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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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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卜辭“貞”字取象于鼎

作者:朱興國

“貞”字取象于鼎。《周易》術語“貞”,多數情況下意思是“定”,不輕舉妄動。

由于受甲骨學研究成果的影響,《周易》術語“貞”近人多釋為“卜問”。其實,甲骨學研究者對卜辭“貞”字的理解是不對的。詳見筆者2006年發表的舊文:

卜辭“貞” 字及相關問題新論

內容提要:“貞”字在殷墟卜辭中是一句獨立的命辭套語,其意相當于“假爾泰龜有常”。揚雄《太玄·玄數》命筮之辭曰:“假太玄,假太玄,孚貞!”可為佐證。“貞人”說論據不足。“貞”前一字有的指事,有的指人。依據“貞人”對殷墟卜辭所作的分期斷代應該作出重大調整。

關鍵詞:貞 正 假爾泰龜有常 鼎 “貞人”說

一、釋“貞”字

今文貞字確定無疑的原形可在周原卜辭中找到,而周原卜辭貞字與殷墟卜辭貞字之間的聯系一目了然,因此,對于殷墟卜辭貞字的認讀不必產生什麼疑問。

然而,貞字并非只有一義,對于殷墟卜辭貞字字義究竟該如何解釋值得細細推敲。現在看來,對貞字字義的考釋已經成為甲骨學研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由于釋貞為“卜問”,導致了“貞人”說的提出,而“貞人”又被認為是殷墟卜辭分期斷代最為重要的依據。圍繞著貞字的卜問之義我們已構筑起龐大的論說體系,卻從未仔仔細細、認認真真地評估一下我們所賴以立論的基礎是否牢不可破。如果殷墟卜辭貞字根本不作“卜問”講,那麼“貞人”說以及依據“貞人”對殷墟卜辭所做的分期斷代研究成果將毀于一旦!如果殷墟卜辭貞字根本不作“卜問”講,那麼對殷墟卜辭的認識將會與以往大不相同。一字事關全局,必須慎之又慎。無論是想維護舊說還是想另立新說,都有必要全面而客觀地分析一下殷墟卜辭貞字究竟該不該釋作“卜問”。

經典文獻中的貞字用例,《尚書》有5例(今文、古文合計);《周易》有111例;《禮記》有3例(不含引用《尚書》和《周易》的2例);《周禮》有5例;《春秋》有7例;《左傳》有16例。在這147例中,被懷疑用作“卜問”講的貞字用例如下:《尚書·洛誥》:“視予卜休,恒吉,我二人共貞。”有學者認為,“所謂‘二人共貞’,指的就是同篇周公述卜營城洛邑及《召誥》述召公‘朝至于洛,卜宅’”[1]。不過,《書經集傳》認為“二人”指的是成王與周公,“貞,猶當也”。

《周禮·春官·大卜》:“凡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則眡高作龜。大祭祀,則眡高命龜。凡小事,蒞卜。國大遷、大師,則貞龜。凡旅,陳龜。凡喪事,命龜。”鄭司農注:“貞,問也,國家有大疑,問于蓍龜。”按:鄭注不妥。《左傳·哀公十八年》引《夏書》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龜。”杜注:“官占,卜筮之官;蔽,斷也;昆,后也。言當先斷意,后用龜也。”立君、大封理應是在已基本確定之后方卜以定之,倘若尚有大疑,是不會提到議事日程的。“國大貞”其實與下文“國大遷、大師”“大祭祀”之類一樣,指具體的國家事務。貞,正也,定也。“國大貞”意思是 “國大正”“國大定”,也就是指“立君”“大封”這類定國正邦的大事。《周禮·春官·小宗伯》:“若國大貞,則奉玉帛以詔號。”此意尤為明顯。

《周禮·春官·天府》:“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媺惡。”鄭司農注:“貞,問也。”按:“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其禁令”。《周禮·春官》言龜卜涉及多方卻并未涉及天府;《周禮》、《儀禮》所述卜儀中也未見有“陳玉”一事。鄭注可疑。

