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測算
八字精批 紫微鬥數 八字合婚 終生運勢

關于八字管帽批發價格的信息

解夢佬
1總則

1.0.1 為加強給水、排水(以下簡稱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規范施工技術,統一施工質量檢驗、驗收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公用設施和工業企業中常規的給排水構筑物工程的施工與驗收。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

1.0.3 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接觸飲用水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1.0.4 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圍堰 cofferdam在施工期間圍護基坑,擋住河(江、海、湖)水,避免主體構筑物直接在水體中施工的導流擋水設施。

2.0.2 施工降排水 construction drainage在進行土方開挖或構筑物施工時,為保持基坑或溝槽內在無水影響的環境條件下施工,而進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點降排水兩種。

2.0.3 明排水 drainage by open channel將流入基坑或溝槽內的地表或地下水匯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2.0.4 井點降排水 drainage by well points又稱井點降水。在基坑內或溝槽周邊設置濾水管(井),在基坑(溝槽)開挖前和開挖過程中,用抽吸設備不斷從濾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滿足干地施工條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井點類型包括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電滲井點、管井井點和深水泵井點等。

2.0.5 施工縫 construction joint混凝土澆筑施工時,由于技術或施工組織上的原因,不能一次連續澆筑時,而在預先選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澆帶。

2.0.6 后澆帶 post-placed strip在澆筑大體積混凝土構筑物時設置的后澆筑的施工縫。

2.0.7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為適應溫度變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壞作用引起水平和豎向變位而設置的構造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和防震縫。

2.0.8 止水帶 water stopping band;water sealing band在構筑物或管渠相鄰部分或分段接縫間,用以防止接縫面產生滲漏的帶狀設施,其材質類型有金屬、橡膠、塑料等。

2.0.9 沉井 open caisson在地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筒(井室)內挖土,使井筒(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設計標高,再實施封底和內部工程的施工方法。

2.0.10 裝配式混凝土構筑物 prefabricated concrete cistern以預制鋼筋混凝土池壁等構件或半成品為主,拼裝而成的鋼筋混凝土構筑物。

2.0.11 預應力混凝土構筑物 prestressed concrete cistern由配置受力的預應力鋼筋通過張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載作用前預先施加內應力的混凝土構筑物。

2.0.12 塘體構筑物 ponding cistern以防滲膜或土為主進行防滲處理的水處理或調蓄構筑物。包括穩定塘、濕地、暴雨滯留塘等。

2.0.13 取水構筑物 intake structure給水系統中,取集、輸送原水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

2.0.14 排放構筑物 outlet structure排水系統中,處置、排放污水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

2.0.15 水處理構筑物 water(wastewater)treatinent structure給水(排水)系統中,對原水(污水)進行水質處理、污泥處置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

2.0.16 調蓄池構筑物 adjusting structure給水(排水)系統中,平衡調配(調節)與輸送、分配處理水量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

2.0.17 滿水試驗 watering test水池結構施工完畢后,以水為介質對其進行的嚴密性試驗。

2.0.18 氣密性試驗 air tightness test消化池滿水試驗合格后,在設計水位條件下以空氣為介質對其進行的氣密性試驗。

3 基本規定3.1 施工基本規定

3.1.1 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

3.1.2 施工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與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對施工圖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變更設計時,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

3.1.3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進行下列調查研究:1 現場地形、地貌、建(構)筑物、各種管線、其他設施及障礙物情況;2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3 氣象資料;4 工程用地、交通運輸、疏導及其環境條件;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電和其他動力條件;6 工程材料、施工機械、主要設備和特種物資情況;7 在地表水水體中或岸邊施工時,應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運資料;在寒冷地區施工時,尚應掌握地表水的凍結資料和土層冰凍資料;8 與施工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3.1.4 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關鍵的分項、分部工程應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審批。

3.1.5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工期,保護環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應根據施工特點,采取下列特殊措施:1 地下、半地下構筑物應采取防止地表水流進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斷的措施;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抗浮的應急措施;2 特殊氣候條件下應采取相應施工措施;3 在地表水水體中或岸邊施工時,應采取防汛、防沖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對防洪堤的保護措施;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應對其影響范圍內的原有建(構)筑物進行沉降觀測,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3.1.6 給排水構筑物施工時,應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淺”的順序施工,并應防止各構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擾。對建在地表水水體中、岸邊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構筑物,其主體結構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滲混凝土宜避開低溫及高溫季節施工。

3.1.7 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并有總體布置方案。對不宜間斷施工的項目,應有備用動力和設備。

3.1.8 施工測量應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監理單位復測制,填寫相關記錄,并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現場交樁,施工單位對所交樁復核測量;原測樁有遺失或變位時,應補釘樁校正,并應經相應的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員認定;2 臨時水準點和構筑物軸線控制樁的設置應便于觀測且必須牢固,并應采取保護措施;臨時水準點的數量不得少于2個;3 臨時水準點、軸線樁及構筑物施工的定位樁、高程樁,必須經過復核方可使用,并應經常校核;4 與擬建工程銜接的已建構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開工前必須校測;5 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測量應滿足當地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3.1.9 施工測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9的規定,并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和《城市測量規范》CJJ 8的有關規定。有特定要求的構筑物施工測量還應遵守其特殊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漿、防水涂料等現場配制的材料應經檢測合格后使用。

3.1.11 在質量檢查、驗收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應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3.1.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銹蝕或變質。

3.1.13 構筑物的防滲、防腐、防凍層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3.1.14 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5 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對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水上作業、水下作業、壓力容器等特殊作業,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3.1.16 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分項工程完成后,應進行檢驗;2 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應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施工;3 設備安裝前應對有關的設備基礎、預埋件、預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進行復核。

3.1.17 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質量驗收基本規定

3.2.1 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按分項工程(驗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順序進行,并符合下列規定:1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2 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4 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6 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現場檢測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平行檢測或見證取樣檢測;7 分項工程(驗收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每個檢查項目的檢查數量,除本規范有關條款有明確規定外,應全數檢查;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試驗或檢測;9 承擔試驗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10 工程的外觀質量應由質量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共同確認。

3.2.2 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批)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質量驗收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B填寫。

3.2.3 分項工程(驗收批)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2 一般項目中的實測(允許偏差)項目抽樣檢驗的合格率應達到80%,且超差點的最大偏差值應在允許偏差值的1.5倍范圍內;3 主要工程材料的進場驗收和復驗合格,試塊、試件檢驗合格;4 主要工程材料的質量保證資料以及相關試驗檢測資料齊全、正確;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項工程的質量合格;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抗滲、地基基礎處理、樁基礎檢測、位置及高程、回填壓實等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 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3.2.5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必要時應在設備安裝、調試后進行單位工程驗收: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合格;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4 涉及構筑物水池位置與高程、滿水試驗、氣密性試驗、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無壓管渠嚴密性試驗以及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的抽水清洗和產水量測定、地表水活動式取水構筑物的試運行等有關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試驗檢測、抽查結果應符合規定;5 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

3.2.7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 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材料、構件、設備等的分項工程,應重新進行驗收;2 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分項工程,應予以驗收;3 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項工程,可予以驗收;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3.2.8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3.2.9 分項工程(驗收批)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負責人及其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對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設計和勘察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3.2.11 單位工程經施工單位自行檢驗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應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驗收,總承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并對分包單位進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及時地將有關資料移交總承包單位。

3.2.12 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驗收。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參加驗收,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單位有關人員也應參加驗收。

3.2.13 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3.2.1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2.15 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歸檔。

4 土石方與地基基礎4.1 一般規定

4.1.1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建(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4.1.2 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石方運距最短、運程最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順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

4.1.3 降排水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施工。

4.1.4 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開挖前,應根據圍堰或圍護結構的類型、工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地面荷載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4.1.6 圍堰、圃護結構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基坑開挖。挖至設計高程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后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并應減少基坑裸露時間。基坑驗收后應予保護,防止擾動。

4.1.7 深基坑應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證車輛行駛及施工人員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臺風要求的基坑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1.9 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

4.1.10 基坑開挖至設計高程后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發現巖、土質與勘察報告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由建設單位會同上述單位研究確定處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4.2 圍 堰

4.2.1 圍堰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圍堰平面布置圖;2 水體縮窄后的水面曲線和波浪高度驗算;3 圍堰的強度和穩定性計算;4 圍堰斷面施工圖;5 板樁加工圖;6 圍堰施工方法與要求,施工材料和機具選定;7 拆除圍堰方法與要求;8 堰內排水安全措施。

4.2.2 圍堰結構應滿足設計要求,構造簡單,便于施工、維護和拆除。圍堰與構筑物外緣之間,應留有滿足施工排水與施工作業要求的寬度。

4.2.3 圍堰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質、施工方法和裝備、環境保護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不同圍堰類型的適用條件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2.4 土、袋裝土、鋼板樁圍堰的頂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間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圍堰堰頂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1.0~1.5m;臨近通航水體尚應考慮涌浪高度。

4.2.5 圍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響航運和污染臨近取水水源的水質。

4.2.6 圍堰內基坑排水過程中必須隨時對圍堰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圍堰坑內積水、滲水量應進行測算,并應繪制排水量與下降水位值之間的關系曲線,在堰內設置水位觀測標尺進行觀測與記錄;2 排水量與水位下降發生異常時,應停止排水,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后,再重新進行排水;3 排水后堰內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水,進行檢查;如發現圍堰變形、結構不穩定,必須立即向堰內注水,使其恢復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經處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內水并重新排水。

4.2.7 土、袋裝土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填筑前必須清理基底;2 填筑材料應以黏性土為主;3 填筑順序應自岸邊起始,雙向合攏時,攏口應設置于水深較淺區域;4 圍堰填筑完成后,堰內應進行壓滲處理,堰外迎水面進行防沖刷加固;5 土、袋裝土圍堰結構尺寸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表中堰頂寬度指不行駛機動車時的寬度。

4.2.8 鋼板樁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選用的鋼板樁材質、型號和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2 懸臂鋼板樁,其埋設深度、強度、剛度、穩定性均應經計算、驗算;3 鋼板樁搬運起吊時,應防止鎖口損壞和由于自重導致變形;在存放期間應防止變形及鎖口內積水;4 鋼板樁的接長應以同規格、等強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時應用夾具夾緊,先焊鋼板樁接頭,后焊連接鋼板;5 鋼板樁的插、打與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插、打前在鎖口內應涂抹防水涂料;2)吊裝鋼板樁的吊點結構牢固安全、位置準確;3)鋼板樁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樁,錘擊時應設樁帽;4)應設插、打導向裝置,最初插、打的鋼板樁,應詳細檢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5)需要接長的鋼板樁,其相鄰兩鋼板樁的接頭位置,應上下錯開不少于1m;6)鋼板樁的轉角及封閉,可用焊接連接或騎縫搭接;7)拆除鋼板樁前,堰內外水位應相同,拔樁應由下游開始。

4.2.9 在通航河道上的圍堰布置要滿足航行的要求,并設置警告標志和警示燈。

4.3 施工降排水

4.3.1 下列工程施工應采取降排水措施:1 受地表水、地下動水壓力作用影響的地下結構工程;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3 基坑底部存在承壓含水層,且經驗算基底開挖面至承壓含水層頂板之間的土體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壓水水頭壓力,需要減壓降水的工程;4 基坑位于承壓水層中,必須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工程。

4.3.2 降排水施工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 收集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測資料;2 確定土層穩定性計算參數;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確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機具選型及數量;4 對基坑滲透性的評定和滲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變形的計算;5 確定變形觀測點,水位觀測孔(井)的布置;6 必要時應作抽水試驗,驗證滲透系數及水力坡降曲線,以保證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7 基坑受承壓水影響時,應進行承壓水降壓計算,對承壓水降壓的影響進行評估。

4.3.3 施工降排水系統的排水應輸送至抽水影響半徑范圍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4.3.4 降排水施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對周圍構筑物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4.3.5 施工過程中不得間斷降排水,并應對降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構筑物未具備抗浮條件時,嚴禁停止降排水。

4.3.6 冬期施工應對降排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停止抽水時應及時將泵體及進出水管內的存水放空。

4.3.7 明排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適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質堅實、土層滲透系數較小、地下水位較低、水量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內的基坑(槽)排水;2 依據工程實際情況按表4.3.7選擇具體方式;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3 施工時應保證基坑邊坡的穩定和地基不被擾動;4 集水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布置在構筑物基礎范圍以外,且不得影響基坑的開挖及構筑物施工;2)基坑面積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錐形時,可在基礎范圍內設置,集水井筒與基礎緊密連接,便于封堵;3)井壁宜加支護;土層穩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時,可不加支護;4)處于細砂、粉砂、粉土或粉質黏土等土層時,應采取過濾或封閉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應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5 排水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合基坑的開挖及時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0.3m;2)基坑挖至設計高程,滲水量較少時,宜采用盲溝排水;3)基坑挖至設計高程,滲水量較大時,宜在排水溝內埋設直徑150~200mm設有濾水孔的排水管,且排水管兩側和上部應回填卵石或碎石。

4.3.8 井點降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設計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圍內不宜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軟土地層的設計降水深度宜適當加大;受承壓水層影響時,設計降水深度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2 應根據設計降水深度、地下靜水位、土層滲透系數及涌水量按表4.3.8選用井點系統;3 井點孔的直徑應為井點管外徑加2倍管外濾層厚度,濾層厚度宜為100~150mm;井點孔應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點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濾料回填;4 井點管應居中安裝且保持垂直;填濾料時井點管口應臨時封堵,濾料沿井點管周圍均勻灌入,灌填高度應高出地下靜水位;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多級井點必須注意各級之間設置重復抽吸降水區間。5 井點管安裝后,可進行單井、分組試抽水;根據試抽水的結果,可對井點設計作必要的調整;6 輕型井點的集水總管底面及抽水設備基座的高程宜盡量降低;7 井壁管長度允許偏差為±100mm,井點管安裝高程的允許偏差為±100mm。

4.3.9 施工降排水終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點管所留的孔洞,應及時用砂、石等填實;地下靜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實。

4.4 基坑開挖與支護

4.4.1 基坑開挖與支護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施工平面布置圖及開挖斷面圖;2 挖、運土石方的機械型號、數量;3 土石方開挖的施工方法;4 圍護與支撐的結構形式,支設、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5 基坑邊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數量,棄運土石方運輸路線及土石方挖運平衡表;6 開挖機械、運輸車輛的行駛線路及斜道設置;7 支護結構、周圍環境的監控量測措施。

4.4.2 施工除符合本章規定外,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的相關規定。

4.4.3 基坑底部為倒錐形時,坡度變換處增設控制樁;同時沿圓弧方向的控制樁也應加密。

4.4.4 基坑的邊坡應經穩定性驗算確定。土質條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圍環境條件允許時,深度在5m以內邊坡不加支撐時,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4.4.4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4.5 土石方應隨挖、隨運,宜將適用于回填的土分類堆放備用。

4.4.6 基坑開挖的順序、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遵循“對稱平衡、分層分段(塊)、限時挖土、限時支撐”的原則。

4.4.7 采用明排水的基坑,當邊坡巖土出現裂縫、沉降失穩等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開挖,進行加固、削坡等處理。雨期施工基坑邊坡不穩定時,其坡度應適度放緩;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4.4.8 設有支撐的基坑,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和嚴禁超挖”的原則開挖,并應按施工方案在基坑邊堆置土方;基坑邊堆置土方不得超過設計的堆置高度。

4.4.9 基坑的降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 降排水系統應于開挖前2~3周運行;對深度較大,或對土體有一定固結要求的基坑,運行時間還應適當提前;2 及時排除基坑積水,有效地防止雨水進入基坑;3 基坑受承壓水影響時,應在開挖前檢查承壓水的降壓情況。

4.4.10 軟土地層或地下水位高、承壓水水壓大、易發生流砂、管涌地區的基坑,必須確保降排水系統有效運行;如發現涌水、流砂、管涌現象,必須立即停止開挖,查明原因并妥善處理后方能繼續開挖。

