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未離婚配偶債都要背嗎,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兩人未離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需要另一方償還嗎,另外,還有人想問我和我老婆沒離婚,她個人欠的外債必須要我償還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沒有離婚,丈夫欠的錢需要妻子來還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兩人未離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需要另一方償還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未離婚配偶債都要背嗎
1、未離婚配偶債都要背嗎:兩人未離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需要另一方償還嗎
您的問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如下規定: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手術所負債務)等。
由于婚姻案件涉及的債務問題比較復雜,建議您在實際處理問題時選擇向專業律師后再采取行動,以避免產生對您不利的后果。
2、未離婚配偶債都要背嗎:我和我老婆沒離婚,她個人欠的外債必須要我償還嗎
首先要分清楚她的債務的性質:
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沒有離婚,丈夫欠的錢需要妻子來還嗎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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