《左傳·哀公十七年》:“衛侯夢于北宮,見人登昆吾之觀,被發北面而噪曰:‘登此昆吾之虛,綿綿生之瓜。余為渾良夫,叫天無辜!’公親筮之。胥彌赦占之,曰:‘不害。’與之邑。置之而逃,奔宋。衛侯貞卜,其繇曰:‘如魚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國,滅之將亡。’”

《國語·吳語》:“周室既卑,諸侯失禮于天子,請貞于陽卜,收文、武之諸侯。”

《周易尚氏學》認為以上兩例當釋貞為“卜問”[2]。不過,韋昭注曰:“貞,正也。龜曰卜,以火發兆,故曰陽。言吳欲正于陽卜,收復文王、武王之諸侯,以奉天子。”《左傳·僖公四年》:“筮短龜長。”衛侯筮得兇占,心有不甘,于是又取正于卜,以卜為定。衛侯“貞卜”也是“正于卜”的意思。

《周易》慣用貞字。李鏡池認為《周易》的“貞”都訓為“卜問”[3]。高亨認為“《周易》貞可訓為筮問,以常用之詞釋之,即占問也”[4]。朱伯崑先生評價說,“這是近人注解《周易》的一大貢獻”[5]。其實,這都是甲骨文研究影響的結果。《易傳》無一處釋貞為“卜問”。卦辭貞字35例,《彖傳》明確釋貞為“正”的有18例;爻辭貞字76例,《象傳》明確釋之為正的有12例。《彖傳》《象傳》雖未明講但從文意中可以看出也是釋貞為正的地方還有不少。歷代學者對此認識基本一致,如朱熹《周易本義》,絕大多數釋貞為“正”,偶爾釋作“固”,卻沒有一處釋貞為“卜問”。

還有學者認為周初利簋銘文中的“鼎”字當“讀如貞,恐怕作卜問理解為較妥”[6]。連持論者自己都未十分肯定,我們就不必分析這一例了。

總之,從戰國以前的文獻中,我們找不到一例確定無疑用作“卜問”的貞字用例。

貞字確定無疑用作“卜問”見于戰國竹簡。湖北荊門包山二號楚墓出土的竹簡卜筮命辭每每用“貞”字起領,辭例通常為“某月某日某人以某種占具為某人貞某事”;占辭通常為“恒貞吉”“貞吉”“吉”[7]。類似的用法亦見于新蔡楚簡[8]。“貞卜”一詞用作“卜問”見于王家臺秦簡《歸藏》,如“漸曰昔者殷王貞卜亓邦尚毋有咎”[9]。雖然在戰國竹簡中能夠找到貞字用作“卜問”的例子,但是戰國竹簡與殷墟卜辭相隔幾百年,由此推定殷墟卜辭貞字義為“卜問”并不能讓人放心。

如果殷墟卜辭貞字義為卜問,那麼在隨后的典籍文例中應有所體現。可是,從戰國以前的文獻中我們卻很難找到確定無疑用作“卜問”的貞字用例,這說明,殷墟卜辭貞字極有可能不作“卜問”講。確定無疑用作“卜問”的貞字用例見于戰國竹簡,晚于殷墟卜辭幾百年,這在一定程度上已說明貞字的卜問之義為后起。

經典文獻言卜事,《尚書》有8處;《詩經》有6處;《禮記》有12處;《周禮》有19處;《儀禮》有2處;《春秋》有8處;《左傳》有50余處。在這一百多處言卜事的文例中,除了《詩經》“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和“爰始爰謀,爰契我龜”兩例,其余無一例外皆曰“卜”,視兆斷吉兇皆曰“占”,竟然沒有一例曰“貞”!

如果說殷墟卜辭貞字義為“卜問”,如何解釋在緊隨其后的典籍卜事文例中“貞”字難覓蹤影而“卜”字卻獨領風騷?實際情況極有可能是:殷墟卜辭貞字不作“卜問”講,貞字的“卜問”之義屬于后起。

殷墟卜辭句中有“卜”字,也有“占”字,“貞”字在殷墟卜辭句中作“卜問”講的可能性有多少?如果說殷墟卜辭貞字義為“卜問”,那麼殷墟卜辭句中的“卜”字將處于閑置狀態。是殷人造句拙劣還是我們的理解有誤?恐怕應該首先反思我們的理解是否有問題。

其實,對于卜辭貞字釋為“卜問”早就有人提出質疑。David N· Keightley(吉德煒) 認為卜辭中的貞字義為“正”,“某貞”是言“由某人正之”;“貞”也可釋為“鼎”,“某鼎”意為“由某人在鼎前主事”。David S·Nivison(倪德衛)也認為“貞”與“正”有關,又解釋“貞” 指驗證命辭或決定命辭之正確性[10]。這些見解也未得到廣泛認同。

究竟該如何理解貞字在殷墟卜辭中的意思?

