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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宋朝親屬相隱制度
至于史前的親如兄弟相隱制度
唐律中“同居相為隱”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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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的原則是歷史的進步,還是的呢?
如何看待古代的親親相為隱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在宋朝怎樣適用?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的行為,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種親屬之間隱匿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于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子路》),也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觀念在中的直接體現。到漢宣帝時該原則進一步在中細定,但凡遇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的重大,則引儒學另一觀點“大義滅親”為據,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
在北宋此原則是道德要求,官府不強制,但當朱熹理學大盛之后,此原則為必須遵守的原則,否則在宗族強盛的古代是混不下去的。
唐律疏議宋朝親屬相隱制度:您一定聽說過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
在此,我就說一下自己對目前我國刑事法規對證人作證制度作最粗淺的看法。
“親親相隱”顧名思義就是親屬有權利為嫌疑人隱瞞事實而不負責任,也就是說,那是一個權利。
目前,我國并沒有認同這一個,是因為任何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倡導的是大家踴躍行為。
雖然,規定每一個知道事實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但因律制度沒有一套健全的保護證人的制度,導致大多數的人礙于擔憂事后遭到報復都不敢作證人。這樣的情況就直接導致了證人制度流于形式,出庭作證更多的是出于道德、正義感,而非義務。
同時,對于明知事實而不出庭作證的,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制度,這樣更了證人制度難推進。
所以,綜合各樣的因素,雖然,上并沒有“親親相隱”制度,但親屬確實隱瞞了事實,親屬拒絕作證證明,也不能對其用之以刑。
唐律疏議宋朝親屬相隱制度:如何看待古代的親親相為隱?
老師一定知道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吧
關于“親親相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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