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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農歷四月三十可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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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農歷四月三十可不可以結婚?一年有四季:春、夏、秋、冬,每個季節的景色是不一樣的,農歷四月帶來的是清新的夏季,快來魔靈星座2020年農歷四月專題解讀更多知識吧!

2020年農歷(陰歷)四月三十是哪一天?

農歷 二0二0年 四月 三十日 大 (陰歷)

公歷 2020年 5月 22日 星期五 雙子座 (陽歷)

【庚子年 屬鼠 璧上土 辛巳月 屬蛇 白臘金 乙丑日 屬牛 海中金】

彭祖百忌:乙不栽植 丑不冠帶 
相沖:牛日沖(己未)羊
今日沖合:與肖羊相沖,與肖狗相刑,與肖馬相害,與肖龍相破,與肖鼠相合,與肖蛇肖雞三合,與肖鼠六合
歲煞:歲煞東 
星宿:西方婁金狗-吉

空亡所值 年:辰巳 月:申酉 日:戌亥
今日陰陽貴神值位 陽貴神:西南 陰貴神:正北

財神位 喜神:西北 福神:東南 財神:東北

本月胎神:占廚灶  今日胎神:碓磨廁外東南

2020年農歷(陰歷)四月三十禁忌哪些?

【今日所宜】
【日值滅沒 大事勿用】求嗣 求醫 納畜 上梁 嫁娶 裁衣 作灶 入學 安床 赴任 納財 置產 祭祀 移徙 蓋屋 栽種 豎柱 開倉 求財 立券

【今日所忌】
【日值滅沒 大事勿用】納采 安葬 出行 祈福 詞訟 歸寧 入宅 齋醮 開市 修造 行舟 動土

2020年農歷四月三十來自老皇歷今日卦象

火雷噬嗑(噬嗑卦)剛柔相濟上上卦
【象曰】:運拙如同身受饑,幸得送飯又送食,適口充腹心歡喜,憂愁從此漸消移。這個卦是異卦(下震上離)相疊。離為陰卦;震為陽卦。陰陽相交,咬碎硬物,喻恩威并施,寬嚴結合,剛柔相濟。噬嗑為上下顎咬合,咀嚼。
【事業】:困難與阻力非常大,應以堅強的意志,果敢的行為,公正無私的態度去戰勝種種厄運,爭取事態好轉。為了早日化險為夷,必要時可采取強硬手段,甚至訴諸法律。
【求名】:自己的努力尚不為人所知,不可急于求成,受到挫折應看作是對自己的考驗,持之以恒,必能成功。
【經商】:處于不利的時候,頭腦冷靜,明察形勢,尋求機遇,不為眼前小利所誘,不發非分之財。認真聽取忠告,遵守法紀,秉公辦事,不得徇私情,更警惕不得觸犯刑律。
【外出】:另擇他日為佳。若非出門不可,務必充分準備,小心為是。
【婚戀】:初不順利,須有頑強精神可以取得滿意的結果,不可以個的情緒左右家庭事務。
【決策】:一生不平坦,會遇到挫折和磨難,但應看作是對個人的考驗,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更為堅強的意志,不屈不撓,繼續前進。經過鍛煉,各方面都會有較大的進展,終將進入光明境地,取得重大成就。

2020年農歷四月三十結婚領證好不好

從日子的黃歷宜忌表來看,今日所宜中標明[嫁娶],這天可以進行嫁娶之事。但在今日所忌中有標明[大事勿用],也就大家通常說的破日,是不適合操辦各種大事要事,所以總的說來這一天是不適合領證結婚嫁娶等事情,請選擇過其他好日子辦喜事吧,這樣才能帶來平安興旺。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初一日,公歷: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金牛座,沖虎(庚寅)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初二日,公歷: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金牛座,沖兔(辛卯)煞東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初五日,公歷: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金牛座,沖馬(甲午)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初六日,公歷: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金牛座,沖羊(乙未)煞東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初八日,公歷: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金牛座,沖雞(丁酉)煞西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公歷:2020年5月05日,星期二,金牛座,沖虎(壬寅)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十四日,公歷:2020年5月06日,星期三,金牛座,沖兔(癸卯)煞東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公歷:2020年5月07日,星期四,金牛座,沖龍(甲辰)煞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十九日,公歷: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金牛座,沖猴(戊申)煞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公歷: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金牛座,沖雞(己酉)煞西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廿一日,公歷: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金牛座,沖狗(庚戌)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廿五日,公歷:2020年5月17日,星期曰,金牛座,沖虎(甲寅)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廿六日,公歷: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金牛座,沖兔(乙卯)煞東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廿七日,公歷: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金牛座,沖馬(戊午)煞南
農歷:二0二0年四月廿九日,公歷: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雙子座,沖馬(戊午)煞南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七、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愿結婚;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配偶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配偶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17、第十七條是對如何理解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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