殷墟卜辭在卜筮發展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的卜法及辭例無疑會對后世產生影響。貞字在殷墟卜辭中是一個標志性的常用字,貞字所表示的意思在卜筮文獻中不會找不到一絲痕跡。我們不妨以更開闊的視野來探尋貞字在殷墟卜辭中的意思。

《史記·龜策列傳》:“蠻夷氐羌雖無君臣之序,亦有決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國不同俗。然皆可以戰伐攻擊,推兵求勝,各信其神,以知來事。”“玉靈必信以誠,知萬事之情,辯兆皆可占。不信不誠,則燒玉靈,揚其灰,以征後龜。”求卜求筮必須“信其神”、“信以誠”。《禮記·曲禮》:“卜筮不過三,卜筮不相襲。”《禮記·少儀》:“不貳問。”《禮記·表記》:“不違卜筮。”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卜筮的權威。必須尊重卜筮的權威性,否則卜筮便失去了它的意義。所以,在卜筮命辭或祝文中一般要明確表示對卜筮的絕對尊崇和敬信。

《禮記·曲禮》:“凡卜筮曰,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禮記集說》曰:“為卜吉日,故曰‘為日’。卜則命龜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筮則命蓍曰:‘為日,假爾泰筮有常!’假,因也,托也。泰者,尊上之辭。有常,言其吉兇常可憑信也。此命蓍龜之辭。”

《儀禮·少牢饋食禮》:“假爾大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史記·龜策列傳》:“假之靈龜,五筮五靈,不如神龜之靈,知人死,知人生。某身良貞,某欲求某物。即得也,頭見足發,內外相應;即不得也……”

《靈棋經·占儀》祝曰:“某為某事,心有所愿,意有所疑,沉吟猶豫,請為決之。吉當言吉,兇當言兇,得失是非,惟卦是推!”[11]

朱熹《筮儀》:“假爾泰筮有常!假爾泰筮有常!某官姓名,今以某事云云,未知可否,爰質所疑于神于靈,吉兇得失,悔吝憂虞,惟爾有神,尚明告之!”

由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在卜筮命辭中,表示尊崇卜筮的套話一般來講是少不了的。

殷人、周人絕對崇信卜筮,這一點毫無疑問。殷墟、周原卜辭便是明證。《尚書》:“若卜筮,罔不是孚。”意思是:龜之卜,蓍之筮,天下無不敬信。《尚書·洪范》:“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強,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兇。龜筮共違于人,用靜吉,用作兇。” 《尚書·洪范》說出了一個絕對不可動搖的原則——惟龜是從!

“惟龜是從”反映了殷人周人對卜筮的絕對尊崇,那麼,在殷人周人的卜辭中應該有表示敬信卜筮的語句,而且這一語句的句式和句意應該與“假爾泰龜有常”“惟爾有神”“惟龜是從”之類相去不遠。于是,我們便注意到了卜辭中的“正字句”:

丙戌卜,貞!翌日丁亥王其有匕于文武帝。正!王受有佑。(《合集》36168)

丁酉卜求母己。有正!吉。(《合集》27595)

惟羊。有正!

惟牛。有正!

惟一牛用。

惟二牛用。

惟三牛用。

惟一牢用。(《合集》30713)

惟今辛卯 。

惟辛丑。有正!

鬯五卣。有正!