4.4.11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擾動或超挖;局部擾動或超挖,并超出允許偏差時,應與設計商定或采取下列處理措施:1 排水不良發生擾動時。應全部清除擾動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級配礫石回填;2 巖土地基局部超挖時,應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強度混凝土或碎石。

4.4.12 超固結巖土復合邊坡遇水結冰凍融易產生坍滑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坍塌與滑坡。

4.4.13 開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為軟弱土層,地下水滲透系數較大或受場地限制不能放坡開挖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4.4.14 基坑支護應綜合考慮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要求、施工裝備、工藝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應按照表4.4.14選用支護結構。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4.15 基坑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支護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2 支護部件的型號、尺寸、支撐點的布設位置,各類樁的入土深度及錨桿的長度和直徑等應經計算確定;3 圍護墻體、支撐圍檁、支撐端頭處設置傳力構造,圍檁及支撐不應偏心受力,圍檁集中受力部位應加肋板;4 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表4.4.15選用相應的側壁安全等級及重要性系數;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 支護不得妨礙基坑開挖及構筑物的施工;6 支護安裝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 支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開挖到規定深度時,應及時安裝支護構件;2 設在基坑中下層的支撐梁及土錨桿,應在挖土至規定深度后及時安裝;3 支護的連接點必須牢固可靠。

4.4.17 支護系統的維護、加固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土方開挖和結構施工時,不得碰撞或損壞邊坡、支護構件,降排水設施等;2 施工機具設備、材料,應按施工方案均勻堆(停)放;3 重型施工機械的行駛及停置必須在基坑安全距離以外;4 做好基坑周邊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導;5 雨期應覆蓋土邊坡,防止沖刷、浸潤下滑,冬期應防止凍融。

4.4.18 支護出現險情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支護結構變形過大、變形速率過快時,應在坑底與坑壁間增設斜撐、角撐等;2 邊坡土體裂縫呈現加速趨勢,必須立即采取反壓坡腳、減載、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穩定后再行全面加固;3 坑壁漏水、流砂時,應采取措施進行封堵,封堵失效時必須立即灌注速凝漿液固結土體,阻止水土流失,保護基坑的安全與穩定;4 基坑周邊構筑物出現沉降失穩、裂縫、傾斜等征兆時,必須及時加固處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 基坑開挖與支護施工應進行量測監控,監測項目、監測控制值應根據設計要求及基坑側壁安全等級進行選擇,并應符合表4.4.19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為必選項目,“◇”為可選項目,可按設計要求選擇。

4.5 地基基礎

4.5.1 地基基礎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的有關規定。

4.5.2 構筑物墊層、基礎、底板施工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復驗,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后方可進行施工:1 基底標高及基坑幾何尺寸、軸線位置;2 天然巖土地基及地基處理;3 復合地基、樁基工程;4 降排水系統。

4.5.3 地基基礎的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地基處理方式的選擇,材料、配比,施工工藝和順序,施工參數,施工機具,地基強度及承載力檢驗方法;2 復合地基樁成樁工藝,材料、配比,施工參數,施工機具,承載力檢測要求;3 工程基礎樁成樁施工工藝,材料、配比,施工參數,施工機具,承載力檢測要求。

4.5.4 施工前應進行施工場地的整理,滿足施工機具的作業要求;并應復核施工測量的軸線、水準點;所有施工機具、儀器儀表應進場驗收合格,運行正常、安全可靠。

4.5.5 地基處理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應將表層的浮土清除,并應控制材料配比、含水量、分層厚度及壓實度,混合料應攪拌均勻;地層遇有局部軟弱土層或孔穴,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層填實;2 強夯處理地基:應將施工場地的積水及時排除,地下水位降低到夯層面以下2m;施工應控制夯錘落距、次數、夯擊位置和夯擊范圍;強夯處理的范圍宜超出構筑物基礎,超出范圍為加固深度的1/3~1/2,且不小于3m;對地基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層,前后兩遍夯擊應有2~4周的間歇期;3 注漿加固地基:應根據設計要求及工程具體情況選用漿液材料,并應進行現場試驗,確定漿液配比、施工參數及注漿順序;漿液應攪拌充分、篩網過濾;施工中應嚴格控制施工參數和注漿順序;地基承載力、注漿體強度合格率達不到80%時,應進行二次注漿。

4.5.6 復合地基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復合地基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工藝性試樁,以驗證或調整設計參數,并確定施工工藝、技術參數;2 復合地基樁,應控制所用材料配比,以及樁(孔)位、樁(孔)徑、樁長(孔深)、樁(孔)身垂直度的偏差;3 水泥土攪拌樁,應控制水泥漿注入量、機頭噴漿提升速度、攪拌次數;停漿(灰)面宜比設計樁頂高300~500mm;4 高壓旋噴樁,應控制水泥用量、壓力、相鄰樁位間距、提升速度和旋轉速度;并應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詳細記錄成孔情況;需要擴大加固范圍或提高強度時應采取復噴措施;5 振沖樁,應控制填料粒徑、填料用量、水壓、振密電流、留振時間和振沖點位置順序,防止漏振;6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應控制樁身混合料的配比、坍落度、灌入量和提拔鉆桿(或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成樁頂標高宜高于設計標高500mm以上;7 砂樁,應選擇適當的成樁方法,控制灌砂量、標高;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8 土和灰土擠密樁,應控制填料含水量和夯擊次數;并應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成樁頂留覆蓋土層厚度:沉管(錘擊、振動)成孔宜為0.50~0.70m,沖擊成孔宜為1.20~1.50m;9 預制樁及灌注樁,應按本規范第4.5.7條的規定執行;10 復合地基樁施工完成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規定和設計要求,檢驗樁體強度和地基承載力。

4.5.7 工程基礎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成樁工藝、技術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必要時應進行承載力或成樁工藝的試樁;2 所用的工程材料、預制混凝土樁及鋼樁、灌注樁的預制鋼筋籠及混凝土進場驗收合格;3 混凝土灌注樁,應控制成孔、清渣、鋼筋籠放置、灌注混凝土施工,防止坍(縮)孔和鉆孔灌注樁護筒周圍冒漿現象;端承樁應復驗持力層的巖土性能,或按設計要求對樁底進行處理;4 沉入樁,應控制沉樁的垂直度、貫入度、標高,樁頂的完整性;接樁施工的間歇時間應符合規定,焊接接樁應做10%的焊縫探傷檢驗;應按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和地形地貌安排施工順序;施加樁頂的作用力與樁帽、樁墊、樁身的中心軸線應重合;5 沉入斜樁時,其傾斜角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避免影響后沉入樁施工。

4.5.8 抗浮錨桿、抗浮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抗浮錨桿,應采取打入式工藝或壓漿工藝;成孔機具符合要求;2 預制抗浮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樁身抗裂性能檢驗;3 抗浮錨桿、抗浮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抗拔檢驗。

4.5.9 構筑物的墊層、基礎及底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地基面層進行清理;2 清除成樁頂端的預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3 對樁頂的鋼筋進行整形、處理;4 按設計要求或有關規定設置變形縫。

4.6 基坑回填

4.6.1 基坑回填應在構筑物的地下部分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不需做滿水試驗的構筑物,在墻體的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以前進行基坑回填時,其允許回填高度應與設計商定。

4.6.2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范規定。

4.6.3 回填前應清除基坑內的雜物、建筑垃圾,并將積水排除干凈。

4.6.4 每層回填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層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應均勻回填、分層壓實,其壓實度應符合本規范表4.7.7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4.6.6 鋼、木板樁支撐的基坑回填,支撐的拆除應自下而上逐層進行。基坑填土壓實高度達到支撐或土錨桿的高度時,方可拆除該層支撐。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實。

4.6.7 雨期應經常檢驗回填土的含水量,隨填、隨壓,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時基坑四周被破壞的土堤及排水溝應及時修復;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過的部位不得回填凍土,其他部位可均勻摻入凍土,其數量不應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但凍土的塊徑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和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進行觀測直至確認沉降趨于穩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應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7 質量驗收標準

4.7.1 圍堰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圍堰結構形式和圍堰高度、堰底寬度、堰頂寬度以及懸臂樁式圍堰板樁入土深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2 堰體穩固,變位、沉降在限定值內。無開裂、塌方、滑坡現象,背水面無線流;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監測記錄。一般項目3 所用鋼板樁、木樁、填筑土石方、圍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鋼板樁、編織袋、石料等的出廠合格證;檢查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土質鑒定報告。4 土、袋裝土圍堰的邊坡應穩定、密實,堰內邊坡平整、堰外邊坡耐水流沖刷;雙層樁填芯圍堰的內外樁排列緊密一致,芯內填筑材料應分層壓實;止水鋼板樁垂直,相鄰板樁鎖口咬合緊密;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5 圍堰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H指鋼板樁的總長度,mm。

內容來自不 土不 木規范。

4.7.2 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基底不應受浸泡或受凍;天然地基不得擾動,超挖;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地基處理資料、施工記錄。2 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驗基(槽)記錄;檢查地基處理或承載力檢驗報告、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工程樁承載力檢驗報告。檢查數量:1)同類型、同處理工藝的地基:不應少于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應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個獨立基礎下不應少于1點,條形基礎槽,每20延米應有1點;2)同類型、同工藝的復合地基:不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處;有單樁檢驗要求時,不少于總數的1%,且至少3根;3)同類型、同工藝的工程基礎樁承載力和樁身質量:承載力:采用靜載荷試驗時,不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采用高應變動力檢測時,不少于總數的2%,且不應少于5根;樁身質量:灌注樁,不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不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3 基坑邊坡穩定、圍護結構安全可靠,無變形、沉降、位移,無線流現象;基底無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監測記錄、施工記錄。一般項目4 基坑邊坡護坡完整,無明顯滲水現象;圍護墻體排列整齊,鋼板樁咬合緊密,混凝土墻體結構密實、接縫嚴密,圍檁與支撐牢固可靠;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監測記錄。5 基坑開挖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7.3 基坑圍護結構與支撐系統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的相關規定及本規范第4.7.2條的規定。

4.7.4 地基基礎的地基處理、復合地基、工程基礎樁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的相關規定及本規范第4.7.2條的規定。有抗浮、抗側向力要求的樁基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試驗。

4.7.5 抗浮錨桿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鋼桿件(鋼筋、鋼絞線等)以及焊接材料、錨頭、壓漿材料等的材質、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和有關復驗報告。2 錨桿的結構、數量、深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3 錨桿抗拔能力、壓漿強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錨桿的抗拔試驗報告、漿液試塊強度試驗報告。一般項目4 錨桿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5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7.6 鋼筋混凝土基礎工程的模板、鋼筋、混凝土及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2、6.8.3、6.8.7條的規定。

4.7.7 基坑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回填土中不應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機物,磚、石、木塊等雜物,超過本規范第4.6.8條規定的凍土塊應清除干凈;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2 回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溝槽不得帶水回填,回填應分層夯實;檢查方法:觀察,用水準儀檢查,檢查施工記錄。3 回填時構筑物無損傷、沉降、位移;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沉降觀測記錄。一般項目4 回填土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表4.7.7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表4.7.7的規定。注:表中壓實度除標注者外均為輕型擊實標準。5 壓實后表面平整、無松散、起皮、裂紋;粗細顆粒分配均勻,不得有砂窩及梅花現象;檢查方式:觀察,檢查施工記錄。6 回填表面平整度宜為20mm;檢查方法:觀察,用靠尺和楔形塞尺量測;檢查施工記錄。

5 取水與排放構筑物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地下水取水構筑物(含大口井、滲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構筑物(含岸邊式和河床式)、活動式地表水取水構筑物以及岸邊和水中排放構筑物的施工與驗收。

5.1.2 取水與排放構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2 管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GB 50296的規定;3 土石方與地基基礎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相關規定;4 混凝土結構工程的鋼筋、模板、混凝土分項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相關規定;5 進、出水管渠中,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7節的相關規定;預制管鋪設的管渠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

5.1.3 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業時還應征求相關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門的意見。

5.1.4 施工場地布置、土石方堆棄、排泥、排廢棄物等,不得影響水源環境、水體水質、航運航道,也不得影響堤岸及附近建(構)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產生的廢料、廢液等應妥善處理。

5.1.5 施工應滿足下列規定:1 施工前應建立施工測量控制系統,對施工范圍內的河道地形進行校測,并可根據需要設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樁點;2 施工船舶、設備的停靠、錨泊及頂制件駁運、浮運和施工作業時,應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有專人指揮;施工期間對航運有影響時應設置警告標志和警示燈,夜間施工應有保證通航的照明;3 水下開挖基坑或溝槽應根據河道的水文、地質、航運等條件,確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時可進行試挖或試爆;4 完工后應及時拆除全部施工設施,清理現場,修復原有護堤、護岸等;5 應按國家航運部門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設置水下構筑物及管道警示標志、水中及水面構筑物的防沖撞設施;6 宜利用枯水季節進行施工,同時應考慮冰凍影響。

5.1.6 應根據工程環境、施工特點,做好構筑物結構和周圍環境監控量測。

5.2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

5.2.1 施工期間應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層水滲入取水層。

5.2.2 施工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抽水清洗:1 抽水清洗前應將構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雜物清除干凈;2 抽水清洗時,大口井應在井中水位降到設計最低動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滲渠應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靜水位左右應再行抽水;抽水時應取水樣,測定含砂量;設備能力已經超過設計產水量而水位未達到上述要求時,可按實際抽水設備的能力抽水清洗;3 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體積比)時,停止抽水清洗;4 應及時記錄抽水清洗時的靜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測定結果。

5.2.3 抽水清洗后,應按下列規定測定產水量:1 測定大口井或滲渠集水井中的靜水位;2 抽出的水應排至降水影響半徑范圍以外;3 按設計產水量進行抽水,并測定井中的相應動水位;含水層的水文地質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測定實際產水量及相應的水位;4 測定產水量時,水位和水量的穩定延續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巖石地區不少于8h,松散層地區不少于4h;5 宜采用薄壁堰測定產水量;6 及時記錄產水量及其相應的水位下降值檢測結果;7 宜在枯水期測定產水量。

5.2.4 大口井、滲渠施工所用的管節、濾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管節的規格、性能及尺寸公差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2 井筒混凝土無漏筋、孔洞、夾渣、疏松現象;3 輻射管管節的外觀應直順、無殘缺、無裂縫,管端光潔平齊且與管節軸線垂直;4 有裂縫、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進水孔眼數量和總面積的允許偏差應為設計值的±5%;5 濾料的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濾料的粒徑、不均勻系數及性質符合設計要求;2)嚴禁使用風化的巖石質濾料;3)濾料經過篩選檢驗合格后,按不同規格堆放在干凈的場地上,并防止雜物混入;4)標明堆放的濾料的規格、數量和鋪設的層次;5)濾料在鋪設前應沖洗干凈;其含泥量不應大于1.0%(重量比);6 鋪設大口井或滲渠的反濾層前,應將大口井中或滲渠溝槽中的雜物全部清除,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鋪設反濾層;反濾層、濾料層均勻度應符合設計要求;7 濾料在運輸和鋪設過程中,應防止不同規格的濾料或其他雜物混入;冬期施工,濾料中不得含有凍塊;8 濾料鋪設時,應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將濾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滲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處向下傾倒。

5.2.5 大口井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1 井筒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井壁進水孔的反濾層必須按設計要求分層鋪設,層次分明,裝填密實;2)采用沉并法下沉大口井井筒,在下沉前鋪設進水孔反濾層時,應在井壁的內側將進水孔臨時封閉;不得采用泥漿套潤滑減阻;3)井筒下沉就位后應按設計要求整修井底,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4)井底超挖時應回填,并填至井底設計高程,其中井底進水的大口井,可采用與基底相同的砂礫料或與基底相近的濾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礫石或卵石等粗顆粒材料回填;2 井底反濾層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將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2)在前一層鋪設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鋪設次層;3)每層厚度不得小于該層的設計厚度;3 大口井周圍散水下回填黏土應符合下列規定:1)黏土應呈現松散狀態,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塊,且不含有卵石、木塊等雜物;2)不得使用凍土;3)分層鋪設壓實,壓實度不小于95%;4)黏土與井壁貼緊,且不漏夯;4 新建復合井應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應臨時封閉牢固;大口井施工時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將管井作任何支撐使用。

