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2月18日報道,2月16日,山東濟南一男子稱因工資單被同事看到,被盒馬鮮生以泄露機密開除,此事引發熱議。
小鄭稱自己并非有意泄露,而是被人偷窺。對此盒馬鮮生回應稱,工資屬于公司機密,員工手冊等里有明確規定。對于小鄭的工資信息是否是故意泄露,該工作人員未詳細說明。
2月18日,盒馬鮮生工作人員表示,濟南歷城區仲裁委員會已委托調解員聯系盒馬進行庭前調解,針對小鄭的仲裁訴求,“我們會積極推動相關方進行調解,并按照仲裁程序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此事引發了網友熱議,并登上微博熱搜。
律師:以泄露工資為由辭退員工,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據媒體報道,律師付建認為,《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制定的工資保密協議,導致同工同酬不能橫向比較,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以泄露工資為由辭退員工,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
據北青網1月19日報道,我國現行法律中既沒有企業薪酬必須公開的明確要求,也沒有禁止企業實行薪酬保密的具體規定。就現實而言,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往往熱衷于“密薪制”。
實行“密薪制”和“明薪制”各有好處。比如,前者可以防止員工在薪酬方面攀比,方便企業控制人力成本,保持企業在薪酬執行上的靈活性,便于其招聘或留住人才,保護員工個人收入隱私等。
后者則利于保障員工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員工對企業的信任感,尤其是有利于增強由薪酬與績效帶來的激勵效應。站在勞動者的角度,其當然希望薪酬標準公開透明,拿工資明明白白、有差異心服口服。
企業可以實行“密薪制”,但應當厘清邊界、明確底線、趨利避害、不能濫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即便企業將員工薪酬作為秘密,但有關“密薪制”的規則不能成為秘密,必須履行相關程序職工討論、平等協商、公示、告知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接受監督。
來源:青年觀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