戰則勝。”

(3)材質:青銅。古代國家重要軍事行動或三公重臣任免,不時甚至以金屬黃金、青銅等制作相關璽書、璽印、虎符。

《史記.孝文本紀》云:“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

《集解》應劭云:“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之。竹使符者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

張晏云:“符以代古之珪璋,從簡易也。”

《索隱》云:《漢舊儀》云:“銅虎符發兵,長六寸。竹使符出入征發。小顏云‘右留京師,左與之。’” 材質:銅。

《古今注》云“銅虎符銀錯之。”《漢書.律歷志》:“ 銅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

師古曰:“取銅之名,以合於同也。”即寓意君臣上下同心合符。張晏云“銅取同心也。”即君臣同心。

2、劾厲。

首先,由尚符璽郎進行考察,叫劾厲;

3、作策、策奏。

交宗正、大鴻臚、尚書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叫“作策”、“策奏”;

4、策詔、策書。

然后再向皇帝提出具體任用意見,由皇帝親自決定取舍下達命令,叫“策詔”、“策書”;

5、冊封。

再經“蘭臺令史”將“策詔”文印制作出來,皇帝接受百官朝會舉行儀式進行宣讀公布,叫冊封。

6、制書、制詔。

之后重要王公大臣的符信、璽印再由符璽御史進行“制詔”、“制書”以便下發曉告所在任職地官員。

所以尚符璽郎最基礎最主要的素質是明曉法律。

清代孫星衍輯錄的《漢官》曰:“符節,當得明法律郎”。

這大概是因為符節璽印璽書的出入任用事關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不可。

一旦朝廷決定任職之后,地方官在赴任或出征前,由符節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給相應的符信璽書和璽印。

7、朝堂授印綬。

《太平御覽》卷274:“摯虞《新禮》云:‘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鋮于朝堂。’”

又《晉書》卷21《禮志下》云:“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鋮于朝堂。其后荀顗等所定新禮,遣將,御臨軒,尚書授節鋮,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

并行龜策占卜之事,《史記.龜策列傳》說:“王者發軍行將,必占龜廟堂之上,以決吉兇”。

之后由中央太史令派使者到地方上宣讀皇帝的詔書---璽書、印使符。

漢代中央與地方之間有使者,迅速往來于兩地間,以傳達信息。

清代紀昀(曉嵐)輯錄漢衛宏的《漢宮舊儀》記載:“奉璽書使者乘馳傳。其驛騎也,三騎行,晝夜千里為程”。

這使者乘馳傳所奉送的璽書就是印使符。

8、赴任。

如東平相王尊持漢元帝簽發璽書赴任,遭到,東平王的怠慢、侮辱,險些被害,最終被趕出東平國,免為庶人。

《漢書.王尊傳》云:“東平王以至親驕奢不奉法度,傅相連坐。及(王)尊視事,奉符策璽書至庭中,王未及出受詔,尊持符策璽書歸舍,食已乃還。

致詔后,謁見王,太傅在前說《相鼠》之詩。

尊曰:‘毋持布鼓過雷門!’王怒,起入后宮。

尊亦直趨出就舍。先是王數私出入,驅馳國中,與后姬家交通。

尊到官,敇廄長:‘大王當從官屬,嗚和鸞乃出,自今有令駕小車,叩頭爭之,言相教不得。’

后尊朝王,王復延請登堂。

尊謂王曰:‘尊來為相,人皆吊尊也,以尊不容朝廷,故見使相王耳。天下皆言王勇,顧但負貴,安能勇?如尊乃勇耳。’

王變色視尊,意欲格殺之,即好謂尊曰:‘愿觀相君佩刀。’

尊舉掖,顧謂 侍郎:‘前張佩刀視王,王欲誣相拔刀向王耶?’

王情得,又雅聞尊高名,大為尊屈,酌酒具食,相對極飲。

太后徵史誣尊‘相倨慢不臣,王血氣未定,不能忍。愚誠恐母子俱死。今妾不得復使見尊。陛下不留意,妾愿先自殺,不忍見王之失義也。’

尊竟坐免為庶人。”

04 秦漢三公九卿重臣職官升遷與罪免在文書上的異同

1、承辦部門及職官:制詔御史

《二年律令•津關令》:“制詔御史:其令扜(捍)關、鄖關、武關、函谷(關)、臨晉官,及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黃金,諸奠黃金器及銅,有犯令。”

《漢舊儀》載:“日食,即日下赦曰:制詔御史: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

《漢書•刑法志》載:“(文帝)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漢書•萬石君傳》載,元鼎五年(前112年),丞相趙周坐酎金免,武帝下詔曰:“制詔御史:萬石君先帝尊之,子孫至孝,其以御史大夫慶為丞相,封牧丘侯。” 敦煌懸泉漢簡所載詔令:“制詔丞相御史□□□□務崇寬大,長和睦……”

《通典•職官六》注引《漢舊儀》曰:“御史,員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絳,給事殿中,為侍御史,宿廬在石渠門外,二人尚璽,四人持書給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領。余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留在御史大夫寺的御史,與給事殿中的“侍御史”,皆稱“御史”。

