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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空掛是什麼意思

解夢佬
法律小文:

“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莊公及共叔段。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愛共叔段,欲立之,亟請于武公,公弗許。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他邑唯命。’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

楊乘風在北京已經生活了十多年,閱讀古代文學是他的樂趣之一。晚飯后,乘風翻開《左傳》,第一篇是《鄭伯克段于鄢》,主要講的是鄭莊公擊敗同胞兄弟共叔段后與母親姜氏在地下之隧和解的故事。他端起桌上的茶,飲了幾口。

“今年我們要回趟上海。”乘風怔了怔,望向和自己講話的媽媽李文君:“多少年沒回去了,怎麼了?”“你奶奶那套老房子要拆遷了,據說動遷款五百多萬。”乘風的爸爸楊明華語氣平淡地說。“哪里是她吳昭的房子?這是乘風爺爺的好不啦。看看她怎麼對你的,你和明廣都是她的親骨肉,卻什麼好的都想著明廣,對你打小就又打又罵,連帶著對我和乘風也不好。你爸走得早,這次動遷的事要不是聽麗麗說起,看他們還要瞞我們多久。”李文君說到這難掩慍色。

1992年楊明華與李文君結婚,李文君嫁到楊家便把戶口遷入楊明華老家,也就是上海市長河區盛寧路280號的一幢20平米的房子里。這房子是楊明華的父親楊審言生前承租的公房,楊審言和吳昭結婚后先后育有楊明華和楊明廣兩個兒子,一直住在這套公房里。說起這吳昭為什麼單單喜歡小兒子楊明廣也是令人啼笑皆非。原來這吳昭大字不識,偏聽迷信,大兒子出生時有“斷掌紋”,算命先生評為不祥之人。又趕巧楊明華出生后家里出了幾件大事,吳昭更加堅信了她的判斷。楊明華和楊明廣兩兄弟,一個安靜老實,一個活潑精明,小兒子很快得到吳昭的百般疼愛。楊審言和吳昭不同,他學識淵博,治家有方,對兩個兒子不偏不倚。1993年楊乘風出生,戶口掛在盛寧路的老房子里,但母子倆從未在那里住過,楊明華一結婚就帶著妻子住在自己買的新房,戶口從老房子遷走。1994年,楊審言因病去世,盛寧路老房子承租人成了吳昭。老爺子一去世這一大家子便成了一盤散沙,吳昭心里覺得丈夫病逝也是楊明華一家人帶來的霉運,楊明廣本就覬覦家產,自然與母親站在一邊。楊明華沉默寡言,鮮有爭搶;而李文君強硬干練,有一回直接與吳昭在老房子里吵罵起來,誰也不服誰。一家人慢慢變成兩家人,矛盾越來越深。之后楊明華一家人搬去了北京,多年來和吳昭、楊明廣他們不再有聯系,也算相安無事。

2020年長河區舊區改造,吳昭已簽好動遷補償協議。遠在北京的楊明華與上海的老朋友閑談方才聽說了此事。楊明華戶口已從老房遷出,而李文君母子兩人又是空掛戶口,楊明廣等人定是不肯分動遷款的。“老楊,我查了政策,這公房的動遷款是分給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我們家早就搬出來了,真就一點都分不到了?”楊明華點了支煙,吐了一口煙霧:“再問問麗麗,她這方面是行家。”不一會,李文君微信里收來了麗麗的一條回信:

“你和乘風是空掛戶,按政策無法分到動遷款。明華雖然戶口遷出了動遷房,但作為老爺子的親兒子是可以主張遺產繼承的,老爺子生前的財產他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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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回信,楊明華又吸了一口煙:“這官司,是得打了。”“是得打,不打也咽不下這口氣。”李文君附和道。

楊乘風繼續低頭喝茶,翻了翻手中的書頁:

“君何患焉?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公從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姜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泄泄!”

而今哪里找這地下之隧呢。

(本文據真實案例改編)

法律分析:

本文中李文君和楊乘風從未居住過老房子,屬于空掛戶口,不屬于同住人,按政策無權分得動遷款。吳昭、楊明華、楊明廣是楊審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法定繼承其包括動遷款在內的遺產。

法律資料: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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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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