十卣。有正!(《合集》30815)

周原卜辭中也有“正字句”:

貞!王其求又大甲,冊周方伯盩。惟正!不左于受又。(H11:84) [12]

癸巳,彝文武帝乙宗。貞:王其邵□成唐,鼎祝二女,其彝盟羝三、豚三。惟有正!(H11:1)[13]

卜辭中的“正字句”表示什麼意思我們不必費心猜測,《詩經·大雅·文王有聲》有一句句式相同的話:“考卜惟王,度是鎬京,惟龜正之,武王成之。”《禮記集說》:“稽考龜卜者武王也,謀度鎬京之居,蓋武王之志已先定矣,及以吉兇取正于龜,而龜亦協從,武王遂以龜為正而成此都焉。”《詩經集說》:“正,決也。”《周禮·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鄭注:“正猶定也。”正與定同義。“惟龜正之”意思就是取正于龜,以龜為正、由龜靈來決定,表示對龜卜的絕對信從。無論是句式還是句意,“惟龜正之”都與卜筮命辭中的套語類似。而《詩經·大雅·文王有聲》中的這幾句詩仿佛就是由命龜之辭改編而來:“吉日王卜,宅是鎬京。惟龜正之!”(王占曰吉,武王成之)

卜辭中的“正”“惟正”“有正”“惟有正”其意就是“惟卜有正”,表示聽信于龜靈、骨靈的決定。這些應該就是殷人周人的卜筮命辭套語。其中,“惟有正”一句已經與后世的卜筮命辭套語相差無幾了。“正”“惟正”“有正”“惟有正”轉換成后世的卜筮命辭套語句型就是“假爾泰龜有正”或“惟爾有正”。而“正”與“常” 同義,因此可以斷定,卜辭中的“正字句”就是經典卜筮命辭套語“假爾泰龜有常”的原型之一。

臺灣學者朱歧祥對殷周卜辭“正字句”作了細致研究,認為“正字應讀為禎”,“禎字有祈求來福降祥兆的意思”,并且認為這樣“完全可以通讀無訛”[14]。對文義的探求不能止于“通讀無訛”。如前面所引《合集》30713、30815,若細細揣摩其字里行間的意思,可以感受到,此刻旨在通過占卜決定何時祭祀、具體該怎樣祭祀,尚處在祭祀的準備階段,此刻離祈求降福來祥之時還差得遠些。

殷墟卜辭中的“正字句”數量并不多,而且僅見于晚期卜辭,再往前追溯則不見蹤影。大量的早期、中期卜辭明擺在那里,殷人惟卜有正的崇信態度前后不會有大的改變,肯定還有另外的字句表示對占卜的尊崇,就像后世的各種卜筮命辭套語,用字雖有不同,所表達的意思卻是一回事。于是,我們便又注意到了殷周卜辭中的“貞”字。《周易·系辭下》:“吉兇者,貞勝者也。”朱熹《周易本義》注曰:“貞,正也,常也,物以其所正為常者也。天下之事非吉則兇,非兇則吉,常相勝而不已也。”“貞”“正”“常”同義。后世卜筮命辭中的經典套語“假爾泰龜有常”明顯淵源于殷周卜辭中的“正”“惟正”“有正”“惟有正”,而“貞”“正”“常”同義,由此可以斷定,殷周卜辭中的“貞”字是卜筮命辭套語“假爾泰龜有常”的另一原型。

其實,古代術數文獻中就有以“貞”字為卜筮命辭套語的例子:西漢揚雄《太玄·玄數》命筮之辭曰:“假太玄,假太玄,孚貞!爰質所疑于神于靈,休則逢陽,星時數辭從,咎則逢陰,星時數辭違。” 孚,信也。貞,定也。孚貞:信而有定。假爾太玄孚貞:假爾太玄信而有定,與“假爾泰筮有常”同義。《太玄》本仿《周易》而作,桓譚謂之“絕倫”,張衡以擬“五經”,其權威性毋庸置疑。由《太玄·玄數》的命筮辭例可以證明我們對殷墟卜辭貞字的考證思路完全正確!

