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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離婚,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解夢佬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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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到離婚申請,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領取離婚證,另一種是去訴訟離婚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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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注的修改是在千零七十七條對登記離婚設置門檻,設定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后,離婚雙方應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若未申請,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設該規定的初衷在于面對日益增高的離婚率,機關希望申請離婚的夫妻在情緒冷靜后確定是否有真實的離婚意愿,以降低沖動離婚的概率。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的四種情形,分別是:(1)重婚;(2)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齡;第十一條規定了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主要體現在《民法典》千零五十一條將婚姻的情形減少至三種,刪除了患有醫學疾病的情形,而在千零五十三條的可撤銷婚姻中增加了“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了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時,另一方享有撤銷權。聰明女人離婚該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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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_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予支持。民法典規定老公要上交工資。

_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_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并在銀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條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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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_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_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予支持。

_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_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__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女方不吃虧的離婚協議。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并在銀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__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條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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