5.2.6 輻射管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根據含水層的土質、輻射管的直徑、長度、管材以及設備條件等確定施工方法;2 每根輻射管的施工應連續作業,不宜中斷;埋入含水層中,輻射管向出水口應有不小于4‰的坡度;3 輻射管施工完畢,應采用高壓水沖洗;輻射管與預留孔(管)之間的縫隙應封閉牢固,且不得漏砂;4 錘打法或頂管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輻射管的入土端應安裝頂帽,施力端應安裝管帽;2)錘打施力或頂進千斤頂的作用中心線,與輻射管的中心線同軸;3)千斤頂的支架應與底板固定;4)千斤頂的后背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5 機械鉆進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大口井井壁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安裝鉆機設備;2)鉆機應可靠地固定;3)鉆孔均勻進尺,遇堅硬地層,鉆進速度不宜過大;4)鉆進和噴水必須同步,及時沖出鉆屑;6 水射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射設備連接牢固,過水通暢,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2)水壓不小于0.3MPa,水槍的噴口流速:中、粗砂層,宜采用15m/s;卵石層,宜采用30m/s;3)輻射管開始推進時,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4)輻射管隨水槍射水,緩緩推進。

5.2.7 滲渠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滲渠溝槽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溝槽底及槽壁應平整,槽底中心線至溝槽壁的寬度不得小于中心線至設計反濾層外緣的寬度;2)采用弧形基礎時,其弧形曲線應與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3)集水管與弧形基礎之間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2 預制混凝土枕基的現場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枕基應與槽底接觸穩定;2)枕基間鋪設的濾料應搗實,并按枕基的弧面最低點整平;3)枕基位置及其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3 預制混凝土條形基礎現澆管座應符合下列規定:1)條形基礎與槽底接觸穩定;2)條形基礎的位置及其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3)條形基礎的上表面鑿毛,并沖刷干凈;4)澆筑管座時,在集水管兩側同時澆筑,集水管與條形基礎間的三角區應填實,且不得使集水管位移;4 集水管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管前應對集水管作外觀檢查,下管時不得損傷集水管;2)鋪設前應將管內外清掃干凈,且不得有堵塞進水孔眼現象;鋪設時應使集水管無進水孔眼部分的中線位于管底,并將集水管固定;3)集水管鋪設的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5 反濾層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現場澆筑管座混凝土的強度應達到5MPa以上方可鋪設反濾層;2)集水管兩側的反濾層應對稱分層鋪設,每層厚度不宜超過300mm,且不得使集水管產生位移;3)每層濾料應厚度均勻,其厚度不得小于該層的設計厚度,各層間層次清晰;4)分段鋪設時,相鄰濾層的留茬應呈階梯形,鋪設接頭時應層次分明;5)反濾層鋪設完畢應采取保護措施,嚴禁車輛、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拋擲雜物;6 溝槽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1)反濾層以上的回填土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宜選用不含有害物質、不易堵塞反濾層的砂類土;2)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層分布,宜按原土層順序回填;3)回填土時,宜對稱于集水管中心線分層回填,并不得破壞反濾層和損傷集水管;4)冬期回填土時,反濾層以上0.5m范圍內,不得回填凍土;5)回填土應分層夯實;7 滲渠施工完畢,應清除現場遺留的土方及其他雜物,恢復施工前的河床地形。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構筑物

5.3.1 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施工平面布置圖及縱、橫斷面圖;2 水中及岸邊構筑物、管渠的圍堰或基坑(基槽)、沉井施工方案;3 水下基礎工程的施工方法;4 取水頭部等采用預制拼裝時,其構件制作,下水與浮運,下沉、定位及固定,水下拼裝的技術措施;5 進水管渠的施工方法以及與構筑物連接的技術措施;6 施工設備機具的數量、型號以及安全性能要求;7 水上、水下作業和深基坑作業的安全措施;8 周圍環境、航運安全等的技術措施。

5.3.2 施工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具體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3.3 采用預制取水頭部進行浮運沉放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取水頭部預制的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場地周圍應有足夠供堆料、錨固、下滑,牽引以及安裝施工機具、機電設備、牽引繩索的地段;2)地基承載力應滿足取水頭部的荷載要求,達不到荷載要求時,應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2 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制作應按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執行;3 預制鋼構件的加工、制作、拼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的有關規定執行;4 預制構件沉放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底部結構施工,其混凝土底板宜采用水下混凝土封底。

5.3.4 取水頭部水上打樁應符合表5.3.4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3.5 取水頭部浮運前應設置下列測量標志:1 取水頭部中心線的測量標志;2 取水頭部進水管口的中心測量標志;3 取水頭部各角吃水深度的標尺,圓形時為相互垂直兩中心線與圓周交點吃水深度的標尺;4 取水頭部墓坑定位的水上標志;5 下沉后,測量標志應仍露出水面。

5.3.6 取水頭部浮運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取水頭部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并經驗收合格;2 取水頭部清掃干凈,水下孔洞全部封閉,不得漏水;3 拖曳纜繩綁扎牢固;4 下滑機具安裝完畢,并經過試運轉;5 檢查取水頭部下水后的吃水平衡,不平衡時,應采取浮托或配重措施;6 浮運拖輪、導向船及測量定位人員均做好準備工作;7 必要時應進行封航管理。

5.3.7 取水頭部的定位,應采用經緯儀三點交叉定位法。岸邊的測量標志,應設在水位上漲不被淹沒的穩固地段。

5.3.8 取水頭部沉放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 拆除構件拖航時保護用的臨時措施;2 對構件底面外形輪廓尺寸和基坑坐標、標高進行復測;3 備好注水、灌漿、接管工作所需的材料,做好預埋螺栓的修整工作;4 所有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指揮通信系統應清晰暢通。

5.3.9 取水頭部定位后,應進行測量檢查,及時按設計要求進行固定。施工期間應對取水頭部、進水間等構筑物的進水孔口位置、標高進行測量復核。

5.3.10 水中構筑物施工完成后,應按本規范第5.4節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回填、拋石等穩定結構的施工。

5.3.11 河床式取水進水口從進水管道內垂直頂升法施工,應按本規范第5.5.5條的規定執行。其取水頭部裝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且位置準確、安裝穩固。

5.3.12 岸邊取水構筑物的進水口施工應按本規范第5.5節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

5.4 地表水活動式取水構筑物

5.4.1 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取水構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圖及縱、橫斷面圖;2 水下拋石方法;3 澆筑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現場組裝;4 纜車或浮船及其聯絡管組裝和試運轉;5 水下打樁;6 水下安裝;7 水上、水下作業的安全措施。

5.4.2 水下拋石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拋石頂寬不得小于設計要求;2 拋石時應采用標控位置;宜通過試拋確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拋石方法對拋石位置的影響;3 所用拋石應有良好的級配;4 拋石施工應由深處向岸堤進行;5 拋石時應測水深,測量的頻率應能指導拋石的正確作業;6 宜采用斷面方格網法控制定點拋石。

5.4.3 水下拋石預留沉量數值宜為拋石厚度的10%~20%;可按當地經驗或現場試驗確定;在水面附近應進行鋪砌或人工拋埋。

5.4.4 對易受水流、波浪、沖淤影響的部位,基床平整后應及時進行下道工序。

5.4.5 斜坡道應自下而上進行施工,現澆混凝土坡度較陡時,應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5.4.6 水位以下的軌道枕、梁、底板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應預埋安裝測量標志的輔助鐵件。

5.4.7 纜車、浮船的接管車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結構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軌枕、軌梁、軌道的鋪設,應按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5.4.8 纜車、浮船接管車的制作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制構件焊接過程應采取防止變形措施;2 鋼制構件加工完畢應及時進行防腐處理。

5.4.9 搖臂管的鋼筋混凝土支墩,應在水位上漲至平臺前完成。

5.4.10 搖臂管安裝前應及時測量撓度;如撓度超過設計要求,應會同設計單位采取補強措施,復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5.4.11 搖臂管及搖臂接頭在安裝前應水壓試驗合格,其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

5.4.12 搖臂接頭的鑄件材質及零部件加工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鑄件切削加工后,不得進行導致部位變形的任何補焊。

5.4.13 搖臂接頭應在岸上進行試組裝調試,使接頭能轉動靈活。

5.4.14 搖臂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 搖臂接頭的岸、船兩端組裝就位,調試完成;2 浮船上、下游錨固妥當,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動泊位;3 江河流速超過1m/s時應采取安全措施;4 避開雨天、雪天和五級風以上的天氣。

5.4.15 浮船與搖臂管聯合試運行前,浮船應驗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規定方可試運行:1 船上機電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安裝完畢,且安裝檢驗與設備聯動調試應合格:2 進水口處應有防漂浮物的裝置及清理設備;船舷外側應有防撞擊設施;3 安全設施及防火器材應配置合理、完備,符合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4 各水密艙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裝的管道、電纜等設施未破壞水密艙的密封效果;5 拋錨位置應正確,錨鏈和纜繩強度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規定,工作正常可靠。

5.4.16 浮船與搖臂管應按下列步驟聯動試運行,并做好記錄:1 空載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電設備,所有用電設備試運轉;2)測定搖臂管的空載撓度;3)移動浮船泊位,檢查搖臂管水平移動;4)測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2 滿載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組應按設計要求連續試運轉24h;2)測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體傾斜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允許船體向搖臂管方向傾斜;船體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傾斜度不得超過船寬的2%,且不大于100mm;超過時,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處理;船艙底部應無漏水;3)測定搖臂管的撓度;4)移動浮船泊位,檢查搖臂管的水平移動;5)檢查搖臂接頭,有滲漏時應首先調整壓蓋的緊力;調整壓蓋無效時,再檢查、調整填料涵的尺寸。

5.4.17 纜車、浮船接管車應按下列步驟試運行,并做好記錄;1 配電設備,所有用電設備試運轉;2 移動纜車、浮船接管車行走平穩,出水管與斜坡管連接正常;3 起重設備試吊合格;4 水泵機組按設計要求的負荷連續試運轉24h;5 水泵機組運行時,纜車、浮船的振動值應在設計允許的范圍內。

5.5 排放構筑物

5.5.1 施工方案應根據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設計文件的要求編制,主要內容宜符合本規范第5.3.1條的有關規定,并應包括岸邊排放的出水口護坡及護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

5.5.2 土石方與地基基礎、砌體及混凝土結構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和第6章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基礎應建在原狀土上,地基松軟或被擾動時,應按設計要求處理;2 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應暢通,不得倒流;3 翼墻變形縫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施工,位置準確,設縫順直,上下貫通;4 翼墻臨水面與岸邊排放口端面應平順連接;5 管道出水口防潮門井的混凝土澆筑前,其預埋件安裝應符合防潮門產品的安裝要求。

5.5.3 翼墻背后填土應符合本規范第4.6節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漿達到設計抗壓強度后,方可進行;2 填土時,墻后不得有積水;3 墻后反濾層與填土應同時進行;4 回填土分層壓實。

5.5.4 岸邊排放的出水口護坡、護坦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石砌體鋪漿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應按設計強度提高15%,水泥強度等級不低于32.5,細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徑不宜大于20mm,并應隨拌隨用;2)封砌整齊、堅固,灰漿飽滿、嵌縫嚴密,無掏空、松動現象;2 石砌體干砌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底部應墊穩、填實,嚴禁架空;2)砌緊口縫,不得疊砌和浮塞;3 護坡砌筑的施工順序應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塊間相互交錯,砌體縫隙嚴密,無通縫;4 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5 護坡勾縫應自上而下進行,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14條規定;6 混凝土澆筑擴坦應符合下列規定:1)砂漿、混凝土宜分塊、間隔澆筑;2)砂漿、混凝土在達到設計強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強外力;7 如遇中雨或大雨,應停止施工并有保護措施;8 水下拋石施工時,按本規范第5.4節的相關規定進行。

5.5.5 水中排放出水口從出水管道內垂直頂升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頂升立管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穩管、保護;2 在水下揭去帽蓋前,管道內必須灌滿水;3 揭帽蓋的安全措施準備就緒;4 排放頭部裝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且位置準確、安裝穩固。

5.5.6 砌筑水泥砂漿、細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結構的試塊驗收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泥砂漿應符合本規范第6.5.2、6.5.3條的規定;2 細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體為一個驗收批,應至少檢驗一次強度;每次應制作試塊一組,每組三塊;并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第6款的規定;3 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規定。

5.5.7 排放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5.3節的相關規定。

5.6 進、出水管渠

5.6.1 取水構筑物進水管渠、排放構筑物的出水管渠的施工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管渠的施工方法、施工技術措施、水上及水下作業和深基槽作業的安全措施。

5.6.2 進、出水管施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7.7條規定;2 砌體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7.6條規定;3 取水構筑物的水下進水管渠,與取水頭部連接段設有彎(折)管時,宜采用圍堰開槽或沉管法施工;條件允許時,直線段采用頂管法施工,彎(折)管段采用圍堰開槽或沉管法施工;4 水中架空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架宜采用預制構件進行裝配施工,嚴格控制排架位置及頂面標高;2)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進行管道就位;預制管段的拖運、浮運、吊運及下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執行;5 水下管道接口采用管箍連接時,應先在陸地或船上試接和校正;管道在水下連接后,由潛水員檢查接頭質量,并做好質量檢查記錄。

5.6.3 沉管采用分段下沉時,應嚴格控制管段長度;最后一節管段下沉前應進行管位及長度復核。

5.6.4 水下頂管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1 利用進水間、出水井等構筑物作為頂管工作井,并采用井壁作頂管后背時,后背設計應獲得有關單位同意;2 后背與千斤頂接觸的平面應與管段軸線垂直,其垂直偏差不得超過5mm;3 頂管機穿墻時應采取防止水、砂涌入工作坑的措施,并宜將工具管前端稍微抬高;4 頂管過程中應保持頂進進尺土方量與出土量的平衡,并嚴禁超量排土。

5.6.5 進、出水管渠的位置、坡度符合設計要求,流水通暢。

5.6.6 管渠穿越構筑物的墻體間隙,應按設計要求處理,封填密實、不滲漏。

5.7 質量驗收標準

5.7.1 取水與排放構筑物結構中有關鋼筋混凝土結構、磚石砌體結構工程的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8.1~6.8.9條的有關規定。取水與排放泵房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7.4節的有關規定。

5.7.2 進、出水管渠中現澆鋼筋混凝土、砌體結構的管渠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8.11、6.8.12條的規定;預制管鋪設的管渠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

5.7.3 大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預制管節、濾料的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4條相關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井筒位置及深度、輻射管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3 反濾層鋪設范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濾料用量。4 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第5.2.2、5.2.3條的規定;檢查方法:檢查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記錄。一般項目5 井筒應平整、潔凈、邊角整齊,無變形;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現有害裂縫,蜂窩麻面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1%;檢查方法:觀察,量測表面缺陷。6 輻射管坡向正確、線形直順、接口平順,管內潔凈;管與預留孔(管)之間無滲漏水現象;檢查方法:觀察。7 反濾層層數和每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8 大口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5條第3款的規定,封填密實;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封填材料的質量保證資料。9 預制井筒的制作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3—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10 大口井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3-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4 滲渠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預制管材、濾料及原材料的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4條相關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集水管安裝的進水孔方向正確,且無堵塞;管道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3 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第5.2.2、5.2.3條的規定;檢查方法:檢查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記錄。一般項目4 集水管道應坡向正確、線形直順、接口平順,管內潔凈;管道應墊穩,管口間隙應均勻;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5 集水管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4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5 管井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井管、過濾器的類型、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2 濾料的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其中不符合規格的數量不得超過設計數量的15%;濾料應不含土或雜物,嚴禁使用棱角碎石;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濾料的篩分報告等。3 井身應圓正、豎直,其直徑不得小于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鉆井記錄、探井檢查記錄。4 井管安裝穩固,并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水平;井管安裝的偏斜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其頂角的偏斜不得超過1°;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頂角偏斜的遞增速度不得超過1.5°;檢查方法:檢查安裝記錄;用經緯儀、水準儀、垂線等測量。5 洗井、出水量和水質測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GB 50296的有關規定執行,檢查抽水試驗資料和水質檢驗資料。一般項目6 井身的偏斜度應符合本條第4款的相關規定;井段的頂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變;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鉆井記錄、探井檢查記錄。7 過濾管安裝深度的允許偏差為±300mm;檢查方法:檢查安裝記錄;用水準儀、鋼尺測量。8 填礫的數量及深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料記錄。9 洗井后井內沉淀物的高度應小于井深的5‰;檢蠻方法:觀察;用水準儀、鋼尺測量。10 管井封閉位置、厚度、封閉材料以及封閉效果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料記錄。

