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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的說有刑是什麼意思

解夢佬

引用自《刑罰的歷史》作者:羅翔

墨刑又稱黥面、黔面,是在人身體上(主要是臉上)刺字,然后涂上墨汁等顏料,待墨汁浸入血肉,皮膚變色,傷口愈合之后所刺之字也就成為永久的恥辱記號,所謂“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1]。最初,墨刑是在人額頭上刺墨,刺在面的上部,所以墨刑又叫天刑,后來才在人的臉面上刺墨,也就是黥,只不過后來人們對墨與黥不再區分,一律統稱為墨刑。古有“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之說,鉆是斷人足臏的刑具,而鑿就是實施墨刑的工具,后世墨刑工具才改為針刺。在人的面部刺字,犯人在受刑時的疼痛可想而知。有時傷口感染,黥面甚至會危及生命。然而在舊五刑中,墨刑仍屬于最輕微的刑罰,但是它毀人容顏,給人留下終生無法抹去的恥辱痕跡,其痛苦當是不言而喻。

墨刑自堯舜時開始興起,到了夏朝時處以墨刑的罪名竟達上千種,所謂“夏墨辟千”[2]。商周時期,墨刑也被廣泛適用,當時所謂微小的犯罪都可以被處以墨刑,因此《尚書·呂刑》說:“墨罰之屬千”。春秋戰國時期,墨刑得到進一步發展,在古籍中有大量留名留姓的受刑之人。如商鞅變法之時,太子觸犯新法,為了維護新法的尊嚴,商鞅將太子的老師公孫賈處以墨刑,讓太子之師臉上帶著記號行走于朝廷,其威懾效果可想而知,史書說一時之間,“秦人皆趨令”。

秦朝時,墨刑又有新的發展,這主要是作為與勞役刑相結合的附加刑。如黥為城旦,黥為隸妾等,這都是在處以勞役刑的同時施加墨刑。其實在西周時期,就有將墨刑犯人充當勞力的先例,當時,奴隸主常把墨刑犯人充作守門人,即“墨者使守門”。因為這些人的臉上有記號,沒法逃跑,而且四肢健全,不影響勞動。到了秦朝時,這種舉措就成為一種固定的懲罰形式。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后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犯人不僅要承擔修護城墻的苦役(城旦),而且還要被刺字羞辱。漢初名將英布就受過這種刑罰,在受黥之后,發配驪山,所以有人譏稱其為“故驪山之徒”。據說英布少年時曾有一相士為其算命,說他“當刑而王”,也就是受了肉刑后就可以成王了。英布成年后,果然犯法被罰,并欣然受黥,后來參加秦末起義,還真被封為淮南王。不過功高震主,英布后為劉邦所殺,成了“反革命頭領”,因此為其作傳的司馬遷和班固都稱其為“黥布”,而舍其大名“英布”不用。

由于墨刑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受刑,終身難以為人,不符合儒家教化為先的原則,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恒下詔廢除肉刑,墨刑首當其沖,黥面之刑被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受刑之人不再刺字,改為男子剔去頭發胡須并以鎖束項,去做為期五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則做五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漢末,墨刑都沒再實行。但其中有個小小的插曲,據《匈奴傳》記載:西漢王烏出使匈奴之時,匈奴曾有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墨黥其面,不得進入單于所居住的穹廬。王烏從大局出發,只能順從匈奴的規矩,“黥面入廬”。單于大喜,并欣然許諾讓太子到漢朝作人質,求與漢和親。當然有人認為,史書的記載并不一定準確,匈奴也許沒有墨刑之俗,王烏最多不過是以墨涂面,象征性黥面,而非真的用刀刻其臉,這和墨刑有本質的區別。[3]

兩晉南北朝時期,一度被廢的墨刑又被恢復,而且有非常細瑣的講究。當時的法律規定,奴婢若逃亡,抓回來之后要用墨和銅青色的顏料在兩眼上方刺字;如果再逃跑,就要在兩頰上刺;第三次逃跑,則黥兩眼下方。每次黥臉,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也下詔恢復墨刑和刖刑,規定對那些犯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依律當斬之人,如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如果說秦漢以前的墨刑或者是作為主刑使用,或者是作為城旦等勞役刑的附加刑,那麼南朝的墨刖之刑顯然是將墨、刖、流三刑并用,其殘忍性大為提升。

