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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

解夢佬

取名字自古以來便是要依據個人的生辰八字來取的,因為只有這樣取名,才能取到一個真正適合自己命理的名字,從而才能更好的幫助自己的運勢,所以很多人都希望知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那么在八字命理中,易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文章,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易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

易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是什么

一、生辰八字之喜忌(命理)

在姓名學中,同樣含有陰陽五行相生相克的關系,這種陰陽五行的變化,如能彌補先天八字的不足,能使當事人的命運由壞向好的方面變化;相反,假如后天的姓名,陰陽五行的關系對其先天八字起了助紂為虐的作用,那么,這個人的命運亦將由好而向壞的方向改變,關鍵時候還可能帶來嚴重災禍。正所謂:一命、二運、三風水、四名號、五讀書。

所以,后天取名,在這過程中的作用排到第四位,不可輕視。在實際操作中,取名時應先排出當事人的生辰八字,看其喜、忌,喜用神在取名字時要優先考慮。切不可將忌神排在姓名中,否則,將殺人于無形之中。例如:王姓男,八字中喜火忌水,則可將其五行配置定為:土火土,或土火火,而千萬不可配土金水或土水土。

二、出生年干

一生人出生的年干,就猶如一棵樹的樹根。要使這棵樹成材,枝繁葉茂,首先要堅實的基礎,要有發達而扎根于土的根系,這就叫根深蒂固。只有根深蒂固,才能枝繁葉茂。在取名時,千萬不可傷其根:年干。并在此基礎上,還應多于呵護,多于照料,才能這棵生命之樹經風雨吹打而不折不撓,經陽光雨露而枝繁葉茂。

例如,1984年出生的人,當年為甲子年,甲為陽木,如其不受損并得以照料,該甲木可長成參天大樹而成棟梁之材。在取名時,字型中不可見刀、劍、斧等字型,因為利刀伐木,不利成長。又:甲庚相沖,字型中不可見庚等字型。甲木宜扎根于土,又甲與己合,故字型中宜帶己、已等字型。余類推。

三、五行生克與八字配合

姓名學中的數理五行,是以十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為依據,1、2為木,3、4為火,5、6為土,7、8為金,9、10為水。其中奇數為陽,偶數為陰。這種陰陽的關系在我們人體內的表示為:1、2為肝膽系統,3、4為心血管系統,5、6為脾胃消化系統,7、8為肺等呼吸系統,9、10為腎、泌尿系統。五行相生,則象征凡事通達血氣流暢;五相相克,則象征凡事阻隔,做事不順,身體不佳。

四、姓名卦理

八卦六爻,是人們用以預測的一種常用方法。用這種方法,則可證明所取名字的兇吉,預測何時發生什么事等。其起卦的方法有多種,其中常見的方法有:以人格數作上卦,以地格數作下卦可預測其姓名是吉兇;以總格數上卦,以地格數為下卦,可預測一生中的吉兇。再根據其六爻變化的法則,便能準確預測何年何月何日發生何事。

五、姓名與父母的生肖

根據十二地支相生相克,相刑相合,相沖相害的理論,在小孩取名時,要兼顧其父母的生肖屬相。如假如其父母有一個是肖馬的,則因子午相沖,這小孩的姓名中就不能帶子字,如:孜、字等;不能帶丑字,因為丑午相害;如牧、牡等;不能帶馬、午,因為午午自刑。

易經八字取名的幾大原則揭秘

一.符合生辰八字喜神,避開忌神。

在實際操作中,取名時應先排出當事人的生辰八字,看其喜、忌,喜用神在取名字時 要優先考慮。切不可將忌神排在姓名中,否則,將殺人于無形之中。例如:王姓男,八字中喜火忌水,則可將其五行中配置屬火的字,而千萬不可配置屬水的字。這是取名時要考慮的首要原則。

二.符合生肖屬相所喜,避開所忌

我們祖先則用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戍、亥這十二個字來表述十二屬相。它們都是具有能量的。

在取名時,應根據當事人的屬相,在數理五行字型等基礎上綜合考慮。例如:屬鼠的人。老鼠生性狡猾、奸詐,喜陰暗之地,喜夜間出沒,喜以五谷雜食為食。老鼠怕貓、怕人、怕 狗(也有狗拿耗子之說)、怕蛇。在十二地支中子鼠為水,方位在北方子鼠與午馬相沖,子鼠與未羊相害。鼠與牛六合,與申(猴)辰(龍)三合。所以,屬鼠的人 在取名字時,應首先避開馬、午等字型偏旁,如駿杵,因為子午相沖;應避開 羊、未等字型,因為子未相害。如翔、群、未等。應避開之、幾、弓等字型,因為這些字型有蛇形, 蛇吃鼠。如:達、鄧、強、張、弛等字。應避開苗、犭等字型偏 旁。因為老鼠怕狗、貓。如:犬、豺、苗等字。老鼠宜用的字有米谷象征有吃;宜用宀廣穴象征有家、有洞穴、安全。

三.姓名的數理

自古以來就有數的傳說,所謂定數,七七四十九九九歸一,數有其特定的吉兇。

《易學解難》中提出:易學認為數先于一切事物,數是事物的本源,一切事物都是由數產生的以證象,一切象的陰陽變化都是由數性決定的。數產生萬物是從一開始的,由一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繁衍萬事萬物。萬事萬物中的數,沒有脫離客觀事物而抽象存在,事物即數,一切事物都具有數的屬性,都可以用數去計算,去解釋。易學家董楷也同樣指出:看易者須識理、象、數、辭四者未嘗相離,蓋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數,有理與象數,便不能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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