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結婚一方隱瞞屬相是否,大家都知道,有人問一方婚前隱瞞身體疾病史什麼行為?是否屬于或詐婚?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姻法對結婚雙方一方婚前隱瞞真實情況有什麼規定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結婚后,發現被告隱瞞婚前的事實是有罪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婚后一方隱瞞婚姻狀況買房是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結婚一方隱瞞屬相是否
是的!但是如果這個人在購房之前已經有登記結婚證,也是瞞不了的呀!
欺瞞屬相是婚姻嗎
欺瞞屬相就是隱瞞了真實年齡,如果不附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屬于無效婚姻。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判斷,配偶認為對方不誠實,可以此為理由得出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但不構成婚姻,婚姻是以錢財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結婚一方隱瞞屬相是否:一方婚前隱瞞身體疾病史什麼行為?是否屬于或詐婚?
所謂騙婚,應該不是以結婚為目的,騙取對方的錢財以及身體的行為,你說的情況,雖然隱瞞了疾病,但是并不構成。
婚姻中一方隱瞞病情的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隱瞞病情要區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結婚的病情。我國不認可欺詐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關系是不會無效的。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應當結婚的病情,且婚后尚未治愈,那麼這個婚姻自始無效,可以起訴要求確認無效。
《婚姻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同時,根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判決準予離婚“。
由此可以看出,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面明確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效力的,只能做離婚處理……從階位上看,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應當優先適用于《婚姻法》。即在訴訟請求中明確為請求離婚。
結婚后,發現被告隱瞞婚前的事實是有罪嗎?
其中,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染病。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并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查證后,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精神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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