5.7.6 預制取水頭部的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工程原材料、預制構件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2 混凝土結構的強度、抗滲、抗凍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外觀無嚴重質量缺陷;鋼制結構的拼接、防腐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結構無變形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結構的抗壓、抗滲、抗凍試塊試驗報告,鋼制結構的焊接(栓接)質量檢驗報告、防腐層檢測記錄;檢查技術處理資料。3 預制構件試拼裝經檢驗合格,進水孔、預留孔及預埋件位置正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試拼裝記錄、施工記錄、隱蔽驗收記錄。一般項目4 混凝土結構表面應光潔平整,潔凈,邊角整齊;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資料。5 鋼制結構防腐層完整,涂裝均勻;檢查方法:觀察。6 拼裝、沉放的吊環、定位件、測量標記等滿足安裝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7 取水頭部制作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5.7.6—1和表5.7.6—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7 預制取水頭部的沉放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沉放安裝中所用的原材料、配件等的等級、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產品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2 取水頭部的沉放位置、高度以及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方式等符合設計要求,拼裝位置準確、連接穩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檢查拼接連接的施工檢驗記錄、試驗報告;用鋼尺、水準儀、經緯儀測量拼接位置。3 進水孔、進水管口的中心位置符合設計要求;結構無變形、裂縫、歪斜;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一般項目4 底板結構層厚度、封底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封底混凝土強度報告、施工記錄。5 基坑回填、拋石的范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潛水員水下檢查;檢查施工記錄。6 進水工藝布置、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鋼制結構防腐層無損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7 警告、警示標志及安全保護設施設置齊全;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8 取水頭部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7的規定。

5.7.8 纜車、浮船式取水構筑物工程的混凝土及砌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主控項目1 所用的原材料、磚石砌塊、構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產品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2 混凝土強度、砌筑砂漿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混凝土結構的抗壓、抗凍試塊報告,檢查砌筑砂漿的抗壓強度試塊報告。3 水下基床拋石、反濾層和墊層的鋪設范圍、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構筑物結構類型、斜坡道上預制框架裝配連接形式、搖臂管支墩數量與布置方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結構穩定、位置正確,無沉降、位移、變形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水下部分潛水員檢查);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監測記錄。4 混凝土結構外光內實,外觀質量無嚴重缺陷;砌體結構砌筑完整、灰縫飽滿,無明顯裂縫、通縫等現象;斜坡道的坡度、水平度滿足鋪軌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資料。一般項目5 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砌體結構砌筑齊整、縫寬均勻一致;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資料。6 纜車、浮船接管車斜坡道現澆混凝土及砌體結構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8—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L為斜坡道總長度(mm)。7 纜車、浮船接管車斜坡道上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8—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8 纜車、浮船接管車斜坡道上預制鋼筋混凝土框架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8—3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9 纜車、浮船接管車斜坡道上預制框架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8—4的規定。10 纜車、浮船接管車斜坡道上鋼筋混凝土軌枕、梁及軌道安裝應符合表5.7.8—5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11 搖臂管鋼筋混凝土支墩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8—6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9 纜車、浮船式取水構筑物的接管車與浮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機電設備、儀器儀表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浮船接管車、搖臂管等構件、附件應符合本規范第5.4.8~5.4.13條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產品出廠質量報告、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檢查搖臂管及搖臂接頭的現場檢驗幾錄。2 纜車、浮船接管車以及浮船上的設備布置、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牢固、防腐層完整、構件無變形、各水密艙的密封性能良好;且安裝檢測、聯動調試合格;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安裝記錄、檢測記錄、聯動調試記錄及報告。3 搖臂管及搖臂接頭的岸、船兩端組裝就位符合設計要求,調試合格;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搖臂接頭岸上試組裝調試記錄,安裝記錄、調試記錄。4 浮船與搖臂管聯合試運行以及纜車、浮船接管車試運轉符合本規范第5.4.16~5.4.17條的規定,各種設備運行情況正常,并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試運行報告。一般項目5 進水口處的防漂浮物裝置及清理設備安裝正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安裝記錄。6 船舷外側防撞擊設施、錨鏈和纜繩、安全及消防器材等設置齊全、配備正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安裝記錄。7 浮船各部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9—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8 纜車、浮船接管車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9—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出自錯5.7.10 岸邊排放構筑物的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所用原材料、石料、防滲材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混凝土強度、砌筑砂漿(細石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試塊的留置及質量評定應符合本規范第5.5.6條的相關規定;檢查方法:檢查混凝土結構的抗壓、抗滲、抗凍試塊試驗報告,檢查灌漿砂漿(或細石混凝土)的抗壓強度試塊試驗報告。3 構筑物結構穩定、位置正確,出水口無倒坡現象;翼墻、護坡等混凝土或砌筑結構的沉降量、位移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監測記錄。4 混凝土結構外光內實,外觀質量無嚴重缺陷;砌體結構砌筑完整、灌漿密實、無裂縫、通縫、翹動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資料。一般項目5 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砌體結構砌筑齊整,勾縫平整、縫寬均勻一致;拋石的范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資料。6 翼墻反濾層鋪筑斷面不得小于設計要求,其后背的回填土的壓實度不應小于95%;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回填土的壓實度試驗報告,檢查施工記錄。7 變形縫位置應準確,安設順直,上下貫通;變形縫的寬度允許偏差為0~5mm;檢查方法:觀察;用鋼尺隨機量測。8 所有預埋件、預留孔洞、排水孔位置正確;檢查方法:觀察。9 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10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11 水中排放構筑物的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所用預制構件、配件、拋石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出水口的位置、相鄰間距及頂面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3 出水口頂部的出水裝置安裝牢固、位置正確、出水通暢;檢查方法:觀察(潛水員檢查);檢查施工記錄。一般項目4 垂直頂升立管周圍采用拋石等穩管保護措施的范圍、高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潛水員檢查);檢查施工記錄。5 警告、警示標志及安全保護設施符合設計要求,設置齊全;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6 鋼制構件的防腐措施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防腐檢驗記錄。7 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1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5.7.12 固定式岸邊取水構筑物的進水口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5.7.10條的規定執行。

5.7.13 固定式河床取水構筑物的進水口進水管道內垂直頂升法施工時,其進水口質量驗收可參照本規范第5.7.11條的規定執行。

6 水處理構筑物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凈水、污水處理構筑物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亦適用于本規范的其他相關章節的結構工程。

6.1.2 水處理構筑物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編制施工方案時,應根據設計計要求和工程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單體構筑物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順序,確保各單體構筑物之間的銜接、聯系滿足設計工藝要求;2 應做好各單體構筑物不同施工工況條件下的沉降觀測;3 涉及設備安裝的預埋件、預留孔洞以及設備基礎等有關結構施工,在隱蔽前安裝單位應參與復核;設備安裝前還應進行交接驗收;4 水處理構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進行抗浮穩定驗算;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抗浮措施;5 滿足其相應的工藝設計、運行功能、設備安裝的要求。

6.1.3 水處理構筑物的滿水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9.2節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編制試驗方案;2 混凝土或砌筑砂漿強度已達到設計要求;與所試驗構筑物連接的已建管道、構筑物的強度符合設計要求;3 混凝土結構,試驗應在防水層、防腐層施工前進行;4 裝配式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試驗應在保護層噴涂前進行;5 砌體結構,設有防水層時,試驗應在防水層施工以后;不設有防水層時,試驗應在勾縫以后;6 與構筑物連接的管道、相鄰構筑物,應采取相應的防差異沉降的措施;有伸縮補償裝置的,應保持松弛、自由狀態;7 在試驗的同時應進行構筑物的外觀檢查。并對構筑物及連接管道進行沉降量監測;8 滿水試驗合格后,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池壁外和池頂的回填土方等項施工。

6.1.4 水處理構筑物施工完畢必須進行滿水試驗。消化池滿水試驗合格后,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6.1.5 水處理構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溫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前應進行基層表面處理。

6.1.6 構筑物的防水、防腐蝕施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 《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12等的相關規定執行。

6.1.7 普通水泥砂漿、摻外加劑水泥砂漿的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膨脹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和質地堅硬、級配良好的中砂,砂的含泥量不得超過1%;2 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層表面應清潔、平整、堅實、粗糙;2)施作水泥砂漿防水層前,基層表面應充分濕潤,但不得有積水;3)水泥砂漿的稠度宜控制在70~80mm,采用機械噴涂時,水泥砂漿的稠度應經試配確定;4)摻外加劑的水泥砂漿防水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但不宜小于20mm;5)多層做法剛性防水層宜連續操作,不留施工縫;必須留施工縫時,應留成階梯茬,按層次順序,層層搭接;接茬部位距陰陽角的距離不應小于200mm;6)水泥砂漿應隨拌隨用;7)防水層的陰、陽角應為圓弧形;3 水泥砂漿防水層的操作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基層表面應保持0℃以上;4 水泥砂漿防水層宜在凝結后覆蓋并灑水養護14d;冬期應采取防凍措施。

6.1.8 位于構筑物基坑施工影響范圍內的管道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在溝槽回填前進行隱蔽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回填施工;2 位于基坑中或受基坑施工影響的管道,管道下方的填土或松土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夯實,必要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或提高管道結構強度;3 位于構筑物底板下的管道,溝槽回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回填處理材料可采用灰土、級配砂石或混凝土等。

6.1.9 管道穿過水處理構筑物墻體時,穿墻部位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可預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徑應至少比管道直徑大50mm。待管道穿過防水套管后,套管與管道空隙應進行防水處理。

6.1.10 構筑物變形縫的止水帶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塑料或橡膠止水帶的形狀、尺寸及其材質的物理性能,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且無裂紋、氣泡、孔洞;2 塑料或橡膠止水帶對接接頭應采用熱接,不得采用疊接;接縫應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脫膠現象;T字接頭、十字接頭和Y字接頭,應在工廠加工成型;3 金屬止水帶應平整、尺寸準確,其表面的鐵銹、油污應清除干凈,不得有砂眼、釘孔;4 金屬止水帶接頭應視其厚度,采用咬接或搭接方式;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須采用雙面焊接;5 金屬止水帶在伸縮縫中的部分應涂防銹和防腐涂料;6 鋼邊橡膠止水帶等復合止水帶應在工廠加工成型。

6.2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6.2.1 模板施工前,應根據結構形式、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模板及其支架設計。模板及其支架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必須滿足受力要求。模板設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模板的形式和材質的選擇;2 模板及其支架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計算,其中包括支桿支承面積的計算,受力鐵件的墊板厚度及與木材接觸面積的計算;3 防止吊模變形和位移的預防措施;4 模板及其支架在風載作用下防止傾倒的措施;5 各部分模板的結構設計,各結合部位的構造,以及預埋件、止水板等的固定方法;6 隔離劑的選用;7 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順序、方法及保證安全措施。

6.2.2 混凝土模板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池壁與頂板連續施工時,池壁內模立柱不得同時作為頂板模板立柱;頂板支架的斜桿或橫向連桿不得與池壁模板的桿件相連接;2 池壁模板可先安裝一側,綁完鋼筋后,隨澆筑混凝土隨分層安裝另一側模板,或采用一次安裝到頂而分層頂留操作窗口的施工方法;采用這種方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層安裝模板,其每層層高不宜超過1.5m;分層留置窗口時,窗口的層高不宜超過3m,水平凈距不宜超過1.5m;斜壁的模板及窗口的分層高度應適當減小;2)有預留孔洞或預埋管時,宜在孔-或管口外徑1/4~1/3高度處分層;孔徑或管外徑小于200mm時,可不受此限制;3)事先做好分層模板及窗口模板的連接裝置,以便迅速安裝;安裝一層模板或窗口模板的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4)分層安裝模板或安裝窗口模板時,應防止雜物落入模內;3 安裝池壁的最下一層模板時,應在適當位置預留清掃雜物用的窗口;在澆筑混凝土前,應將模板內部清掃干凈,經檢驗合格后,再將窗口封閉;4 池壁模板施工時,應設置確保墻體直順和防止澆筑混凝土時模板傾覆的裝置;5 池壁的整體式內模施工,木模板為豎向木紋使用時,除應在澆筑前將模板充分濕透外,并應在模板適當間隔處設置八字縫板;拆模時,應先拆內模;6 采用穿墻螺栓來平衡混凝土澆筑對模板的側壓力時,應選用兩端能拆卸的螺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兩端能拆卸的螺栓中部宜加焊止水環,且止水環不宜采用圓形;2)螺栓拆卸后混凝土壁面應留有40~50mm深的錐形槽;3)在池壁形成的螺栓錐形槽,應采用無收縮、易密實、具有足夠強度、與池壁混凝土顏色一致或接近的材料封堵,封堵完畢的穿墻螺栓孔不得有收縮裂縫和濕漬現象;7 跨度不小于4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應按設計要求起拱;設計無具體要求時,起拱度宜為跨度的1/1000~3/1000;8 設有變形縫的構筑物,具變形縫處的端面模板安裝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變形縫止水帶安裝應固定牢固、線形平順、位置準確;2)止水帶面中心線應與變形縫中心線對正,嵌入混凝土結構端面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3)止水帶和模板安裝中,不得損傷帶面,不得在止水帶上穿孔或用鐵釘固定就位;4)端面模板安裝位置應正確,支撐牢固,無變形、松動、漏縫等現象;9 固定在模板上的預埋管、預埋件的安裝必須牢固,位置準確;安裝前應清除鐵銹和油污,安裝后應做標志;10 模板支架的立桿和斜桿的支點應墊木板或方木。

6.2.3 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 整體現澆混凝土的模板支架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側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時,方可拆除;2)底模板,應在與結構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試塊達到表6.2.3規定強度,方可拆除;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2 模板拆除時,不應對頂板形成沖擊荷載;拆下的模板和支架不得撞擊底板頂面和池壁墻面;3 冬期施工時,池壁模板應在混凝土表面溫度與周圍氣溫溫差較小時拆除,溫差不宜超過15℃,拆模后應立即覆蓋保溫。

6.2.4 鋼筋進場檢驗以及鋼筋加工、連接、安裝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澆筑混凝土之前,應進行鋼筋隱蔽工程驗收,鋼筋隱蔽工程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1)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等;2)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數量、接頭面積百分率等;3)預埋件的規格、數量、位置等;2 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優先選擇機械連接、焊接;不具備機械連接、焊接連接條件時,可采用綁扎搭接連接;3 相鄰縱向受力鋼筋的綁扎接頭宜相互錯開,綁扎搭接接頭中鋼筋的橫向凈距不應小于鋼筋直徑,且不小于25mm;并符合以下規定:1)鋼筋搭接處,應在中心和兩端用鋼絲扎牢;2)鋼筋綁扎搭接接頭連接區段長度為1.3L1(L1為搭接長度),凡搭接接頭中點位于連接區段長度內的搭接接頭均屬于同一連接區段;同一連接區段內,縱向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為該區段內有搭接接頭的縱向受力鋼筋截面面積的比值(圖6.2.4);3)同一連接區段內。縱向受力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受壓區不得超過50%;受拉區不得超過25%;池壁底部和頂部與頂板施工縫處的預埋豎向鋼筋可按50%控制,并應按本規范規定的受拉區鋼筋搭接長度增加30%;4)設計無要求時,縱向受力鋼筋綁扎搭接接頭的最小搭接長度應按表6.2.4的規定執行;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4 受力鋼筋采取機械連接、焊接連接時,應按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執行;5 鋼筋安裝時的保護層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 50069的相關規定;保護層厚度尺寸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的加工尺寸、模板和鋼筋的安裝位置應正確;2)模板支撐體系、鋼筋骨架等應安裝固定且牢固,確保在施工荷載下不變形、走動;3)控制保護層的墊塊、桿件等尺寸正確、布置合理、支墊穩固;6 基礎、頂板鋼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時,排架固定的間距應根據鋼筋的剛度選擇;7 成型的網片或骨架必須穩定牢固,不得有滑動、折斷、位移、伸出等情況;8 變形縫止水帶安裝部位、預留開孔等處的鋼筋應預先制作成型,安裝位置準確、尺寸正確、安裝牢固;9 預埋件、預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部分不得超過混凝土結構厚度的3/4。