《禮記·曲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事有所疑,猶豫不決,于是求卜求筮,希望由神靈作出決定。《釋名·釋言語》:“貞,定也,精定不動惑也。”“貞”在殷周卜辭中是一句獨立的命辭套語,用以表示信從神靈的決定,惟有神靈才能決嫌疑、定猶豫。

先秦典籍中“鼎”可以假借為“定”和“貞”,殷墟卜辭中“鼎”與“貞”也往往通用,如《合集》20576、22258。這一現象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

甲骨文字形明顯顯示:貞字取象于方鼎,鼎字取象于圓鼎。方鼎四足,圓鼎三足,皆為超穩定結構,毫不動搖。所以,鼎才成為定國安邦的神器;所以,“貞”字與“鼎”字同有“定” 義。“貞” 與“鼎”通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通假,因為貞、鼎二字同源、同音、同義! 殷墟卜辭貞鼎通用現象本身足以說明“貞”字在卜辭中字義為“定”。

殷墟卜辭中“干支卜某”后面的鼎字與貞字一樣,也是命辭中一句獨立的套語,表示“惟卜有定”,聽信于神靈的決定。

周原卜辭中貞字從卜,這或許就是“惟卜有定”觀念在造字中的反映。

《周易·系辭上》:“圣人立象以盡意。”“貞”字取象于方鼎,“貞”字的“定” 義是由具有穩定結構的方鼎這一意象來象征的,因此,“貞”字的本義是“定”。

由殷墟卜辭的內容可以看出,殷人作事事無巨細皆須通過占卜才能貞(定),又由于在卜筮活動中常常以“貞”字作為命辭中的套語,時間久了,“貞” 字便成了“卜問”的代名詞,“貞”字的“卜問”之義當由此而起。“貞”字的“卜問”之義是“貞”字用作卜筮命辭套語很久以后才產生的。

殷墟卜辭中有一種句式為“干支貞某”,很容易讓人懷疑其中的“貞”字有“卜問”之義。通過與同版“干支卜貞某”句式相比較后可以斷定,“干支貞某”是一種省略句式,省略了句中的“卜”字,其中的“貞” 字仍是一句獨立的命辭套語,表示“惟卜有定”。“干支鼎某”意思亦然。如:

癸亥卜,貞!旬亡咎。

癸酉卜,貞!旬亡咎。

癸卯,貞!旬亡咎。

癸丑,貞!旬亡咎。(《屯南》2568)

甲子卜,鼎!帚周不延。

甲戌,鼎!無疾。(《合集》22265)

朱熹《周易本義》擬定的命辭格式句首先云“假爾泰筮有常”,句尾又云“惟爾有神”,反復表達了對卜筮的崇信。有些“正字句”卜辭句首還有“貞”字,于句首、句尾分別以“貞”“正”二字反復表達“惟卜有定”,這種表達雖稍顯重復,但并無不妥。

以上考證,我們是把貞字放在卜筮發展史的大背景中去考察,從而發現了貞字的字義和卜筮命辭套語之間的聯系,最終弄清了貞字在殷周卜辭中的意思。這一結論既合乎卜筮文化意蘊,又合乎文字應用實際(早期文獻中貞字義為“正”、“定”的明確用例不勝枚舉),這樣的結論才經得起方方面面的檢驗。

二、“貞人”說質疑

弄清楚殷墟卜辭貞字的含義之后,“貞人”說不能不談。

殷墟卜辭“卜”后“貞”前一字,過去被識作卜人之名,并由此提出“貞人”說。“貞人”被認為是殷墟卜辭分期斷代的法寶。

殷墟卜辭分期斷代的新方案中有“兩系說”。“殷墟卜辭演進‘兩系說’的新方案,從理論上講,是頗為嚴密,堪稱絲絲入扣的”[15]。但是學者們發現,“兩系說”分類斷代整理甲骨的結果,是有不少貞人供職王室時間過長,如“何組”貞人為五朝、四朝、三朝元老者非常普遍。顯然,一人歷數朝且皆任貞人要職,是使人難以接受的[16]。

利用甲骨的鉆鑿形態也可以對甲骨進行分期斷代。“從鑿鉆形態及刻辭兩方面來考查,知道貞人供職多期是普遍的現象”[17]。

“兩系說”和依據鉆鑿形態分期斷代方案是切實可行的,因而其研究結論應當是可靠的。但是,貞人供職多期明顯不合常理,問題到底出在哪里?是不是“貞人”說本身有問題?如果“卜”后“貞”前那一字不是指人而是指事,那麼,所謂的跨期現象就不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問題了。