2、詔書形式、材質

東漢蔡邕(蔡文姬父)《獨斷》云:“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三公赦令、贖令之屬是也。

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遷書文亦如之,其征為九卿,若遷京師,近臣則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無姓。

凡制書有印使符下遠近,皆璽封,尚書令印重封,唯赦令、贖令召三公詣朝堂受制書,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策書,策者,簡也。

《禮》曰:‘不滿百丈,不書于策。’其制長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長一短,兩編下附篆書,起年月日,稱皇帝曰,以命諸侯王三公,其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書誄謚其行而賜之,如諸侯之策。

三公以罪免,亦賜策文,體如上策,而隸書以尺,一木兩行,唯此為異者也。”

3、古代職官升遷與罪免在文書上的異同

一官一印周易中什麼意思

4、詔書的下達方(形)式

漢景帝以后,詔令一般由御史大夫下丞相,再由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史記•三王世家》與出土簡牘皆有明證。

學者一般據此推斷“制詔御史”為“制詔御史大夫”的省文。

然而,漢初的詔令下達方式卻與此有異。

《漢書•高帝紀》載高祖詔曰:“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酂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

“御史中執法”即“御史中丞”。漢初詔令是按兩條線下達的,與其時的郡國體制相對應。

一由御史大夫轉下,一由御史中丞轉下。

大約是到景帝中五年(前145),諸侯國性質發生變化后:“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

5、璽印處置方式

(1)符璽御史或侍御史制作璽書、璽印

符璽御史,官名,漢置,屬御史大夫,掌皇帝符璽,由侍御史擔任。

《漢書·周昌傳》:“趙堯為符節御史。” 官名。

漢制,侍御史之掌符璽者稱符璽御史,秩六百石。

《漢書.王莽傳》云:“臣請御史刻宰衡印章曰:‘宰衡太傅大司馬印’,成,授臣莽。”

《史記.呂不韋列傳》秦時呂不韋資助子楚,勸諭華陽夫人立子楚為太子,“安國君許之,乃與夫人刻玉符,約以為嫡嗣。”這里的玉符,即為符信、璽書。

《史記.李斯列傳》記載趙高與胡亥陰謀賜長子扶蘇以璽書賜死篡權謀位:“趙高因留所扶蘇璽書,而謂公子胡亥曰:‘上崩,無詔封王諸子而獨賜長子書。長子至,即立為皇帝,而子無尺寸之地,為之奈何?’......于是乃相與謀,詐為受始皇詔丞相,立子胡亥為太子。更為書賜長子扶蘇......封其書以皇帝璽,遣胡亥客奉書賜扶蘇于上郡。”

“書已封,未授使者,始皇崩,書及璽皆在趙高所。”“趙高因留所賜扶蘇璽書。”

而當時,“丞相李斯、中車府令趙高兼行符璽令事”。

從這里完全可以看出,所謂璽書,就是“封其書以皇帝璽”, 這里趙高截留公子扶蘇的璽書又叫制書或制詔。

東漢蔡邕稱為印使符。

《漢書.王莽傳》王莽上書太皇太后“臣請御史刻宰衡印章曰:‘宰衡太傅大司馬印’,成,授臣莽。” 這里的“刻”就是鑄制或鑿刻之意。

(2)收回璽印

古代為官,一般都是一官一印,一爵一璽,不像后來新官舊序都用同一顆印章。

皇帝的“御璽”是皇權的象征.古人稱之為“寶璽”、“璽寶”、“御寶”或“國寶”。

書就是古代皇帝冊書、冊命等文書體裁。

《漢書.高帝紀》云:“食其欲立六國后以樹黨,漢王刻印,將遣食其立之。以問張良,良發八難。漢王輟飯吐哺,曰:‘豎儒幾敗乃公事!’令趨銷印。”

《漢書.平帝紀》太皇太后王政君排除異己集權王氏:“大司馬(董)賢年少,不合眾心。其上(上交)印、綬,罷。”

(3)誄策(冊)、璽綬殉葬。

古代官員去世后,原官符官印收回,可將生前使用過的符信璽印,加上朝對其一生的誄策評語糅合一起以陪葬,用以祭祀禱告亡靈,祈福消災,蔭佑子孫,萬世康寧,長發其祥。

就像現今清明節人們將紙做的房子、車子、冥幣等冥物焚燒祭灑給陰間的先輩亡靈一般。

有的則是王公大臣自置葬器,以福佑后代,名垂千史,光宗耀祖。

《漢書.翟方進傳》云:“方進即日自殺。上秘之,遣卿冊贈以丞相高陵侯印綬,賜乘輿秘器,少府供張,柱檻皆衣素。天子親臨吊者數至,禮賜異于它相故事。謚曰恭侯。”

《資治通鑒.漢紀.孝景皇帝》云:“前丞相周亞夫子為父買王宮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

因仗勢未付錢,賣者告官。廷尉責問亞夫反叛,亞夫辨白說:“‘臣所買器,乃葬器也,何謂反乎?’吏曰:‘君縱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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