6.2.5 混凝土澆筑的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外加劑的選擇;2 混凝土的攪拌及運輸;3 混凝土的分倉布置、澆筑順序、速度及振搗方法;4 預留施工縫后澆帶的位置及要求;5 預防混凝土施工裂縫的措施;6 季節性施工的特殊措施;7 控制工程質量的措施;8 攪拌、運輸及振搗機械的型號與數量。

6.2.6 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控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主體結構的混凝土宜使用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水泥拌制;也可按底板、池壁、頂板等分別采用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水泥;2 配制現澆混凝土的水泥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摻用外加劑時,可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2)冬期施工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3)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4)水泥進場時應進行性能指標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等的規定;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5)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3 粗、細骨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的規定,且符合下列規定:1)粗骨料最大顆粒粒徑不得大于結構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不得大于鋼筋最小凈距的3/4,同時不宜大于40mm;采用多級級配時,其規格及級配應通過試驗確定;2)粗骨料的含泥量不應大于1%,吸水率不應大于1.5%;3)混凝土的細骨料,宜采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應大于3%;4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對鋼筋混凝土的強度及耐久性無影響的潔凈水;5 外加劑的質量及技術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和用量;不得摻入含有氯鹽成分的外加劑;6 摻用礦物摻合料時,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且礦物摻合料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7 混凝土中堿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 50069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6.2.7 混凝土配合比及拌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配合比的設計,應保證結構設計要求的強度和抗滲、抗凍性能,并滿足施工的要求;2 配合比應通過計算和試配確定;3 宜選擇具有一定自補償性能的材料配比;或在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應適量降低水泥用量;4 混凝土拌制前,應測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據測試結果調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5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其工作性質滿足設計配合比的要求;開始生產時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作為驗證配合比的依據;6 混凝土原材料每盤稱量的偏差應符合表6.2.7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各種衡器應定期校驗,每次使用前應用進行零點校核,保持計量準確;2 雨期或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含水率檢測次數,并及時調整水和骨料用量。

6.2.8 混凝土試塊的留置及混凝土試塊驗收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 混凝土試塊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2 混凝土抗壓強度試塊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標準試塊:每構筑物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工作班、每拌制100m3混凝土為一個驗收批,應留置一組,每組三塊;當同一部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每拌制200m3混凝土為一個驗收批,應留置一組,每組三塊;2)與結構同條件養護的試塊:根據施工方案要求,按拆模、施加預應力和施工期間臨時荷載等需要的數量留置;3 抗滲試塊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構筑物按底板、池壁和頂板等部位,每一部位每澆筑500m3混凝土為一個驗收批,留置一組,每組六塊;2)同一部位混凝土一次連續澆筑超過2000m3時,每澆筑1000m3混凝土為一個驗收批,留置一組,每組六塊;4 抗凍試塊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抗凍等級的抗凍混凝土試塊每構筑物留置不少于一組;2)同一個構筑物中,同一抗凍等級抗凍混凝土用量大于2000m3時,每增加1000m3混凝土增加留置一組試塊;5 冬期施工,應增置與結構同條件養護的抗壓強度試塊兩組。一組用于檢驗混凝土受凍前的強度,另一組用于檢驗解凍后轉入標準養護28d的強度;并應增置抗滲試塊一組,用于檢驗解凍后轉入標準養護28d的抗滲性能;6 混凝土的抗壓、抗滲、抗凍試塊符合下列要求的,應判定為驗收合格:1)同批混凝土抗壓試塊的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規定評定,評定結果必須符合設計要求;2)抗滲試塊的抗滲性能不得低于設計要求;3)抗凍試塊在按設計要求的循環次數進行凍融后,其抗壓極限強度同檢驗用的相當齡期的試塊抗壓極限強度相比較,其降低值不得超過25%;其重量損失不得超過5%。

6.2.9 混凝土的澆筑必須在模板和支架檢驗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進行;入模時應防止離析,連續澆筑時每層澆筑高度應滿足振搗密實的要求。

6.2.10 采用振搗器搗實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1 振搗時間,應使混凝土表面呈現浮漿并不再沉落;2 插入式振搗器的移動間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徑的1.5倍;振搗器距離模板不宜大于振搗器作用半徑的1/2;并應盡量避免碰撞鋼筋、模板、止水帶、預埋管(件)等;振搗器宜插入下層混凝土50mm;3 表面振動器的移動間距,應能使振動器的平板覆蓋已振實部分的邊緣;4 澆筑預留孔洞、預埋管、預埋件及止水帶等周邊混凝土時,應輔以人工插搗。

6.2.11 變形縫處止水帶下部以及腋角下部的混凝土澆筑作業,應確保混凝土密實,且止水帶不發生位移。

6.2.12 混凝土運輸、澆筑及間歇時間不應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應連續澆筑,并應在底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將上一層混凝土澆筑完畢。底層混凝土初凝后澆筑上一層混凝土時,應留置施工縫。

6.2.13 混凝土底板和頂板,應連續澆筑不得留置施工縫;設計有變形縫時,應按變形縫分倉澆筑。

6.2.14 構筑物池壁的施工縫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池壁與底部相接處的施工縫,宜留在底板上面不小于200mm處;底板與池壁連接有腋角時,宜留在腋角上面不小于200mm處;2 池壁與頂部相接處的施工縫,宜留在頂板下面不小于200mm處;有腋角時,宜留在腋角下部。3 構筑物處地下水位或設計運行水位高于底板頂面8m時,施工縫處宜設置高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3mm的止水鋼板。

6.2.15 澆筑施工縫處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1 已澆筑混凝土的抗壓強度不應小于2.5MPa;2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澆筑時,應鑿毛和沖洗干凈,并保持濕潤,但不得積水;3 澆筑前,施工縫處應先鋪一層與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的水泥砂漿,其厚度宜為15~30mm;4 混凝土應細致搗實,使新舊混凝土緊密結合。

6.2.16 后澆帶澆筑應在兩側混凝土養護不少于42d以后進行,其混凝土技術指標不得低于其兩側混凝土。

6.2.17 澆筑倒錐殼底板或拱頂混凝土時,應由低向高、分層交圈、連續澆筑。

6.2.18 澆筑池壁混凝土時,應分層交圈、連續澆筑。

6.2.19 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按施工方案及時采取有效的養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在澆筑完成后的12h以內,對混凝土加以覆蓋并保濕養護;2 混凝土澆水養護的時間不得少于14d,保持混凝土處于濕潤狀態;3 用塑料布覆蓋養護時,敞露的混凝土表面應覆蓋嚴密,并應保持塑料布內有凝結水;4 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5 環境最低氣溫不低于-15℃時,可采用蓄熱法養護;對預留孔、洞以及迎風面等容易受凍部位,應加強保溫措施。

6.2.20 蒸汽養護時,應使用低壓飽和蒸汽均勻加熱,最高溫度不宜大于30℃;升溫速度不宜大于10℃/h;降溫速度不宜大于5℃/h。摻加引氣劑的混凝土嚴禁采取蒸汽養護。

6.2.21 池內加熱養護時,池內溫度不得低于5℃,且不宜高于15℃,并應犧水養護,保持濕潤。池壁外側應覆蓋保溫。

6.2.22 水處理構筑物現澆鋼筋混凝土不宜采用電熱養護。

6.2.23 日最高氣溫高于30℃施工時,可選用下列措施:1 骨料經常灑水降溫,或加棚蓋防曬;2 摻入緩凝劑;3 適當增大混凝土的坍落度;4 利用早晚氣溫較低的時間澆筑混凝土;5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及時覆蓋養護,防止暴曬,并應增加澆水次數,保持混凝土表面濕潤。

6.2.24 冬期澆筑的混凝土冷卻前應達到設計要求的臨界強度。在滿足臨界強度情況下,宜降低入模溫度。

6.2.25 澆筑大體積混凝上結構時,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技術措施。

6.3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

6.3.1 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后張法預應力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2 除按本節規定施工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

6.3.2 構件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按構件的安裝部位,配套就近堆放;2 堆放時,應按設計受力條件支墊并保持穩定;曲梁應采用三點支承;3 堆放構件的場地,應平整夯實,并有排水措施;4 構件的標識應朝向外側。

6.3.3 構件運輸及吊裝時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

6.3.4 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之間、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6.3.5 現澆混凝土底板的杯槽、杯口安裝模板前,應復測杯槽、杯口中心線位置;杯槽、杯口模板必須安裝牢固。

6.3.6 杯槽內壁與底板的混凝土應同時澆筑,不應留置施工縫;宜后澆筑杯槽外壁混凝土。

6.3.7 預制構件安裝前,應復驗合格;有裂縫的構件應進行鑒定。

6.3.8 預制柱、梁及壁板等在安裝前應標注中心線,并在杯槽、杯口上標出中心線。

6.3.9 預制構件安裝前應將不同類別的構件按預定位置順序編號,并將與混凝土連接的部位進行鑿毛,清除浮渣、松動的混凝土。

6.3.10 構什應按設計位置起吊,曲梁宜采用三點吊裝。吊繩與構件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45°;小于45°時,應進行強度驗算。

6.3.11 構件安裝就位后,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曲梁應在梁的跨中設臨時支撐,待二次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75%及以上時,方可拆除支撐。

6.3.12 安裝的構件,必須在軸線位置及高程進行校正后焊接或澆筑接頭混凝土。

6.3.13 構筑物壁板的接縫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壁板接縫的內模在保證混凝土不離析的條件下,宜一次安裝到頂;分段澆筑時,外模應隨澆、隨支,分段支模高度不宜超過1.5m;2 澆筑前,接縫的壁板表面應灑水保持濕潤,模內應潔凈;3 壁板間的接縫寬度,不宜超過板寬的1/10;縫內澆筑細石混凝土或膨脹性混凝土,其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比壁板混凝土強度等級提高一級;4 應根據氣溫和混凝土溫度,選擇壁板縫寬較大時進行澆筑;5 混凝土如有離析現象,應進行二次拌合;6 混凝土分層澆筑厚度不宜超過250mm,并應采用機械振搗,配合人工搗固。

6.4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6.4.1 本節適用于下列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施工:1 裝配式或現澆預應力混凝土圓形水處理構筑物;2 不設變形縫、設計附加預應力的現澆混凝土矩形水處理構筑物。

6.4.2 預應力筋、錨具、夾具和連接器的進場檢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按設計要求選用預應力筋、錨具、夾具和連接器;2 無粘結預應力筋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應力筋外包層材料,應采用聚乙烯或聚丙烯,嚴禁使用聚氯乙烯;外包層材料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2的要求;2)預應力筋涂料層應采用專用防腐油脂,其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2的要求;3)必須采用Ⅰ類錨具,錨具規格應根據無粘結預應力筋的品種、張拉噸位以及工程使用情況選用;3 測定鋼絲、鋼筋預應力值的儀器和張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校驗、標定;張拉設備的校驗期限,不應超過半年;張拉設備出現反常現象或在千斤頂檢修后,應重新校檢;4 預應力筋下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砂輪鋸和切斷機切斷,不得采用電弧切斷;2)鋼絲束兩端采用鐓頭錨具時,同一束中各根鋼絲長度差異不應大于鋼絲長度的1/5000,且不應大于5mm;成組張拉長度不大于10m的鋼絲時,同組鋼絲長度差異不得大于2mm。

6.4.3 施工過程中應避免電火花損傷預應力筋,受損傷的預應力筋應予以更換;無粘結預應力筋外包層不應破損。

6.4.4 圓形構筑物的環向預應力鋼筋的布置和錨固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采用纏絲張拉時,錨具槽應沿構筑物的周長均勻布置,其數量應不少于下列規定:1 直徑小于或等于25m時,可采用4條;2 直徑大于25m、小于或等于50m時,可采用6條;3 直徑大于50m可采用8條;4 構筑物底端不能纏絲的部位,應在附近局部加密環向預應力筋。

6.4.5 后張法有粘結預應力筋預留孔道安裝和無粘結預應力筋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2 有粘結預應力筋的預留孔道,其產品尺寸和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波紋管孔道,安裝前其表面應清潔、無銹蝕和油污,安裝應穩固;安裝后無孔洞、裂縫、變形,接口不應升裂或脫口;3 無粘結預應力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錨固肋數量和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保證張拉段無粘結預應力筋長不超過50m,且錨固肋數量為雙數;2)安裝時,上下相鄰兩環無粘結預應力筋錨固位置應錯開一個錨固肋;以錨固肋數量的一半為無粘結預應力筋分段(張拉段)數量;每段無粘結預應力筋的計算長度應考慮加入一個錨固肋寬度及兩端張拉工作長度和錨具長度;3)應在澆筑混凝土前安裝、放置;澆筑混凝土時,嚴禁踏壓撞碰無粘結預應力筋、支撐架以及端部預埋件;4)無粘結預應力筋不應有死彎,有死彎時必須切斷;5)無粘結頂應力筋中嚴禁有接頭;4 在預留孔洞套管位置的預應力筋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6.4.6 預應力筋安裝完畢,應進行預應力筋隱蔽工程驗收,其內容包括:1 預應力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等;2 錨具、連接器的品種、規格、位置、數量等;3 錨墊板、錨固槽的位置、數量等;4 預留孔道的規格、數量、位置、形狀及灌漿孔、排氣兼泌水管設置等;5 錨固區局部加強構造等。

6.4.7 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明確施工組織,確定施工方法、施工順序、控制應力、安全措施等。

6.4.8 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具體要求時,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75%。

6.4.9 圓形構筑物纏絲張拉應符合下列規定:1 纏絲施加預應力前,應先清除池壁外表面的混凝土浮粒、污物,壁板外側接縫處宜采用水泥砂漿抹平壓光,灑水養護;2 施加預應力前,應在池壁上標記預應力鋼絲、鋼筋的位置和次序號;3 纏繞環向預應力鋼絲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應力鋼絲接頭應密排綁扎牢固,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250mm;2)纏繞預應力鋼絲,應由池壁頂向下進行,第一圈距池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或按纏絲機性能確定,并不宜大于500mm;3)池壁兩端不能用繞絲機纏繞的部位,應在頂端和底端附近局部加密或改用電熱張拉;4)池壁纏絲前,在池壁周圍,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已纏繞的鋼絲,不得用尖硬或重物撞擊;4 施加預應力時,每纏一盤鋼絲應測定一次鋼絲應力,并應按本規范附錄表C.0.2的規定做記錄。