以前學者們在研究卜辭時,往往將“卜”字之后和“貞”字之前的字或疑為官名,或疑為地名,也有疑為占卜事類的。1929年,董作賓根據對“大龜四版”第四版的觀察和研究,確定那是人名。這是因為“貞”前一字如為地名,則應如“在何貞”,“在潢貞”等地名辭例前加“在”字,而這里只記“干支卜某貞”,而免“在”字,可見不是地名;如為占卜事類、職官之名,應全版相同。而“大龜四版”都是記卜旬之辭,但“貞”前的一個字卻有六種之多,可見此字不是事或官;因此“貞”前的一個字,一定是“卜問命龜之人”。“因古人多有以官為名者”,所以有時候 這個人名就與官名近似了。此外,甲骨文還有“干支卜王貞”、“王卜貞”等辭例,因而時王也有時參與占卜。因此,“貞”前一字應為貞卜的人名(王、史臣)就被董作賓確定了。[18]

自董作賓創立“貞人”說以來,學者景從。然而,董氏的考證并非無懈可擊。由“貞”字后面的命辭內容可以看出,殷墟甲骨同版可以占卜不同的事類。這種例子比比皆是,如《合集》6。“大龜四版”都是記卜旬之辭,但“貞”前的一個字卻有多種,這可以理解為幾種不同的事類都有卜旬這一環節。卜旬這同一因素因占卜的目的不同可以劃歸不同的事類作為事類涉及的某一方面,這樣理解并無不妥。因此,不能排除“貞”前一字為占卜的事類。

前面我們已經考證清楚,“貞”字在殷墟卜辭中是一句獨立的命辭套語,“貞”前一字與“貞”字連讀的可能性已不存在。這樣,殷墟卜辭句首的“干支卜某”幾字就只剩兩種讀法:一種是“干支卜,某”,一種是“干支卜某”。

讀作“干支卜,某”,“卜”后一字能否理解為卜人之名?殷墟卜辭已有“王卜”、“子卜”辭例,如果“卜”后一字是卜人之名,為什麼殷人不直接說成“干支某卜”?董作賓由“卜王”和“王卜”辭例推論“貞”前一字為卜人之名,他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點:絕大多數所謂的“貞人”之名都列在“卜”字之后。身為卜人卻不能“主動”去卜,于文理不通。

似乎還可以這樣理解:把“干支卜,某”卜后一字視為卜人,在卜人名后加冒號,下文為卜人的命龜之辭。但是,這不符合古代文例。若是這種情況,古代文例往往在人名后加“曰”字。殷墟卜辭中絕大多數所謂的“貞人”名后并無“曰”字。身為卜人豈能沒有“發言權”?可見“卜”后“貞”前一字不是卜人之名。

殷墟“卜王”類卜辭中倒是有在“貞”前加“曰”字的,卻不宜與“王”連讀,如《合集》24346:

甲寅卜王。

甲寅卜王。

乙卯卜王。

乙卯卜王,曰:貞!翌丙辰王其步自獲。

乙卯卜王,曰:貞!于丁巳步。

如果“王”與“卜”分開而與“曰”連讀,那麼同版“干支卜王”也應當分讀為“干支卜,王”,殷墟大量的“干支卜王”卜辭都應分讀為“干支卜,王”,這樣就成了殘辭。對殷王所進行的占卜進行記錄卻不記錄完整,這是不可理解的事。而讀作“干支卜王”,無論它們是記事之辭還是命龜之辭,都算是完整的。“卜王”是籠統地卜問殷王的吉兇禍福,命辭下文有詳細內容的“卜王”是卜問具體的王事。

(由“干支卜王,曰:貞!”辭例可進一步說明“貞”字在卜辭中是一句獨立的命辭套語。)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卜”后“貞”前一字視為卜人之名講不通。

即使在“干支某卜”辭例中,“卜”前一字也未必就是指卜人。把殷墟卜辭中的“某卜”理解成“某人求卜”也無不妥。

其實,在殷墟卜辭中根本不可能有卜人之名。過去,學者們把“干支卜某”視為記事的前辭,不妥。由古代文獻中的卜筮命辭可以看出,命辭中一般包含對占卜時間的表述。所以,殷墟卜辭的命辭應始自句首的干支。而在命辭中根本沒有必要把卜人的名字告訴龜靈、骨靈。這是因為,卜人的身份和地位就相當于龜靈、骨靈,卜人沒有必要把自己的名字告訴自己。倒是有必要把求卜者的名字告知神靈。