隋唐時期,墨刑再次被廢,但到五代十國期間,墨刑又被恢復,當時為了防止士兵逃亡,便于捉捕,許多兵卒臉上都被刺字,被稱為“黥面天子”的后周皇帝郭威在年輕時就曾受過墨刑。

北宋的刺配之法是對墨刑更大范圍的恢復。在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后,流刑逐漸發展為生死之間的中刑,但是其懲罰力度隨著時代的發展已逐漸降低,很難拉開死刑與徒刑之間的距離,實現降死一等的目的,因此北宋統治者在流刑的基礎上附加黥面,從此刺配之刑正式進入新五刑之中,一直延續到清末。[4]刺配法的廣泛適用導致黥面的刑具大有改進,當時的墨刑已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宋代黥刑適用很廣,流、徒、杖刑都可以附加黥刑,特別流刑(加役流)則必須附加黥面,同時還要先行杖決,所以明人邱睿說這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其殘忍性可想而知。

宋朝的黥面非常講究,有刺面、刺額角和刺耳后的區別。刺墨的花紋也不相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其他圖形。對犯一般盜罪的,在耳后刺環形;對強盜罪,在額頭上刺“強盜”二字;對應當受徒、流刑的刺方形,受杖刑者刺圓。刺墨的深度也有區分,一般是根據所發配地區的遠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的刺七分。[5]

到南宋孝宗時,到處充斥被刺配之人,全國各郡監牢達數十萬人。正如“城旦黥”為秦末起義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生力軍,刺配之刑也埋下了大宋王朝覆滅的伏筆,《水滸傳》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萬禁軍教頭豹子頭林沖、及時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豈不都是刺配之人。

受宋法的影響,遼代刑法也有黥刺。起初所黥部位和北宋相似,但后來有人認為這種做法太過嚴厲的,是犯一罪而具三刑,應予廢除。重熙二年(1033)遼興宗耶律真宗大發慈悲,下詔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于是墨刑有所變化,犯人的臉面不再受黥,而改刺頸項和手臂。對判為徒刑之人,改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同時盜竊主人財物,主人也不得黥刺其面,只能刺其頸或臂上。犯盜竊罪的,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犯則要被處死。

元代的墨刑更加普遍,在法律中已不是規定什麼行為處墨刑,而是反過來規定什麼情況可以免刺。由于元代刺刑太多,以至于很多人一刺再刺,還有些人則想方設法要把刺痕抹掉。但是統治者還是有辦法刺上加刺,法律規定,犯罪被刺字之人把所刺之字自行除掉又犯新罪的,補刺;已被刺臂之人把整個胳膊都刺上花紋,以掩蓋原刺的,如果再犯盜竊,于背部刺之;累犯盜竊,左右項、臂部都已刺字而又犯的,于項下空處刺。但是,為了體現對蒙古人的特殊優待,法律規定蒙古人犯罪,不得刺字,另外由于婦女的容貌對其至關重要,因此婦人犯罪也可免刺。

明代的黥刑和宋元基本相似。對于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于白天搶劫的,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要在右小臂上重刺。刺字之人如果擅除原刺的,還要被補刺。所刺之字必須依照律條的規定,官員不得任意刺字。當時有個笑話,說是有個叫陳東的在蘇州做官時,曾命屬下對一名處以充軍發配的犯人進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見后說:“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遠遠重于此犯,‘特’字的使用權在朝廷,我們小小蘇州府使不得吶!”陳東隨即糾正,命屬下改“特刺”為“準條”(即依據律令條文),重新刺刻。后來,有人向朝廷推薦陳東的才干時,朝廷某官問道:“莫非是在人臉上起草稿的那個陳東嗎?”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稱為鞭刺,后對盜竊犯也可適用黥刑,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在面上刺字,后者是刺在臂上。康熙初年曾有過改革,對于逃亡的奴婢不再面部刺字,只和盜竊罪一樣刺小臂。后來又恢復以往的規定,理由是如果逃亡者刺小臂,逃亡者會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到了清末,黥刑終于走到盡頭,被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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