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個孩子離婚一般怎麼判
案號
案由: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案號:(2022 )冀04民終947號
審理:邯鄲市中級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2 -04-28
審理程序:二審
數據 :普通案例
(案例 于裁判文書 ,均為化名,三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向一審起訴請求:
1、判令子女三子女由原告撫養,子女撫養費133954.75元由被告承擔;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農歷臘月八日典禮儀式,于X年X月X日生長女,X年X月X日生次女,X年x月x日生兒子,均隨原告生活。
2022 年農歷臘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雙方分居至今。雙方同居期間購買房屋一套,目前該房屋未產權。
一審裁判
一審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五條之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原被告雙方均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根據三個子女的現生活環境,經征求三個子女的意見,長女由被告撫養,次女、兒子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應自2022 年8月起至2024年3月12日向原告支付一個子女的撫養費,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二個子女的撫養費,自2027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應屬共同財產,因該房屋未產權,根據更高 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提起訴訟。本案訴爭的房房屋,未產權,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本案對該房屋不作處理。根據本案的家庭情況,原被告具有共同的使用權。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款10000元,退還被告母親現金10000元,未提交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款、第二十五條之一款、《更高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更高 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更高 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更高 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遂判決:
一、長女由被告撫養,次女、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乙男自2022 年8月起至2024年3月12日按上年度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的25%向原告支付一個子女的撫養費,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按上年度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的40%向原告支付二個子女的撫養費,自2027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按上年度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的25%向原告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二、房屋原被告雙方均具有使用權;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乙男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錯誤,應予糾正。雙方在同居后所生子女一直由上訴人及上訴人父母直接撫養,直到雙方發生爭執后近二年內由被上訴人強行撫養三個子女,即使一審是以征求三個孩子意見判決認定均由被上訴人撫養三個子女,但依據規定及上訴人無子女的實際情況,應充分考慮糾正一審所認定的判決內容。
另,因三個子女一直由上訴人父母撫養,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 判決所認定的房屋問題。因該房屋是上訴人作為村民所分得的“指標房”,并不歸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有并適用,雖然該房屋的認購協議是由上訴人的名義所簽訂,但實際為上訴人所有。
請支持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或發回對本案重新進行審理。
被上訴人辯稱
甲女辯稱:
一、一審在判決子女撫養方面,充分征求三個子女的意見,該項判決程序正當合法、認定事實清楚準確。一審庭審過后,在子女撫養問題方面充分征求雙方意見,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共識。一審又認真負責地征求了三個子女的意見,因長女年齡較大一點,心智比較成熟,改變生活習慣后適應的時間比較快一點,將年齡更大的女兒判由被答辯人撫養,將較小子女的撫養權歸答辯人撫養完全合客觀事實情況,亦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
二、涉案房產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購買,屬于二人共同財產,并且答辯人支付了90%的房款,請求二審在分割房產時充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裁判
二審認為, 子女撫養問題。審理子女撫養案件,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結合本案,當事人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已年滿八周歲,現均隨甲女生活,一審期間,一審曾征求過三個子女意見。
綜合本案案情,一審判決長女由乙男撫養、子女、兒子由甲女撫養,并無不妥。
房屋問題。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因該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一審判決對該房屋所有權不作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之一百七十條之一款之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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