讀作“干支卜某”,“卜”后一字就不能理解為卜人之名而只能理解為被占卜的對象。

我們注意到,“卜”后“貞”前一字的字義往往在命辭的下文中有所體現。如“卜”后一字為“爭”,則下文往往言“征”言“伐”。與其認為這是一個名叫“爭”的卜人卜征伐,不如認為這是卜戰爭而言及征伐。顯然,斷定“爭”是下文征伐事類的總名更合適些。這樣理解也完全符合古代漢語事有單字專名的習慣。

“卜爭”類卜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并未言及征伐,這又該如何解釋 ?

據饒宗頤先生1959年出版的《殷代貞卜人物通考》一書的研究,“貞人爭,其活動可分為十八項。即一、卜雨。二、卜晴。三、卜風。四、卜云氣。五、卜水。六、卜月食。七、卜旬。八、卜年。九、卜狩。十、卜往來。十一、卜夢。十二、卜疾病。十三、卜邑。十四、卜祭祀。(甲)山川社;(乙)祭先公先王先妣;(丙)祭舊臣與雜祀;十五、卜征伐與方國。十六、爭卜貞所見人物。(甲)侯;(乙)伯;(丙)諸子;(丁)諸婦;(戊)卜人;(己)其他。十七、雜卜。十八、成語。爭以外的其他的這批貞人,由于在商朝所處的地位不同或任職時間的差異,或司卜事類的分工以及年壽長短等因素,所參與的活動項目或多少不盡相同,但都在這十八項范圍內了”。[19]

據學者們研究,商代的戰爭進程有以下幾個階段:一、偵察敵情。二、祭祖、選將、聚眾。三、戰爭物資的征集與供應。四、戰爭的布陣。五、戰爭行為。六、勝利凱旋、獻俘、祭祖。[20]

一場戰爭要涉及許多方面的因素。“卜爭”類卜辭雖然有相當一部分內容并未直接言及征伐,但是那些卻都是與“爭”(戰爭)相關的因素,因此殷人把它們統歸于事類總名“爭”之下。

與“爭”情況相同的還有“殻”。有學者認為,“征伐之卜,多出殻手,似乎殻是‘軍卜’專家”[21]。《說文解字》:“殻,從上擊下也。”由甲骨文字形看,《說文解字》的解釋是正確的。殻,擊也,借指兩軍相擊而成為征伐事類之名未嘗不可。與其認為“卜殻”類卜辭是一個名字有征伐之義的軍卜專家卜征伐,不如認為這是卜征伐而言及征伐。顯然,斷定其為征伐事類之名更合適些。

“卜出”“卜行”類卜辭下文常常言及出行,可見“卜出”“卜行”就是卜出行。“卜歷”類卜辭只與卜旬有關,可見“卜歷”就是占卜時歷。這些例子表明,殷墟卜辭“卜”后“貞”前一字有相當一部分是指占卜的事類。

由“卜王”辭例可知殷墟卜辭“卜”后“貞”前一字有一部分應當指人,但不是指“貞人”。《合集》21804曰:“戊辰卜川,貞!”《合集》21795曰:“貞!婦川有子。”可見,“川”是一婦人之名。

殷墟卜辭“卜”后“貞”前一字有的指事,有的指人。哪些指事、哪些指人還需要仔細辨別。由于事可反復出現,所以不能據指事的部分給殷墟卜辭分期斷代。指人的部分是否對殷墟卜辭的分期斷代有幫助,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無論將來的研究結果怎樣,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以“貞人”為依據的的殷墟卜辭分期斷代結論應當作出重大調整;“兩系說”和依據鉆鑿形態分期斷代方案中暴露出的“貞人”跨期問題不但不是它們的缺陷,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凸顯出它們的正確性。