6.4.10 圓形構筑物電熱張拉鋼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張拉前,應根據電工、熱工等參數計算伸長值,并應取一環作試張拉,進行驗證;2 預應力筋的彈性模量應由試驗確定;3 張拉可采用螺絲端桿,墩粗頭插U形墊板,幫條錨具U形墊板或其他錨具;4 張拉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張拉順序,設計無要求時,可由池壁頂端開始,逐環向下;2)與錨固肋相交處的鋼筋應有良好的絕緣處理;3)端桿螺栓接電源處應除銹,并保持接觸緊密;4)通電前,鋼筋應測定初應力,張拉端應刻畫伸長標記;5)通電后,應進行機具、設備、線路絕緣檢查,測定電流、電壓及通電時間;6)電熱溫度不應超過350℃;7)張拉過程中應采用木錘連續敲打各段鋼筋;8)伸長值控制允許偏差為±6%;經電熱達到規定的伸長值后,應立即進行錨固,錨固必須牢固可靠;9)每一環預應力筋應對稱張拉,并不得間斷;10)張拉應一次完成;必須重復張拉時,同一根鋼筋的重復次數不得超過3次,當發生裂紋時,應更換預應力筋;11)張拉過程中,發現鋼筋伸長時間超過預計時間過多時,應立即停電檢查;5 應在每環鋼筋中選一根鋼筋,在其兩端和中間附近各設一處測點進行應力值測定;初讀數應在鋼筋初應力建立后通電前測量,末讀數應在斷電并冷卻后測量;6 電熱張拉應按本規范附錄表C.0.3和表C.0.4的規定做記錄。

6.4.11 預應力筋保護層的施工應在滿水試驗合格后、池內滿水條件下進行噴漿。噴漿層的厚度,應滿足預應力鋼筋的凈保護層厚度且不應小于20mm。

6.4.12 噴射水泥砂漿預應力筋保護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泥砂漿的配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砂子粒徑不得大于5mm;細度模數應為2.3~3.7,最優含水率應經試驗確定;2)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經試驗確定;五條件試驗時,其灰砂比宜為1:2~1:3;水灰比宜為0.25~0.35;3)水泥砂漿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M30;4)砂漿應拌合均勻。隨拌隨噴;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h;2 噴漿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噴漿前,必須對工作畫進行除污、去油、清洗等處理;2)噴漿機罐內壓力宜為0.5MPa,供水壓力應相適應;輸料管長不宜小于10m;管徑不宜小于25mm;3)應沿池壁的圓周方向自下向上噴漿;噴口至工作面的距離應視回彈及噴層密實情況確定;4)噴槍應與噴射面保持垂直,受障礙物影響時,噴槍與噴射面夾角不應大于15°;5)噴漿時應連續,層厚均勻密實;6)噴漿宜在氣溫高于15℃時進行,大風、冰凍、降雨或當日氣溫低于0℃時,不得進行噴漿作業;3 水泥砂漿保護層凝結后應加遮蓋,保持濕潤并不應少于14d;4 在進行下一道分項工程前,應對水泥砂漿保護層進行外觀和粘結情況的檢查,有空鼓、開裂等缺陷現象時,應鑿開檢查并修補密實;5 水泥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試塊留置:噴射作業開始、中間、結束時各留置一組試塊,共三組,每組六塊;每構筑物、每工作班為一個驗收批。

6.4.13 有粘結、無粘結預應力筋的后張法張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張拉前,應清理承壓板面,檢查承壓板后面的混凝土質量;2 張拉順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可分批、分階段對稱張拉或依次張拉;3 張拉程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宜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具有自錨性能的錨具、普通松弛力筋時,張拉程序為0→初應力→1.03σcon(錨固);2)采用具有自錨性能的錨具、低松弛力筋時,張拉程序為0→初應力→σcon(持荷2min錨固);3)采用其他錨具時,張拉程序為0→初應力→1.05σcon(持荷2min)→σcon(錨固);4 預應力筋張拉時,應采用張拉應力和伸長值雙控法,其預應力筋實際伸長值與計算伸長值的允許偏差為±6%,張拉錨固后預應力值與規定的檢驗值的允許偏差為±5%;5 張拉過程中應避免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斷裂或滑脫的數量嚴禁超過同一截面預應力筋總根數的3%,且每束鋼絲不得超過一根;6 張拉端預應力筋的內縮量限值應符合表6.4.13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7 張拉過程應按本規范附錄表C. 0.1的規定填寫張拉記錄;8 預應力筋張拉完畢,宜采用砂輪鋸或其他機械方法切斷超長部分,嚴禁采用電弧切斷;9 無粘結預應力張拉應符合下列規定:1)張拉段無粘結頂應力筋長度小于25m時,宜采用一端張拉;張拉段無粘結預應力筋長度大于25m而小于50m時,宜采用兩端張拉;張拉段無粘結預應力筋長度大于50m時,宜采用分段張拉和錨固;2)安裝張拉設備時,直線的無粘結預應力筋,應使張拉力的作用線與預應力筋中心重合;曲線的無粘結預應力筋,應使張拉力的作用線與預應力筋中心線末端重合;10 封錨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凸出式錨固端錨具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2)外露預應力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3)封錨混凝土強度不得低于相應結構混凝土強度,且不得低于C40。

6.4.14 有粘結預應力筋張拉后應盡早進行孔道灌漿;孔道水泥漿灌漿應符合下列規定:1 孔道內水泥漿應飽滿、密實,宜采用真空灌漿法;2 水灰比宜為0.4~0.45,宜摻入0.01%水泥用量的鋁粉;攪拌后3h泌水率不宜大于2%,泌水應能在24h內全部重新被水泥漿吸收;3 水泥漿的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應小于30MPa;4 水泥漿抗壓強度的試塊留置:每工作班為一個驗收批,至少留置一組,每組六塊;試塊強度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

6.4.15 預應力筋保護層、孔道灌漿和封錨等所用的水泥砂漿、水泥漿、混凝土,均不得含有氯化物。

6.5 砌體結構

6.5.1 砌體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機制燒結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其外觀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GB/T 5101一等品的要求;2 石材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30,且質地堅實,無風化剝層和裂紋;3 砌塊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4 進入現場磚、石等砌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的相關規定。水泥、砂應符合本規范第6.2.6條的相關規定:5 砌筑砂漿應采用水泥砂漿,其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低于M10;6 應采用機械攪拌砂漿,攪拌時間不得少于2min,并應在初凝前使用;出現泌水時應拌合均勻后再用。

6.5.2 砌筑砂漿試塊留置及驗收批:每座砌體水處理構筑物的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砂漿,每砌筑100m3砌體的砂漿作為一個驗收批,強度值應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應留置試塊一組;砂漿組成材料有變化時,應增加試塊留置數量。

6.5.3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 每個構筑物各組試塊的抗壓強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2 各組試塊中的任意一組的強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75%。

6.5.4 砌體結構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節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

6.5.5 砌筑前應將磚石、砌塊表面上的污物和水銹清除。砌石(塊)應澆水濕潤,磚應用水浸透。

6.5.6 砌體中的預埋管洞口結構應加強,并有防滲措施;設計無要求時,可采用管外包封混凝土法(對于金屬管還應加焊止水環后包封);包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等級不小于C25,管外澆筑厚度不應小于150mm。

6.5.7 砌筑池壁不得用于腳手架支搭。

6.5.8 砌體砌筑完畢,應即進行養護,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d。

6.5.9 砌體水處理構筑物冬期不宜施工。

6.5.10 磚砌池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各磚層間應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灰縫均勻一致;2 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宜為10mm,且不小于8mm、不大于12mm;圓形池壁,里口灰縫寬度不應小于5mm;3 轉角或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對不能同時砌筑而需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得小于高度的2/3。

6.5.11 砌磚時砂漿應滿鋪滿擠,擠出的砂漿應隨時刮平,嚴禁用水沖漿灌縫,嚴禁用敲擊砌體的方法糾正偏差。

6.5.12 石砌池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分皮砌筑,上下錯縫,丁、順搭砌,分層找齊;2 灰縫厚度:細料石砌體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砌體不宜大于20mm;3 水平縫,宜采用坐漿法;豎向縫,宜采用灌漿法。

6.5.13 砌石位置偏移時,應將料石提起,刮除灰漿后再砌;并應防止碰動鄰近料石,不得撬動或敲擊。

6.5.14 石砌體的勾縫應符合下列規定:1 勾縫前,應清掃干凈砌體表面上粘結的灰漿、泥污等,并灑水濕潤;2 勾縫灰漿宜采用細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漿;砂漿嵌入深度不應小于20mm;3 勾縫寬窄均勻、深淺一致,不得有假縫、通縫、丟縫、斷裂和粘結不牢等現象;4 勾縫完畢應清掃砌體表面粘附的灰漿;5 勾縫砂漿凝結后,應及時養護。

6.6 塘體結構

6.6.1 塘體基槽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開挖時,應嚴格控制基底高程和邊坡坡度;采用機械開挖時,基底和邊坡應至少留出150mm,由人工挖至設計標高和邊坡坡度;如局部出現超挖,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2 基底和邊坡不得有樹根、石塊、草皮等雜物,避免受水浸泡和受凍;發現有與勘察報告不符合的土質時,應進行清除,按設計要求處理;3 基底坡腳線和邊坡上口線應修邊整齊、順直;基底應平整,不得有反坡;邊坡頂面不得隨意堆土。

6.6.2 塘體的襯里、護坡結構施工前,應將施工影響范圍的基底面、坡面、坡頂面清理干凈,并整平;基底和邊坡的土體應密實,其密實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坡腳結構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穩定牢固。

6.6.3 塘體護坡、護坦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護坡類型、結構形式等應按設計要求確定;2 應由坡底向坡頂依次進行施工;3 施工應按本規范第5.5.4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6.6.4 塘體襯里的類型、結構層應按設計 要求進行施工;襯里應完整、平順、穩定;襯里的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規范規定。

6.6.5 塘體防滲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滲材料性能、規格、質量應按設計要求嚴格控制;2 防滲材料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驗;3 防滲部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4 預埋管的防滲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6.6.6 塘體混凝土、砌體結構工程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2~6.5節和6.7節的相關規定。

6.6.7 與塘體連接的預制管道鋪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

6.7 附屬構筑物

6.7.1 主體構筑物的走道平臺、梯道、設備基礎、導流墻(槽)、支架、蓋板、欄桿等的細部結構工程,各類工藝井(如吸水井、泄空井、浮渣井)、管廊橋架、閘槽、水槽(廊)、堰口、穿孔、孔口等的工藝輔助構筑物工程,以及連接管道、管渠工程等的施工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6.7.2 附屬構筑物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合理安排與其相關的構筑物施工順序,確保結構和施工安全;2 地基基礎受到已建構筑物的施工影響或處于已建構筑物的基坑范圍內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3 施工前,應對與其相關的已建構筑物進行測量復核;4 有關土石方、地基基礎、結構等工程施工應按本規范第4、6章等的規定進行;5 應做好相鄰構筑物的沉降觀測工作。

6.7.3 細部結構、工藝輔助構筑物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構筑物水平位置、高程、結構尺寸、工藝尺寸等應符合設計要求;2 對薄壁混凝土結構或外形復雜的構筑物,采取相應的施工技術措施,確保模板及支架穩固、拼接嚴密,防止鋼筋變形、走動,避免混凝土缺陷的出現;3 施工中應嚴格控制過水的堰、口、孔、槽等高程和線形;4 細部結構與主體結構剛性連接,其變形縫設置應一致、貫通;5 與已澆筑結構銜接施工時,應調正預留鋼筋、插筋,鋼筋接頭應符合本規范第6.2.4條的相關規定;混凝土結合面應按施工縫要求處置;6 設備基礎、穿墻管道、閘槽等采用二次混凝土或灌漿施工的應密實不滲,宜選擇具有流動性好、早強快凝的微膨脹混凝土或灌漿材料;7 穿墻部位施工,其接縫填料、止水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6.7.4 混凝土試塊的留置及混凝土試塊驗收合格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規定,其驗收批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相繼連續澆筑,同一混凝土配比、且均一次澆筑成型的若干個附屬構筑物,抗壓試塊每次累計澆筑100m3作為一個驗收批留置。無需區分構筑物;抗滲試塊亦按每次累計澆筑500m3作為一個驗收批留置,無需區分底板、側墻和頂板;2 同一混凝土配比的主體和附屬構筑物同時澆筑時,應以主體結構為主設驗收批,該附屬構筑物無需再單獨留置試塊;3 設置施工縫、分次澆筑的較大型混凝土附屬構筑物,驗收批仍應按本規范第6.2.8條的規定執行;4 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應按本規范第6.2.8條的規定執行;連續澆筑若干節管渠,可按不超過4節或100m的施工段作為一個驗收批留置。

6.7.5 砌筑砂漿試塊留置及砂漿試塊驗收合格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6.5.2、6.5.3條的規定,其驗收批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構筑物類型相同且單個砌體不足30m3時,該類型構筑物每次累計砌筑100m3作為一個驗收批;2 砌體結構管渠可按兩道變形縫之間的施工段作為一個驗收批。

6.7.6 砌體結構管渠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5節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管渠變形縫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變形縫內應清除干凈,兩側應涂刷冷底子油一道;2)縫內填料應填塞密實;3)灌注瀝青等填料應待灌注底板縫的瀝青冷卻后,再灌注墻縫,并應連續灌滿灌實;4)縫外墻面鋪貼瀝青卷材時,應將底層抹平,鋪貼平整,不得有擁包現象;2 砌筑拱圈應符合下列規定:1)拱胎的模板尺寸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留出模板伸脹縫,板縫應嚴實平整;2)拱胎的安裝應穩固,高程準確,拆裝簡易;3)砌筑前,拱胎應充分濕潤,沖洗干凈,并均勻涂刷隔離劑;4)砌筑應自兩側向拱中心對稱進行,灰縫勻稱,拱中心位置正確,灰縫砂漿飽滿嚴密;5)應采用退茬法砌筑,每塊砌塊退半塊留茬,拱圈應在24h內封頂,兩側拱圈之間應滿鋪砂漿,拱頂上不得堆置器材;3 采用混凝土砌塊砌筑拱形管渠或管渠的彎道時,宜采用楔形或扇形砌塊;砌體垂直灰縫寬度大于30mm時,應采用細石混凝土灌實,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于C20;4 反拱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砌筑前,應按設計要求的弧度制作反拱的樣板,沿設計軸線每隔10m設一塊;2)根據樣板掛線,先砌中心的一列磚、石,并找準高程后接砌兩側,灰縫不得凸出磚面,反拱砌筑完成后。應待砂漿強度達到設計抗壓強度的75%時,方可踩壓;3)反拱表面應光滑平順,高程允許偏差應為±10mm;5 拱形管渠側墻砌筑養護完畢安裝拱胎前,兩側墻外回填土時,墻內應采取措施,保持墻體穩定;6 砌筑后的砌體應及時進行養護,并不得遭受沖刷、振動或撞擊;砂漿強度達到設計抗壓強度的75%時,方可在無振動條件下拆除拱胎;7 砌筑結構管渠抹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渠體表面粘接的雜物應清理于凈,并灑水濕潤;2)水泥砂漿抹面宜分兩道,第一道抹面應刮平使表面造成粗糙紋,第二道抹平后,應分兩次壓實抹光;3)抹面應壓實抹平,施工縫留成階梯形;接茬時,應先將留茬均勻涂刷水泥漿一道,并依次抹壓,使接茬嚴密;陰陽角應抹成圓角;4)抹面砂漿終凝后,應及時保持濕潤養護,養護時間不宜少于14d;8 安裝矩形管渠鋼筋混凝土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前,墻頂應清掃干凈,灑水濕潤,而后鋪漿安裝;2)安裝的板縫寬度應均勻一致,吊裝時應輕放,不得碰撞;3)蓋板就位后,相鄰板底錯臺不應大于10mm,板端壓墻長度,允許偏差為±10mm;板縫及板端的三角灰,采用水泥砂漿填實。

