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婚前我買的房子 婚后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想必大家都有一定了解,有人問結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后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嗎,另外,還有人想問男方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婚后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到底是咋回事?其實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下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各位朋友們。
一般來說,婚前買的房屋只要房產證上沒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于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結婚前父母買的房子。
《婚姻法》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房子是婚前男方買的。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確認
1、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結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后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嗎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比較困擾,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購房人真正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房屋產權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錢。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共同還貸補償
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婚后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
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在此之后,購房人向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人因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于物權,還貸行為是屬于債權關系,物權優于債權,所以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效力。
婚后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后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以可以就婚后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婚前房子首付男方付。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并在銀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婚后8年就是共同財產。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結婚前的債務需要還嗎。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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