胡厚宣《卜辭記事文字史官簽名例》一文,揭出殷代還有一種風氣,或在卜用甲骨文偏僻部位,“記史之簽名”,通常記于甲橋、骨臼、骨面刻辭之后,或在背甲頂端及甲尾背面[22]。如“帚井示。爭。”(甲橋朱書,《乙》7361)“帚示十。殻”。(《合集》9274)其中的“爭”、“殻”之類被認為是史官簽名。這些所謂的史官簽名往往與“卜”后“貞”前一字同字。對“卜”后“貞”前一字新的理解自然會影響到對這些“史官簽名”的理解。我們認為,它們同樣也是指占卜的事類。胡厚宣曾在《武丁時五種記事刻辭考》中談到:“刻辭言‘某示若干’一類者,則記祭祀龜甲牛骨之事也,蓋殷人既得龜骨之后,必須先經過一種祭典而后用之。”[23]民族學調查材料也表明,卜前卜骨需象征性地接受進食之祭;卜前要向卜骨進行禱祝,頌揚其靈驗。禱祝時問卜者要說出卜問的事[24]。“某示若干。某”記錄的是該批甲骨受何人所祀,用于卜問何事,也屬于告龜之辭。卜前禱祝所說的要卜問的事自然是籠統的事類總名,具體的事在命辭中細說。命辭中的事類之名分得更細致些。

附記:本文原為一篇獨立的論文,因“貞”字及卜筮命辭辭例研究與《易》學關系密切,故收入本書。

又,周原卜骨(02ZQⅡA3H90:79)“不見灼痕”[25],所以,該片卜骨并非實際意義上的卜骨。其文辭與數字卦相間,其辭應是命筮之辭而非卜辭。這是難得一見的西周命筮辭例:“翌甲寅其賓,惟瘳。八七五六八七。其神,惟有瘳。八六七六八八。我既賓神,惟有[瘳]。八七六八六七。”附此以供參考。

注 釋

[1] 王宇信、楊升南主編:《甲骨學一百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頁。以下版本同。

[2] 尚秉和:《周易尚氏學》,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頁。

[3] 李鏡池:《周易通義》,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頁。

[4] 高亨:《周易古經今注》,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12頁。

[5] 朱伯崑:《易學哲學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4頁。[3][4][5]轉引自吳新楚:《〈周易〉異文校證》,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

[6] 《甲骨學一百年》,第280頁。

[7]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7頁。

[8] 宋國定、賈連敏:《新蔡“平夜君成”墓與出土竹簡》,見艾蘭、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9] 王明欽:《王家臺秦墓竹簡概述》,見艾蘭、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按:王家臺秦簡《歸藏》并非殷易而是春秋時期的一種易卦;殷商之易應當與《周易》類似。

[10] 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278頁。

[11] 郭志城、李郅高、劉英杰編著:《中國術數概觀·卜筮卷》,中國書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頁。

[12] 周原卜辭H11:84的意思是:商王向戰神太甲求佑,欲伐周方伯,周人獲取這一情報后,為此事而卜問吉兇,并且向神靈表示“惟正”!占卜的結果是太甲不助商王。

[13] 周原卜辭H11:1的意思是:癸巳日商王在文武帝乙宗廟內舉行彝祭,并決定(此處“貞”字義為“決定”)獻祭戰神成唐,意欲發動戰爭。周人獲知這一情報以后,心有疑慮而卜問吉兇,并且向神靈表示:“惟有正!”按:周人志在伐商,必定密切關注商王室的一舉一動。獲悉商王祭祀戰神,意欲對周采取行動,周人便向神靈卜問吉兇。按照這一思路理解周原卜辭H11:1、H11:84、H11:112等,根本不會對其族屬及占卜地點產生疑問。再考慮到其鉆鑿形態為周人作風,我們支持“周人于周原本土占卜”的看法。關于周原出土廟祭甲骨族屬及來源的討論見《甲骨學一百年》第八章第三節。

[14] 朱歧祥:《周原甲骨研究》。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324頁。

[15] 《甲骨學一百年》,第181頁。

[16] 《甲骨學一百年》,第182—183頁。

[17] 許進雄:《甲骨上的鉆鑿形態》。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187頁。

[18] 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140頁。

[19] 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144頁。

[20] 《甲骨學一百年》,第十一章第七節。

[21] 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60頁。

[22] 轉引自《甲骨學一百年》,第244頁。

[23] 轉引自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1996年版,第290頁。

[24] 《甲骨學一百年》,第200頁。

[25] 曹瑋:《周原新出西周甲骨文研究》,《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4期。

(作者朱興國,著有《三易通義》,齊魯書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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