6.7.7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現澆拱形管渠模板支設時,拱架結構應簡單、堅固,便于制作與拆裝;倒拱形渠底流水面部分,應使內模略低于設計高程,且拱面模板應圓整光滑;采用木模時,拱面中心宜設八字縫板一塊;2 現澆圓形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模板的支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澆筑混凝土基礎時,應埋設固定鋼筋骨架的架立筋、內模箍筋地錨和外模地錨;2)基礎混凝土抗壓強度達到1.2MPa后,應固定鋼筋骨架及管內模;3)管內模尺寸不應小于設計要求,并便于拆裝;采用木模時,應在圓內對稱位置各設八字縫板一塊;澆筑前模板應灑水濕透;4)管外模直面部分和堵頭板應一次支設,直面部分應設八字縫板,弧面部分宜在澆筑過程中支設;外模采用框架固定時,應防止整體結構的縱向扭曲變形;3 管渠變形縫內止水帶的設置位置應準確牢固,與變形縫垂直,與墻體中心對正;架立止水帶的鋼筋應預先制作成型;4 管渠鋼筋骨架的安設與定位,應在基礎混凝土抗壓強度達到規定要求后,將鋼筋骨架放在預埋架立筋的預定位置,使其平直后與架立筋焊牢;鋼筋骨架的段與段之間的縱向鋼筋應相間地焊接與綁扎;5 管渠基礎下的砂墊層鋪平拍實后,混凝土澆筑前不得踩踏;澆筑管渠基礎墊層時,基礎面高程宜低于設計基礎面,其允許偏差應為0~-10mm;6 現澆鋼筋混凝土矩形管渠的施工縫應留在墻底腋角以上不小于200mm處;側墻與頂板宜連續澆筑,澆筑至墻頂時,宜間歇1~1.5h后,再繼續澆筑頂板;7 混凝土澆筑不得發生離析現象,管渠兩側應對稱澆筑,高差不宜大于300mm;8 圓形管渠兩側混凝土的澆筑,澆筑到管徑之半的高度時,宜間歇1~1.5h后再繼續澆筑;9 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除應遵守常規的混凝土澆筑與養護要求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渠頂及拱頂混凝土的坍落度宜降低10~20mm;2)宜選用碎石作混凝土的粗骨料;3)增加二次振搗,頂部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值;4)初凝后抹平壓光;10 澆筑管渠混凝土時,應經常觀察模板、支架、鋼筋骨架預埋件和預留孔洞,有變形或位移時,應立即修整。

6.7.8 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裝配式管渠的基礎與墻體等上部構件采用杯口連接時,杯口宜與基礎一次連續澆筑;采用分期澆筑時,其基礎面應鑿毛并清洗干凈后方可澆筑;2 矩形或拱形構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礎杯口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后,方可進行安裝;2)安裝前應將與構件連接部位鑿毛清洗,杯底應鋪設水泥砂漿;3)安裝時應使構件穩固、接縫間隙符合設計的要求;3 管渠側墻兩板間的豎向接縫應采用設計要求的材料填實;設計無要求時,宜采用細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填實;4 后澆杯口混凝土的澆筑,宜在墻體構件間接縫填筑完畢,杯口鋼筋綁扎后進行;后澆杯口混凝土達到設計抗壓強度的75%以后方可回填土;5 矩形或拱形構件進行裝配施工時,其水平接縫應鋪滿水泥砂漿,使接縫咬合,且安裝后應及時勾抹壓實接縫內外面;6 矩形或拱形構件的填縫或勾縫應先做外縫,后做內縫,并適時灑水養護;內部填縫或勾縫,應在管渠外部回填土后進行;7 管渠頂板的安裝應輕放,不得振裂接縫,并應使頂板縫與墻板縫錯開。

6.7.9 管渠的功能性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壓力管渠水壓試驗時,其允許滲水量應符合式(6.7.9—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無壓管渠閉水試驗時,其允許滲水量應符合式(6.7.9—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式中 Q1——壓力管渠允許滲水量[L/(min·km)];Q2——無壓管渠允許滲水量[m3/(24h·km)]Dj——管道內徑(mm);S——管渠的濕周周長(mm)。

6.8 質量驗收標準

6.8.1 模板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模板及其支架應滿足澆筑混凝土時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要求,且應安裝牢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模板支架設計、驗算。2 各部位的模板安裝位置正確、拼縫緊密不漏漿;對拉螺栓、墊塊等安裝穩固;模板上的預埋件、預留孔洞不得遺漏,且安裝牢固;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模板設計、施工方案。3 模板清潔、脫模劑涂刷均勻,鋼筋和混凝土接茬處無污漬;檢查方法:觀察。一般項目4 澆筑混凝土前,模板內的雜物應清理干凈;鋼模板板面不應有明顯銹漬;檢查方法:觀察。5 對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裝飾混凝工程,應使用能達到設計效果的模板;檢查方法:觀察。6 整體現澆混凝土模板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L為混凝土底板和池體的長、寬或直徑,H為池壁、柱的高度;2 止水帶指設計為防止變形縫滲水或漏水而設置的阻水裝置,不包括施工單位為防止混凝土施工縫漏水而加的止水板;3 倉指構筑物中由變形縫,施工縫分隔而成的一次澆筑成型的結構單元。

6.8.2 鋼筋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進場鋼筋的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和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鋼筋的力學性能檢驗、化學成分檢驗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鋼筋加工時,受力鋼筋的彎鉤和彎折、箍筋的末端彎鉤形式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鋼尺量測。3 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受力鋼筋采用機械連接接頭或焊接接頭時,其接頭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進行力學性能檢驗;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檢查連接材料的產品質量合格證及接頭力學性能檢驗報告。4 同一連接區段內的受力鋼筋,采用機械連接或焊接接頭時,接頭面積百分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采用綁扎接頭時,接頭面積百分率及最小搭接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6.2.4條第3款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鋼尺量測(檢查數量:底板、側墻、頂板以及柱、梁、獨立基礎等部位抽測均不少于20%)。一般項目5 鋼筋應平直、無損傷,表面不得有裂紋、油污、顆粒狀或片狀老銹;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6 成型的網片或骨架應穩定牢固,不得有滑動、折斷、位移、伸出等情況;綁扎接頭應扎緊并向內折;檢查方法:觀察。7 鋼筋安裝就位后應穩固,無變形、走動、松散等現象;保護層符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8 鋼筋加工的形狀、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偏差應符合表6.8.2—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6.8.3 現澆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現澆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細骨料、粗骨料、外加劑等原材料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6.2.6條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施工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檢查試配混凝土的強度、抗滲、抗凍等試驗報告;對于商品混凝土還應檢查出廠質量合格證明等。3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抗滲和抗凍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其試塊的留置及質量評定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相關規定;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檢查混凝土試塊的試驗報告、混凝土質量評定統計報告。4 混凝土結構應外光內實;施工縫后澆帶部位應表面密實,無冷縫、蜂窩、露筋現象,否則應修理補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縫處理方案,檢查技術處理資料。5 拆模時的混凝土結構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6.2.3條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同條件養護下的混凝土強度試塊報告。一般項目6 澆筑現場的混凝土坍落度或維勃稠度符合配合比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坍落度或維勃稠度檢驗記錄,檢查施工配合比;檢查現場攪拌混凝土原材料的稱量記錄。7 模板在澆筑中無變位、變形、漏漿等現象,拆模后無粘模、缺棱掉角及損傷表面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8 施工縫后澆帶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平順,無明顯漏漿、錯臺、色差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9 混凝土表面無明顯收縮裂縫;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記錄。10 對拉螺栓孔的填封應密實、平整,無收縮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填封材料的配合比。

6.8.4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構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裝配式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預制構件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原材料、構件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對于現場制作的混凝土構件應按本規范第6.8.3條的規定執行。2 預制構件上的預埋件、插筋、預留孔洞的規格、位置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3 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質量缺陷,且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用鋼尺量測。4 預制構件與結構之間、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構件安裝應位置準確,垂直、穩固;相鄰構件濕接縫及杯口、杯槽填充部位混凝土應密實,無漏筋、孔洞、夾渣、疏松現象;鋼筋機械或焊接接頭連接可靠;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預留鋼筋機械或焊接接頭連接的力學性能檢驗報告,檢查混凝土強度試塊試驗報告。5 安裝后的構筑物尺寸、表面平整度應滿足設計和設備安裝及運行的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安裝記錄;用鋼尺等量測。一般項目6 預制構件的混凝土表面應平整、潔凈,邊角整齊;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7 構件安裝時,應將杯口、杯槽內及構件連接面的雜物、污物清理干凈,界面處理滿足安裝要求;檢查方法:觀察。8 現澆混凝土杯口、杯槽內表面應平整、密實;預制構件安裝不應出現扭曲、損壞、明顯錯臺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9 預制構件制作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4—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11 預制混凝土構件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4—3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H為壁板及柱的全高。

6.8.5 圓形構筑物纏絲張拉預應力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預應力筋和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以及保護層所用水泥、砂、外加劑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6.4.2條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原材料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預應力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下料、墩頭加工以及環向預應力筋和錨具槽的布置、錨固位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3 纏絲時,構件及拼接處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6.4.8條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強度試塊試驗報告。4 纏絲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纏絲過程中預應力筋應無斷裂,發生斷裂時應將鋼絲接好,并在斷裂位置左右相鄰錨固槽各增加一個錨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張拉記錄、應力測量記錄,技術處理資料。5 保護層砂漿的配合比計量準確,其強度、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與預應力筋(鋼絲)粘結緊密,無漏噴、脫落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水泥砂漿強度試塊試驗報告,檢查噴漿施工記錄。一般項目6 預應力筋展開后應平順,不得有彎折,表面不應有裂紋、刺、機械損傷、氧化鐵皮和油污;檢查方法:觀察。7 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等的表面應無污物、銹蝕、機械損傷和裂紋;檢查方法:觀察。8 纏絲順序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各圈預應力筋纏繞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5mm;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張拉記錄、應力測量記錄;每圈預應力筋的位置用鋼尺量,并不少于1點。9 保護層表面應密實、平整,無空鼓、開裂等缺陷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10 預應力筋保護層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5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6.8.6 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預應力筋和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以及有粘結預應力筋孔道灌漿所用水泥、砂、外加劑、波紋管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6.4.2條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原材料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2 預應力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下料加工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3 張拉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6.4.8條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試塊的試驗報告。4 后張法張拉應力和伸長值,斷裂或滑脫數量、內縮量等應符合本規范6.4.13條第4、5、6款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張拉記錄。5 有粘結預應力筋孔道灌漿應飽滿、密實;灌漿水泥砂漿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水泥砂漿試塊的試驗報告。一般項目6 有粘結預應力筋應平順,不得有彎折,表面不應有裂紋、刺、機械損傷、氧化鐵皮和油污;無粘結預應力筋護套應光滑,無裂縫和明顯褶皺;檢查方法:觀察。7 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等的表面應無污物、銹蝕、機械損傷和裂紋;波紋管外觀應符合本規范第6.4.5條第2款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8 后張法有粘結預應力筋預留孔道的規格、數量、位置和形狀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留孔道的位置應牢固,澆筑混凝土時不應出現位移和變形;2)孔道應平順,端部的預埋錨墊板應垂直于孔道中心線;3)成孔用管道應封閉良好,接頭應嚴密且不得漏漿;4)灌漿孔的間距:預埋波紋管不宜大于30m;抽芯成型孔道不宜大于12m:5)曲線孔道的曲線波峰部位應設排氣(泌水)管,必要時可在最低點設置排水孔;6)灌漿孔及泌水管的孔徑應能保證漿液暢通;檢查方法:觀察;用鋼尺量。9 無粘結預應力筋的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無粘結預應力筋的定位牢固,澆筑混凝土時不應出現移位和變形;2)端部的預埋錨墊板應垂直于預應力筋;3)內埋式固定端墊板不應重疊,錨具與墊板應貼緊;4)無粘結預應力筋成束布置時應能保證混凝土密實并能裹住預應力筋;5)無粘結預應力筋的護套應完整,局部破損處應采用防水膠帶纏繞緊密;檢查方法:觀察。10 預應力筋張拉后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池壁截面短邊邊長的4%;檢查方法:每工作班檢查3%、且不少于3束預應力筋,用鋼尺量。11 封錨的保護層厚度、外露預應力筋的保護層厚度、封錨混凝土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第10款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封錨混凝土試塊的試驗報告,檢查5%、且不少于5處;預應力筋保護層厚度,用鋼尺量。

6.8.7 混凝土結構水處理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水處理構筑物結構類型、結構尺寸以及預埋件、預留孔洞、止水帶等規格、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隱蔽驗收記錄。2 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抗滲、抗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配合比報告;檢查混凝土抗壓、抗滲、抗凍試塊試驗報告。3 混凝土結構外觀無嚴重質量缺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4 構筑物外壁不得滲水;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5 構筑物各部位以及預埋件、預留孔洞、止水帶等的尺寸、位置、高程、線形等的偏差,不得影響結構性能和水處理工藝平面布置、設備安裝、水力條件;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放樣記錄。一般項目6 混凝土結構外觀不宜有一般質量缺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資料。7 結構無明顯濕漬現象;檢查方法:觀察。8 結構表面應光潔和順、線形流暢;檢查方法:觀察。9 混凝土結構水處理構筑物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7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H為池壁全高,L為池體的長、寬或直徑;2 檢查軸線、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測量,并取其中的較大值;3 水處理構筑物所安裝的設備有嚴于本條規定的特殊要求時,應按特殊要求執行,但在水處理構筑物施工前,設計單位必須給予明確。

6.8.8 磚石砌體結構水處理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磚、石以及砌筑、抹面用的水泥、砂等材料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6.5.1條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及有關的進場復驗報告。2 砌筑、抹面砂漿配合比應滿足施工和本規范第6.5.1條的相關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砌筑砂漿配合比單及記錄;對于商品砌筑砂漿還應檢查出廠質量合格證明等。3 砌筑、抹面砂漿的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試塊的留置及質量評定應符合本規范第6.5.2、6.5.3條的相關規定;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檢查砌筑砂漿試塊的試驗報告。4 砌體結構各部位的構造形式以及預埋件、預留孔洞、變形縫位置、構造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放樣記錄。5 砌筑應垂直穩固、位置正確;灰縫必須飽滿、密實、完整,無透縫、通縫、開裂等現象;磚砌抹面時,砂漿與基層及各層間應粘結緊密牢固,不得有空鼓及裂紋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檢查技術處理資料。一般項目6 砌筑前,磚、石表面應潔凈,并充分濕潤;檢查方法:觀察。7 砌筑砂漿應灰縫均勻一致、橫平豎直,灰縫寬度的允許偏差為±2mm;檢查方法:觀察;每20m用鋼尺量10皮磚、石砌體進行折算。8 抹面時,抹面接茬應平整,陰陽角清晰順直;檢查方法:觀察。9 勾縫應密實,線形平整、深度一致;檢查方法:觀察。10 磚砌體水處理構筑物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8—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L為池體長、寬或直徑;2 H為池壁、隔墻或柱的高度。

11 石砌體水處理構筑物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8—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L為池體長、寬或直徑;2 H為池壁高度。

6.8.9 構筑物變形縫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構筑物變形縫的止水帶、柔性密封材料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6.1.10條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及有關的進場復驗報告。2 止水帶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固定穩固,無孔洞、撕裂、扭曲、褶皺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3 先行施工一側的變形縫結構端面應平整、垂直,混凝土或砌筑砂漿應密實,止水帶與結構咬合緊密;端面混凝土外觀嚴禁出現嚴重質量缺陷,且無明顯一般質量缺陷;檢查方法:觀察。4 變形縫應貫通,縫寬均勻一致;柔性密封材料嵌填應完整、飽滿、密實;檢查方法:觀察。一般項目5 變形縫結構端面部位施工完成后,止水帶應完整,線形直順,無損壞、走動、褶皺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6 變形縫內的填縫板應完整,無脫落、缺損現象;檢查方法:觀察。7 柔性密封材料嵌填前縫內應清潔雜物、污物;嵌填應表面子整,其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與兩側端面粘結緊密;檢查方法:觀察。8 構筑物變形縫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9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H為結構全高(mm)。

6.8.10 塘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 基槽應符合本規范第4.7.2、4.7.4條等的規定,且基槽開挖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0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2 塘體結構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7.10條等的規定;對于鋼筋混凝土工程,其模板、鋼筋、混凝土、混凝土結構構筑物還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2、6.8.3和6.8.7條的規定。

6.8.11 現澆鋼筋混凝土、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管渠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模板、鋼筋、混凝土、構件安裝、變形縫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4條和6.8.9條的規定;2 混凝土結構管渠應符合本規范第6.8.7條的規定,且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渠底高程在竣工后的貫通測量允許偏差可按±20mm執行。

