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肢不能行走收嗎
一、保外就醫條件是什麼?
保外就醫條件是: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可能的;原判和二年執行后減為的罪犯,從執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二、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准予保外就醫:
1、經精神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症、躁狂憂鬱症、同期性精神病。
2、各種器質性心(風濕性心、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高血壓性心、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先天性心等),心臟功能在以上。
器質性心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性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併症者。
3、高血壓病Ⅲ期。
4、空洞肺結核、反覆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且合併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瀰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5、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6、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炎、雙側、腎小動脈硬化等。
7、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腦血管疾病,如腦、腦血栓形成、蛛 膜下腔、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疾病,如顱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續集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
8、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癱瘓、大、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症、運動神經元疾病。
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10、糖尿病合併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11、膠原性疾病造成心臟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12、內腺疾病,難以治癒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證、尿崩證、柯興氏綜合證、原發性醛固酮增多證、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甲狀旁腺機能減退證。
13、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14、寄生蟲病肺、腦、肝等重要,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睾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16、消化及其腹部手術後有嚴重併發證,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覆發作,不宜治癒者。
17、肺、腎、等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18、嚴重骨盆骨摺合並損傷,經治后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和久治不愈者。
19、腦、脊髓外傷治療后痴獃、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功能喪失、大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
20、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失去功能指強直、畸型、、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
21、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雙手手指缺損六個手指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
22、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髖)因傷病發生強直奇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於雙下肢或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喪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喪失者。
23、各種惡性腫瘤經過治療不見好轉者。
24、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者全身狀態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或有嚴重后遺證。
其他各類腫瘤系指各種良笥腫瘤或者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的甲狀腺瘤、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縱膈腫瘤等腫瘤推移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者。
嚴重的后遺證和癲癇、偏癱、截癱、胃痿、尿痿等等。
25、傷病後所致的雙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兩眼視力均一米內指數)。內耳傷、病所致的平衡失調,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26、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後有語言不清、嚴重咀嚼障礙,兩者同時存在者。
27、經專科防治機構(省、市職業病防治院所)確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種職業性中性肺病及其他職業病治療后,遺有癱瘓、癲癇、失語、痴獃、失明、精神病等,職業性放射線病所致主要臟器有嚴重損傷者。
職業性中,系指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農業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28、同時患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
29、反應陽性者。
30、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三、依據
根據、更高、 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和二年執行后減為的罪犯,從執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的。
對累犯、慣犯、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保外就醫顯然是有相關的條件限制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則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並做出是否允許申請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保外就醫后,應當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避免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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