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處理,子女能不能繼承?
可以繼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
比方說老王的父母在農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棟房子,當他的父母百年離去的時候,老王只能繼承那棟房子,而不能繼承宅基地。原因很簡單,依據我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老王的。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可以繼承的幾類人1子女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空閑宅基地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2親屬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時候,他的近家門親屬,比如同輩兄弟們中的某個孩子,會以過繼,或者以頂門的方式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那麼老人去世后財產房子就由這個人來繼承了。老人沒有近家門親屬,也可由比較遠一點的親戚,在老人晚年的時候,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這個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經過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來與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這個親戚,繼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財產了。老人沒有什麼家門和親戚的,一直獨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顧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會由村上收回。
3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地隨房走”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原來的房屋不允許再進行翻建及新建,只能進行維修加固,等到將來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麼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不存在了,將會被父母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另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戶口并沒有外遷。那麼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申請取得并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這里需要提醒的是,獨生子女并非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遺囑。因為我國遺產的繼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值得關注的幾種情況1已辦理分戶,并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已經分戶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取得宅基地。對于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
2已辦理分戶,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宅基地資源越來越緊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人員的利益,不符合條件的子女不能因繼承申請取得宅基地。
3本身屬于違章建筑的宅基地未經任何審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屋。這樣的宅基地不僅不被確權,還可能被村集體強制收回。
4非本農民集體組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房屋不能翻建改建,只能修繕加固,等房屋自然坍塌后,村集體收回宅基地。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5五保戶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因子女長期不在家導致老人無人供養,最后劃分為五保戶的,由村里人供養。這部分人去世后,他們的宅基地會被村集體回收。
6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長久失修閑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導致房屋坍塌的。這種宅基地都會被村集體收回。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積的部分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積規定的。在此次土地確權工作中,超標部分不會被確權的,繼承將會受到影響。
有些子女繼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在城里生活,想要處理繼承來的房產,可以這麼做:
繼承人要求處理房產怎麼做?1、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出售給有正住戶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并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來源:湖南高院注:本文略有改動
轉自:狄城普法驛站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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