6.8.12 磚石砌體管渠工程的變形縫、磚石砌體結構管渠質量驗收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8、6.8.9條的規定,且磚石砌體結構管渠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6.8.13 水處理工藝的輔助構筑物工程中,涉及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模板、鋼筋、混凝土、構件安裝等的質量驗收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4條的規定,涉及磚石砌體結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8.8條的規定。工藝輔助構筑物的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有關工程材料、型材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有關的進場復驗報告。2 位置、高程、結構和工藝線形尺寸、數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滿足運行功能;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放樣記錄。3 混凝土、水泥砂漿抹面等光潔密實、線形和順,無阻水、滯水現象;檢查方法:觀察。4 堰板、槽板、孔板等安裝應平整、牢固,安裝位置及高程應準確,接縫應嚴密;堰頂、穿孔槽、孔眼的底緣在同一水平面上;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安裝記錄;用鋼尺、水準儀等量測檢查。一般項目5 工藝輔助構筑物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3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6.8.14 水處理的細部結構工程中涉及模板、鋼筋、混凝土、構件安裝、砌筑等質量驗收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4條和6.8.8條的規定;混凝土設備基礎、閘槽等的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7.4.3條的規定;梯道、平臺、欄桿、蓋板、走道板、設備行走的鋼軌軌道等細部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1 原材料、成品構件、配件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有關的進場復驗報告。2 位置和高程、線形尺寸、數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穩固可靠;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放樣記錄。3 固定構件與結構預埋件應連接牢固;活動構件安裝平穩可靠、尺寸匹配,無走動、翹動等現象;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無嚴重缺陷;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和有關的檢驗記錄。4 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安全技術方案。一般項目5 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鋼制構件防腐完整,活動走道板無變形、松動等現象;檢查方法:觀察。6 梯道、平臺、欄桿、蓋板(走道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4—1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7 構筑物上行走的清污設備軌道鋪設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8.14—2的規定。

八字管帽批發價格

注:1 軸線位置:對平行兩直線軌道,應為兩平行軌道之間的中線;對圓形軌道,為其圓心位置;2 平行兩直線軌道接頭的位置應錯開。其錯開距離不應等于行走設備前后輪的輪距。

6.8.15 水處理構筑物的水泥砂漿防水層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的相關規定。

6.8.16 水處理構筑物的防腐層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12的相關規定執行。

6.8.17 水處理構筑物的鋼結構工程,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的相關規定執行。

7 泵 房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給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輸送、提升、增壓泵房結構工程施工與驗收。小型泵房可參照執行。

7.1.2 泵房施工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前應對其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各類建(構)筑物、河岸和管線的基礎等情況進行實地詳勘調查,根據安全需要采取相應保護措施;2 復核泵站內泵房以及各單體構筑物的位置坐標、控制點和水準點;泵房及進出水流道、泵房與泵站內進出水構筑物、其他單體構筑物連接的管道或構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3 分建式泵站施工應與泵站內進出水構筑物、其他單體構筑物、連接管道兼顧,合理安排單體構筑物的施工順序;合建式泵站,其泵房施工應包括進出水構筑物等;4 岸邊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應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需度汛時,對已建部分應有防護措施。

7.1.3 泵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土石方與地基基礎工程應按本規范第4章的相關規定執行;2 泵房地下部分的混凝土及砌筑結構工程應按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執行;3 泵房地下部分采用沉井法施工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的規定;水中泵房沉井采用浮運法施工時可按本規范第5.3節的相關規定執行;4 泵房地面建筑部分的結構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及其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5 泵站內與泵房有關的進出水構筑物、其他單體構筑物以及管渠等工程的施工,應按本規范的相關章節規定執行;6 預制成品管鋪設的管道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相關規定。

7.1.4 應采取措施控制泵房與進、出水構筑物和管道之間的不均勻沉降,滿足設計要求。

7.1.5 泵房的主體結構、內部裝飾工程施工完畢,現場清理干凈,且經檢驗滿足設備安裝要求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7.1.6 泵房施工應制定高空、起重作業及基坑、模板工程等安全技術措施。

7.2 泵房結構

7.2.1 結構施工前應會同設備安裝單位,對相關的設備錨栓或錨板的預埋位置、預留孔洞、預埋件等進行檢查核對。

7.2.2 底板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前,地基基礎驗收合格;2 設計無要求時,墊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平面尺寸宜大于底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0;3 混凝土應連續澆筑,不宜分層澆筑或澆筑面較大時,可采用多層階梯推進法澆筑,其上下兩層前后距離不宜小于1.5m,同層的接頭部位應充分振搗,不得漏振;4 在斜面基底上澆筑混凝土時,應從低處開始,逐層升高,并采取措施保持水平分層,防止混凝土向低處流動;5 混凝土表面應抹平、壓實,防止出現浮層和干縮裂縫。

7.2.3 混凝土結構的高、大模板以及流道、漸變段等外形復雜的模板架設與支撐、腳手架搭設、拆除等,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符合設計要求。模板安裝中不得遺漏相關的預埋件和預留孔洞,且應安裝牢固、位置準確。

7.2.4 與水接觸的混凝土結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采取技術措施,提高混凝土質量,避免混凝土缺陷的產生;2 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澆筑及養護等應符合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3 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施工縫,并宜少設施工縫;4 混凝土澆筑應從低處開始,按順序逐層進行,入模混凝土上升高度應一致平衡;5 混凝土澆筑完畢應及時養護。

7.2.5 鋼筋混凝土進、出水流道施工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流道模板安裝前宜進行預拼裝檢驗;流道的模板、鋼筋安裝與綁扎應作統一安排,互相協調;2 曲面、傾斜面層模板底部混凝土應振搗充分,模板面積較大時,應在適當位置開設便于進料和振搗的窗口;3 變徑流道的線形、斷面尺寸應按設計要求施工。

7.2.6 平臺、樓層、梁、柱、墻等混凝土結構施工縫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墻、柱底端的施工縫宜設在底板或基礎已有混凝土頂而,其上端施工縫宜設在樓板或大梁的下面;與其嵌固連接的樓層板、梁或附墻樓梯等需要分期澆筑時,其施工縫的位置及插筋、嵌槽應會同設計單位商定;2 與板連成整體的大斷面梁,宜整體澆筑;如需分期澆筑,其施工縫宜設在板底面以下20~30mm處,板下有梁托時,應設在梁托下面;3 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設在次梁跨中1/3范圍內;4 結構復雜的施工縫位置,應按設計要求留置。

7.2.7 水泵與電機等設備基礎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筋混凝土基礎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相關規定和設計要求;2 水泵和電動機的基礎與底板混凝土不同時澆筑時,其接觸面除應按施工縫處理外,底板應按設計要求預埋鋼筋。

7.2.8 水泵與電機安裝進行基座二次混凝土及地腳螺栓預留孔灌漿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 澆筑二次混凝土前,應對一次混凝土表面鑿毛清理,刷洗干凈;2 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的油污應清除干凈;灌漿前應清除灌漿部位全部雜物;3 地腳螺栓的彎鉤底端不應接觸孔底,外緣距離孔壁不應小于15mm;振搗密實,不得撞擊地腳螺栓;4 混凝土或砂漿配比應通過試驗確定;澆筑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時,宜采用細石混凝土灌注;小于40mm時,宜采用水泥砂漿灌注;其強度等級均應比基座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提高一級;5 混凝土或砂漿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后,方可將螺栓對稱擰緊;6 地腳螺栓預埋采用植筋時,應通過試驗確定。

7.2.9 平板閘的閘槽安裝位置應準確。閘槽定位及埋件固定檢查合格后,應及時澆筑混凝土。

7.2.10 采用轉動螺旋泵成型螺旋泵槽時,應將槽面壓實抹光。槽面與螺旋葉片外緣間的空隙應均勻一致,并不得小于5mm。

7.2.11 泵房進、出水管道穿過墻體時,穿墻管部位應設置防水套管。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待泵房沉降穩定后再按設計要求進行填封。

7.2.12 在施工的不同階段,應經常對泵房以及泵站內其他各單體構筑物進行沉降、位移監測。

7.3 沉 井

7.3.1 泵房沉井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施工平面布置圖及剖面(包括地質剖面)圖;2 采用分節制作或一次制作,分節下沉或一次下沉的措施;3 沉井制作的地基處理要求及施工方法;4 刃腳的承墊及抽除的方案設計;5 沉井制作的模板設計;6 沉井制作的混凝土施工方案;7 分階段計算下沉系數,制定減阻、加荷、防止突沉和超沉措施;8 排水下沉或不排水下沉的措施;9 沉井下沉遇到障礙物的處理措施;10 沉井下沉中的糾偏、控制措施;11 挖土、出土、運輸、堆土或泥漿處理的方法及其設備的選用;12 封底方法及質量控制的措施;13 施工安全措施。

7.3.2 沉井施工應有詳細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和剖面圖,并查勘沉井周圍有無地下障礙物或其他建(構)筑物、管線等情況;地質勘探鉆孔深度應根據施工需要確定,但不得小于沉井刃腳設計高程以下5m。

7.3.3 沉井制作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1 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施工平面布置,設定沉井中心樁,軸線控制樁,基坑開挖深度及邊坡;2 沉井施工影響附近建(構)筑物、管線或河岸設施時,應采取控制措施,并應進行沉降和位移監測,測點應設在不受施工干擾和方便測量地方;3 地下水位應控制在沉井基坑以下0.5m,基坑內的水應及時排除;采用沉井筑島法制作時,島面標高應比施工期最高水位高出0.5m以上;4 基坑開挖應分層有序進行,保持平整和疏干狀態。

7.3.4 制作沉井的地基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地基承載力不能滿足沉井制作階段的荷載時。除對地基進行加固等措施外,刃腳的墊層可采用砂墊層上鋪墊木或素混凝土,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墊層的結構厚度和寬度應根據土體地基承載力、沉井下沉結構高度和結構形式,經計算確定;素混凝土墊層的厚度還應便于沉井下沉前鑿除;2 砂墊層分布在刃腳中心線的兩側范圍,應考慮方便抽除墊木;砂墊層宜采用中粗砂,并應分層鋪設、分層夯實;3 墊木鋪設應使刃腳底面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符合設計起沉標高的要求;平面布置要均勻對稱,每根墊木的長度中心應與刃腳底面中心線重合,定位墊木的布置應使沉井有對稱的著力點;4 采用素混凝土墊層時,其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平整。

7.3.5 沉井刃腳采用磚模時,其底模和斜面部分可采用砂漿、磚砌筑;每隔適當距離砌成垂直縫。磚模表面可采用水泥砂漿抹面,并應涂一層隔離劑。

7.3.6 沉井結構的鋼筋、模板、混凝土工程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混凝土應對稱、均勻、水平連續分層澆筑,并應防止沉井偏斜。

7.3.7 分節制作沉井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每節制作高度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且第一節制作高度必須高于刃腳部分;井內設有底梁或支撐梁時應與刃腳部分整體澆筑搗實;2 設計無要求時,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的75%后,方可拆除模板或澆筑后節混凝土;3 混凝土施工縫處理應采用凹凸縫或設置鋼板止水帶,施工縫應鑿毛并清理干凈;內外模板采用對拉螺栓固定時,其對拉螺栓的中間應設置防滲止水片;鋼筋密集部位和預留孔底部應輔以人工振搗,保證結構密實;4 沉井每次接高時各部位的軸線位置應一致、重合,及時做好沉降和位移監測;必要時應對刃腳地基承載力進行驗算,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地基及結構的穩定;5 分節制作、分次下沉的沉井,前次下沉后進行后續接高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驗算接高后穩定系數等,并應及時檢查沉井的沉降變化情況,嚴禁在接高施工過程中沉井發生傾斜和突然下沉;2)后續各節的模板不應支撐于地面上,模板底部應距地面不小于1m。

7.3.8 沉井下沉及封底施工必須嚴格控制,實施信息化施工;各階段的下沉系數與穩定系數等應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必要時還應進行涌土和流砂的驗算。

7.3.9 沉井下沉方式應根據沉井下沉穿過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下沉深度、周圍環境等情況進行確定;施工過程中改變下沉方式時,應與設計協商。

7.3.10 沉井下沉前應做下列準備工作:1 將井壁、隔墻、底梁等與封底及底板連接部位鑿毛;2 預留孔、洞和預埋管臨時封堵,防止滲漏水;3 在沉井井壁上設置下沉觀測標尺、中線和垂線;4 采用排水下沉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時,地下水位降水高度應滿足下沉施工要求;5 第一節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其余各節應達到設計強度的70%;對于分節制作分次下沉的沉井,后續下沉、接高部分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的70%。

7.3.11 鑿除混凝土墊層或抽除墊木應符合下列規定:1 鑿除或抽除時,沉井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2 鑿除混凝土墊層應分區域按順序對稱、均勻、同步鑿除;鑿斷線應與刃腳底邊齊平,定位支撐點最后鑿除,不得漏鑿;鑿除的碎塊應及時清除,并及時用砂或砂石回填;3 抽除墊木宜分組、依次、對稱、同步進行,每抽出一組,即用砂填實;定位墊木應最后抽除,不得遺漏;4 第一節沉井設有混凝土底梁或支撐梁時,應先將底梁下的墊層除去。

7.3.12 排水下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采取措施,確保下沉和降低地下水過程中不危及周圍建(構)筑物、道路或地下管線,并保證下沉過程和終沉時的坑底穩定;2 下沉過程中應進行連續排水,保證沉井范圍內地層水疏干;3 挖土應分層、均勻、對稱進行;對于有底梁或支撐梁的沉井,其相鄰格倉高差不宜超過0.5m;開挖順序應根據地質條件、下沉階段、下沉情況綜合確定,不得超挖;4 用抓斗取土時,沉井內嚴禁站人;對于有底梁或支撐梁的沉井,嚴禁人員在底梁下穿越。

7.3.13 不排水下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 沉井內水位應符合施工方案控制水位;下沉有困難時,應根據內外水位、井底開挖幾何形狀、下沉量及速率、地表沉降等監測資料綜合分析調整井內外的水位差;2 機械設備的配備應滿足沉井下沉以及水中開挖、出土等要求,運行正常;廢棄土方、泥漿應專門處置,不得隨意排放;3 水中開挖、出土方式應根據井內水深、周圍環境控制要求等因素選擇。

7.3.14 沉井下沉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下沉應平穩、均衡、緩慢,發生偏斜應通過調整開挖順序和方式“隨挖隨糾、動中糾偏”;2 應按施工方案規定的順序和方式開挖;3 沉井下沉影響范圍內的地面四周不得堆放任何東西,車輛來往要減少振動;4 沉井下沉監控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沉時標高、軸線位移每班至少測量一次,每次下沉穩定后應進行高差和中心位移量的計算;2)終沉時,每小時測一次,嚴格控制超沉,沉井封底前自沉速率應小于10mm/8h;3)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加密量測;4)大型沉井應進行結構變形和裂縫觀測。

7.3.15 沉井采用輔助方法下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沉井外壁采用階梯形以減少下沉摩擦阻力時,在井外壁與土體之間應有專人隨時用黃砂均勻灌入,四周灌入黃砂的高差不應超過500mm;2 采用觸變泥漿套助沉時,應采用自流滲入、管路強制壓注補給等方法;觸變泥漿的性能應滿足施工要求,泥漿補給應及時以保證泥漿液面高度;施工中應采取措施防止泥漿套損壞失效,下沉到位后應進行泥漿置換;3 采用空氣幕助沉時,管路和噴氣孔、壓氣設備及系統裝置的設置應滿足施工要求;開氣應自上而下,停氣應緩慢減壓,壓氣與挖土應交替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7.3.16 沉井采用爆破方法開挖下沉時,應符合國家有關爆破安全的規定。

7.3.17 沉井采用干封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井點降水條件下施工的沉井應繼續降水,井穩定保持地下水

本文來自:解夢佬,原地址:https://www.jiemenglao.com/suanming/462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